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58
决定日:2008-03-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74757.2
申请日:2001-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浩普华鑫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会明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F 27 /24, H01F 27 /28, H01F 27 /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若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构,以获得特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2月12日授权公告的01274757.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是刘会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由高压开关(1)、壳体(2)、低压开关(3)、移动底轮(6)组成,移动底轮(6)之上的车架中设置有R型卷绕式铁芯(4),在R型卷绕式铁芯(4)上绕有线圈(5),并套扣隔爆壳体(2),其特征在于R型卷绕式铁芯(4)采用一条中间宽,两头窄的硅钢带卷绕铁芯,心柱和轭的截面积接近于圆,线圈(5)采用多层圆形绕制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示的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其特征还在于变压器壳体(2)两侧采用波纹板,顶板与底板采用弧形板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示的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其特征还在于630KVA以上的干式变压器R型卷绕式铁芯(4)采用壳式结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4日收到北京浩普华鑫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电子元件与材料》,ECS中国电子学会元件分会和JSIO电子工业科技情报网主办,中国电子学会元件分会第八届学术年会论文集专辑,ISSN 1001-2028,电子元件与材料编辑部,1993年第12卷第5-6期,封面页、第94-97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煤矿电工手册(修订本)》第二分册 矿井供电(下),顾永辉等编,煤炭工业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1998年4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526-536页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3:《特种变压器理论与设计》,崔立君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1996年5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692-693页和第704-710页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00216872.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12月27日,复印件,共7页;

附件5:94230544.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5年10月18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附件1对变压器的发展做了一个概括,附件2和附件3均给出隔爆型干式变压器的隔爆外壳的具体结构。上述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充分证明R型变压器和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通过例举的附件1-3记载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已知的公知常识,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的集合实质上就是公知常识R型变压器与公知的矿用隔爆型变压器壳体的简单组合。这种公知常识之间或公知常识与已有技术之间的简单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3)通过对作为公知常识的附件1-3和已有技术的附件4-5公开的技术特征的例举,可以看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由附件1、2、3的组合、或附件1、2、4的组合、或附件1、4、5的组合、或附件2、4、5的组合、或附件4、5的组合所公开,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由上述各组合直接得到或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并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比于上述的各附件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4)附件2、附件3和附件5已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变压器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壳式变压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很容易从教科书、手册或专业期刊获知,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亦不具有创造性。

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一条中间宽,两头窄的硅钢带卷绕铁芯可得出如本专利图2所示的单相铁心,但却无法制得如本专利图1所示的三相变压器的铁芯(要求心柱和轭的截面积接近于圆);也做不出三相壳式铁芯,而矿用变压器多为三相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有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7年10月10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作为反证使用的证据1'-9':

证据1':广州永秀电子变压器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广州永秀电子变压器有限公司总工翟道昆《关于向高新技术产业提供R型电子变压器的业务通函》的文章复印件共6页;

证据2':声称2006年9月6日公开的中国电子市场网站上的《环形变压器,在激烈竞争中前行》的文章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声称2007年7月15日公开的百度知道网上的“变压器是做什么用的?有节电的作用吗?和节电器是一样的东西吗?”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4':四川广元力源无线电器材工业有限公司网站上的R型变压器特点复印件1页;

证据5':声称2007年7月15日公开的百度知道网上的“大型变压器的定义” 复印件1页;

证据6':山西华鑫变压器有限公司网页上的企业简介复印件共2页;

证据7':山西华鑫变压器有限公司网页上的企业简介复印件共2页;

证据8':阳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专利纠纷调处意见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9':山西华鑫变压器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陈万民证言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正文》附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

2)认为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3)本专利是630KVA以上矿用隔爆变压器,属特种变压器。该种变压器的铁芯尽管采用了公知的壳式铁芯结构和R型变压器的铁芯硅钢带的形状,但这种结合改变了公知壳式铁芯的形状,即边轭为近半圆形,区别于公知的矩形,由此产生了有益的效果。

4)山西华鑫变压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矿用隔爆干式变压器就是采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本专利具有实用性。

