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连接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气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82
决定日:2008-03-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41886.9
申请日:2001-09-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
授权公告日:2004-06-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钱根良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2B1/26;H01H37/04;H01H71/02;H01R13/02;F04B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同一份对比文件另一实施例所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另一实施例部份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气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1141886.9,申请日是2001年9月18日,专利权人是钱根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密闭型电驱动压缩机的电气连接装置(10),所述压缩机(20)包括一个密封机壳(22),所述密封机壳中设有一个供电接线器(24)、一个电动机和一个压缩装置,所述电气连接装置(10)包括:

一个热继电器(2),所述热继电器具有一个输入端子(6)和一个输出端子(5);

一个输入端子连接件(8),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具有一个与所述输入端子(6)相连的第一端部(803)以及一个以插接的方式与所述供电接线器(24)相连的第二端部(801);

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连接装置(10)还包括:

一个输出端子连接件(4),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具有一个与所述输出端子(5)相连的第一端部(401)以及一个以插接的方式与所述电动机的一个公共端相连的第二端部(403);

一个由电绝缘材料制成的底座(1),所述底座包括一个第一腔(101)、一个第二腔(102)、一个第三腔(103)和一个第四腔(104),所述第一腔(101)用于容纳所述热继电器(2),所述第一腔(101)与所述第二腔(102)相邻并且相通,所述第二腔(102)用于容纳在所述输入端子(6)和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之间的第一连接部分和用于容纳在所述输出端子(5)和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之间的第二连接部分,所述第三腔(103)与所述第二腔(102)相邻,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的第二端部(801)安装在所述第三腔(103)中,所述第四腔(104)也与所述第二腔(102)相邻但是与所述第三腔(103)是相互独立的,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的第二端部(403)安装在所述第四腔(104)中;

一个固定在所述第二腔(102)中的第一金属固定板(108),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108)与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焊接在一起;以及

一个固定在所述第二腔(102)中的第二金属固定板(105),所述第二金属固定板(105)与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焊接在一起,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108)和第二金属固定板(105)是相互独立的。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108)和第二金属固定板(105)都是以预埋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底座(1)的第二腔(102)中。

3.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的第一端部(803)是以焊接的方式与所述输入端子(6)连接在一起,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的第一端部(401)是以焊接的方式与所述输出端子(5)连接在一起。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中第三腔(103)的外形和尺寸与所述底座(1)中第四腔(104)的外形和尺寸是完全相同的。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的第二端部(801)的插接方向和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的第二端部(403)的插接方向是相同的。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气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中设有撑板(109)以加强热继电器的金属罩(2a)与密封机壳(22)之间的绝缘。”

针对本专利权,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对比文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ZL94116451.9号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共24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ZL95120029.1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6年10月16日),共37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ZL96214518.1号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5月6日),共5页;

附件4(本专利):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4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第一实施例和第四实施例的内容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大部分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关于第四腔的技术特征,但是这一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即第四腔的加入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修改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关于热继电器的第四腔的技术,因此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那么本专利权利要求1就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夹物模压”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预埋连接件”的方案,并且这种“预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手段,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第四腔的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第四腔,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的附图3和10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8日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和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反证,也没有修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3个区别技术特征(A)底座包括一个用于安装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并与第二腔相邻、独立于第三腔的第四腔,该第四腔的形成填补了对比文件1热保护器支架(底座)第二腔13C和第三腔13D之间的缺口,使得底座更加完整,强度提高;(B)一个固定在所述第二腔中的第一金属固定板,第一金属固定板与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焊接在一起,在安装该电气连接装置时所产生的扭力以及压缩机工作时所产生的振动力将由该第一金属固定板承担,避免了对热继电器的损坏;(C)一个固定在所述第二腔中的第二金属固定板,所述第二金属固定板与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焊接在一起,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和第二金属固定板是相互独立的,安装电动机引线以及引线的承重将由该第二金属固定板承担,同样避免了对热继电器的损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其不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C),对比文件1中搁板20E和终端固定段20A是保护器绝缘底座或支架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而且是绝缘的,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同于本专利中的“第三腔和第四腔”、未记载关于“第三腔和第四腔”和“第一金属固定板和第二金属固定板”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也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具有创造性,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第一/二金属固定板”、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第四腔的外形和尺寸”、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的插接方向与输出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的插接方向一致”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并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为使得金属固定板与底座成为紧密连接的一体,从而有效阻断安装扭力及工作时的振动力,同时电动机引线及引线的承重得到进一步改善,保护了装置,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该特征提供了将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与输出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互换的可能,从而为制造、安装和使用带来极大方便,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的电气连接装置的安装更加方便、可靠,同时使得输入端子连接件和输出端子连接件的位置互换更加容易。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1(ZL94116451.9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2(ZL95120029.1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3(ZL96214518.1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4(本专利)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时结合方式为: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加上第四实施例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和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加上第四实施例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2时结合方式为: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加上第四实施例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加上第四实施例结合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加上第四实施例结合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3-6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相同。

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对比文件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4份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4是本专利。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同一份对比文件另一实施例所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另一实施例部份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密闭型电驱动压缩机的电气连接装置(10),所述压缩机(20)包括一个密封机壳(22),所述密封机壳中设有一个供电接线器(24)、一个电动机和一个压缩装置,所述电气连接装置(10)包括:

