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厨师乐鸡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06
决定日:2008-03-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24767.4
申请日:2006-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吕涌
授权公告日:2006-1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樊晓东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在先设计与本专利主要图案相近和整体构图相同,二者间差别均为局部细微变化,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2006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24767.4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包装袋(厨师乐鸡精)”,申请日是2006年1月12日,专利权人是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7年6月18日,吕涌(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另外一项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附件1)相同或相近似,具体理由为:两者都是鸡精包装袋,设计风格相同,设计构思相同,绝大部分图案相同;两者唯一不同的是鸡的形状及部分鸡的颜色,但其只占整个主视图图面不到6%的面积,因此,依据专利法第56条、第23条、第9条的规定,本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530130992.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其公告日为2006年7月5日,共2页;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请求人依据的在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06年7月5日,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月12日,由于请求人所依据的在先专利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因此该在先专利不能作为无效理由的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告知通知书,告知其本案合议组的组成成员。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审理,由于专利法第56条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依据该条款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引言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附件1是200530130992.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5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5日,外观设计的名称为“包装袋(鸡精)”,专利权人为王素珍。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所示内容属实,该专利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月12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该证据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证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本专利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其内容属实,可证明本专利外观设计内容及相关信息。
3、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附件1所示“包装袋(鸡精)”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外观设计“包装袋(厨师乐鸡精)”属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对二者进行如下相同相近似性对比。
在先设计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主视图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和下部为横条幅,中间为大框部,中间框部和上部之间有“达标”字样的圆形标记,中间框部的中央为一圆形徽标,该徽标中心是一只鸡的图案,徽标下部两侧有类似麦穗的图形向外延伸,徽标底部是三颗五星,中间框部的下部有“大厨乐鸡精”字样,其中“大厨乐”字体大于“鸡精”字体;后视图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和下部为横条幅,中间为大的框部,该框部的左侧有一个小框,里面布置有碗、碟、坛等五个小图形,该小框顶端波浪状排列“使用方法”字样的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外观设计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主视图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和下部为横条幅,中间为框部,中间框部和上部之间有“达标”字样的圆形标记,中间框部的中央为一圆形徽标,该徽标中心是一只鸡的图案,徽标下部两侧有麦穗一样的图形向外延伸,徽标底部是三颗五星,中间框部的下部有“厨师乐鸡精”字样,其中“厨师乐”字体大于“鸡精”字体;后视图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上部和下部为横条幅,中间为大的框部,该框部的左侧有一个小框,里面布置有碗、碟、坛等五个小图形,该小框顶端波浪状排列“使用方法”字样的文字。详见本专利外观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两者均未请求保护色彩。本专利外观设计和在先设计所示标贴的主要图案设计及整体布局采用了基本上相同的设计,其中主视图的上部和下部都为横条幅,中间为大框部,中间框部和上部之间有“达标”字样的圆形标记,中间框部的中央为一圆形徽标,徽标下面是一排文字,该文字的大小、字体均相同;后视图包括上下横条幅,中间大框部及其中小框里面的碗、碟、坛等五个小图形。两者的主要不同点为:本专利外观设计标贴主视图中的上部横条幅中有“厨师乐chushilejijing”字样的标识,而对比文件外观设计主视图中的相应位置是花状的标识;本专利外观设计主视图的徽标中间的鸡形图案与在先设计相应位置的鸡形图案有所不同;本专利外观设计后视图中的小框部里面的碗、碟、坛等形状与在先设计的相应图形不太相同。
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综合判断的原则来说,虽然二者相比有上述几点不同,但这些不同均为局部细微变化,尚不足以导致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差别,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随后被授予专利权,本专利属于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设计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24767.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先设计
本专利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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