5)本专利的隔爆壳是套式的,它与公知的隔爆型干式变压器的隔爆壳一般采用箱式和筒式结构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9'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国家标准,GB2900.15-82,以给出有关变压器具体名称“壳式”的明确定义;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出新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提出的新理由已经超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附件2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组合或附件1、2、4的组合或附件1、4、5的组合或附件2、4、5的组合或附件4、5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5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变压器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用一条中间宽、两头窄的硅钢片无法绕制成芯柱和轭的横截面接近于圆形的三相壳式变压器及单相壳式变压器”的问题专利权人没有作出解释;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变压器并没有限定用于三相还是二相,附图仅是一个实施例。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双方均坚持原有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3、6的原件并由专利权人核实,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学术年会论文集中的一篇会议论文,不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其出版时间为1993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电工手册,其出版时间为1998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3为书籍,其出版时间为1996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其“也可供大中专院校有关专业的师生参考”,可作为教科书类证据,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5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其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00年12月27日和1995年10月18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请求人当庭补交的附件6为国家标准,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此次补充证据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有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予以接受,附件2、3、6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附件1、4、5可作为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7'均为互联网上检索结果网页的打印页,请求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8'是一份专利纠纷调处意见书,其内容对合议组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没有参考意义;证据9'是一份证人证言,口审中证人未出庭作证,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由于证据8'和9'只提供了复印件,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合议组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9'均不予采信。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3涉及一种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其中所述的采用一条中间宽,两头窄的硅钢带卷绕铁芯可得出如本专利图2所示的单相壳式铁心,即R型铁芯可用于构成单相变压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将本专利附图图2所示的铁芯结构按一定方式连接,并将绕组缠绕在心柱上,使得铁芯包围绕组的顶面、底面和侧面,从而形成三相壳式铁芯,进而得到本专利所述的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的三相变压器,也即该三相壳式铁芯由三个结构上相互独立而通过绕组实现磁路互连的R型铁芯组成,因而上述单相变压器和三相的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其铁芯结构在技术效果上是一致的,均为减小变压器空载损耗和运行噪音。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本专利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若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而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构,以获得特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附件2公开了一种矿用隔爆型高压干式变压器及移动变电站,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参见附件2第532页第11行至第16行,图11-2-36)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移动变电站系(相当于本专利的矿用隔爆型卷绕铁芯移动变压器)由高压隔离开关箱(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开关)、隔爆干式变压器和低压馈电开关箱(相当于本专利的低压开关)、移动底轮组成,移动底轮之上为车架。

无效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技术手册,附件3是教学参考书,附件2和附件3均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1是公开出版物,其出版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和附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隔爆干式变压器套扣隔爆壳体,车架中设置有R型卷绕式铁芯,在R型卷绕式铁芯上绕有线圈,R型卷绕式铁芯采用一条中间宽,两头窄的硅钢带卷绕铁芯,心柱和轭的截面积接近于圆,线圈采用多层圆形绕制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变压器的隔爆保护和构成变压器的铁芯。

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附件1公开,附件1公开了一种R型变压器,现有技术中没有理由和证据表明将附件1中公开的R型铁芯卷绕技术应用于大型变压器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因此附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其中(参见说明书第95页左栏倒数第二自然段)R型铁芯变压器中设置有R型卷绕式铁芯,在R型卷绕式铁芯上绕有线圈,R型铁芯是由一根先窄后宽、由宽变窄的连续均匀过渡的冷轧取向硅钢带卷绕而成(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R型卷绕式铁芯采用一条中间宽,两头窄的硅钢带卷绕铁芯),卷绕成型后其铁芯截面呈近似圆形(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心柱和轭的截面积接近于圆),线圈骨架做成两半并拼装成圆形骨架,线圈直接在铁芯上绕制而成(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线圈采用多层圆形绕制结构),从而构成变压器的铁芯。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附件1公开,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构成变压器的铁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将附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使得大型变压器及其铁芯便于移动而为变压器设置带轮子的车架、并将变压器铁芯也设置在该车架上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隔爆型变压器的隔爆壳体具有保护变压器和隔爆的作用,为有效隔爆,变压器及其隔爆壳体通过套扣方式紧密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变压器具有车架、变压器铁芯设置在车架上、隔爆型变压器具有隔爆壳体且隔爆壳体与变压器套扣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附件3第692-693页),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使得大型变压器及其铁芯便于移动和有效隔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将附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1、2的技术启示,将附件1和附件2、3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变压器壳体两侧采用波纹板,顶板与底板采用弧形板结构”。但是,附件2已公开此附加技术特征,其中(参见附件2第528页、图11-2-32和图11-2-34)变压器两侧采用瓦楞钢板结构(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变压器壳体两侧采用波纹板),顶板与底板采用弧形板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630KVA以上的干式变压器R型卷绕式铁芯采用壳式结构”,此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变压器铁芯的构成。但是,附件4仅公开了(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第13-14行)圆形截面的卷铁芯是用一根宽度先窄后宽再窄的曲线形状的硅钢带卷绕而成,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R型卷绕式铁芯”; 附件5仅公开了(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1页第1-2行)一种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外壳,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铁芯采用壳式结构”;因此,请求人所提交无效请求中的任意一种附件的组合评述方式均未公开同时具备“630KVA以上”、“R型卷绕式铁芯”和“铁芯采用壳式结构”这些特定技术特征的“干式变压器”,因而也无法解决上述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变压器铁芯采用壳式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中均未给出对于630KVA以上、采用R型卷绕式铁芯的干式变压器采用壳式铁芯结构的启示和教导。无论使用请求人提出的任何一种方式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变压器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 决定

宣告01274757.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无效,维持权利要求3有效。

一方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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