一个热继电器(2),所述热继电器具有一个输入端子(6)和一个输出端子(5);

一个输入端子连接件(8),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具有一个与所述输入端子(6)相连的第一端部(803)以及一个以插接的方式与所述供电接线器(24)相连的第二端部(801);

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连接装置(10)还包括:

一个输出端子连接件(4),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具有一个与所述输出端子(5)相连的第一端部(401)以及一个以插接的方式与所述电动机的一个公共端相连的第二端部(403);

一个由电绝缘材料制成的底座(1),所述底座包括一个第一腔(101)、一个第二腔(102)、一个第三腔(103)和一个第四腔(104),所述第一腔(101)用于容纳所述热继电器(2),所述第一腔(101)与所述第二腔(102)相邻并且相通,所述第二腔(102)用于容纳在所述输入端子(6)和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之间的第一连接部分和用于容纳在所述输出端子(5)和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之间的第二连接部分,所述第三腔(103)与所述第二腔(102)相邻,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的第二端部(801)安装在所述第三腔(103)中,所述第四腔(104)也与所述第二腔(102)相邻但是与所述第三腔(103)是相互独立的,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的第二端部(403)安装在所述第四腔(104)中;

一个固定在所述第二腔(102)中的第一金属固定板(108),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108)与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焊接在一起;以及

一个固定在所述第二腔(102)中的第二金属固定板(105),所述第二金属固定板(105)与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焊接在一起,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108)和第二金属固定板(105)是相互独立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具有一个密封机壳的密封电驱动压缩机的热保护器,也就是本专利所称“压缩机保护器”,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使与安装在密封压缩机机壳内的供电接线器连接的保护器部分的机械强度得到改善,使热敏开关与它周围的导电件或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空间得到减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4-18行)。

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21行,第6页第15至第7页第4行,图3-6):一种用于具有一个密封机壳的密封电驱动压缩机的热保护器,这个密封机壳内装有一个供电接线器和封有一个电动机和一个压缩装置,热保护器11包括一个热敏开关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热继电器)和一个容纳热敏开关的电绝缘支架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底座),热敏开关有两个终端引线销12A和12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有两个终端连接件14A和14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入端子连接件和输出端子连接件)通过焊接之类方法分别连接到终端引线销12A和12B上,终端连接件14A和14B还分别接到供电接线器8的导电销8A上和一个从电动机引出的引线10连接的插座上,电绝缘支架13的内空间由一个拱脊13A划分成一个主容纳段13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腔)和一个终端容纳段13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腔);热敏开关12的本体围在主容纳段13B内,而热敏开关12的终端引线销12A、12B与终端连接件14A、14B之间的固定部分安置在终端容纳段13C内;在邻接终端容纳段13C处形成一个上下端敞开的终端保护段13D(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三腔);终端连接件14A的远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插入终端保持段13D。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热敏开关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热继电器,容纳热敏开关的电绝缘支架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底座,热敏开关的两个终端引线销12A和12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两个终端连接件14A和14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输入端子连接件和输出端子连接件,电绝缘支架13的内空间由一个拱脊13A划分成的主容纳段13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腔,终端容纳段13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腔,在邻接终端容纳段13C处形成一个上下端敞开的终端保护段13D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三腔;终端连接件14A的远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上述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相比可以得到两者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底座还包括第四腔,所述第四腔与所述第二腔相邻但是与所述第三腔是相互独立的,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安装在所述第四腔中,而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中没有关于第四腔的记载,自然也没有关于第四腔和第三腔相对关系的特征;(b)第二腔中有第一金属固定板,且第一金属固定板与输入端子连接件焊接在一起,第二腔中有还有第二金属固定板,且第二金属固定板与输出端子连接件焊接在一起,且这两个金属固定板是相互独立的,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此特征。特征(a)能够用于填补底座第二腔和第三腔之间的缺口,使得底座更加完整,提高底座强度,特征(b)使得安装电动机引线以及引线的承重由两个金属固定板承担,避免了压缩机工作时对继电器的损坏。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多设置一个独立腔室提高底座强度,并且利用金属固定板承担牵引力而避免了压缩机工作时对继电器的损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由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中已经公开了“在电绝缘支架13的内空间中,在邻接终端容纳段13C处形成一个上下端敞开的终端保护段13D(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三腔);终端连接件14A的远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插入终端保持段13D。”这样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7页第9行至第12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中给出了形成空间容纳输入端子连接件端部的技术启示,由于该方案中存在与输入端子连接件相对应的输出端子连接件,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电绝缘支架13的内空间中再设置一个终端保护段,用于容纳终端连接件14B(相当于输出端子连接件)的远端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一旦形成该容纳腔,必然得到填补底座第二腔和第三腔之间的缺口,使得底座更加完整,提高底座强度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中公开了以下特征(见对比文件1第10页第7-10行、第14-15行、图9~16):搁板20E(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金属固定板)用来使终端连接件22的在其焊接区22C的那一侧的端部得到定位。在支架的第二腔中配置了一个结合件??终端固定段20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金属固定板),它将终端引线器与终端连接器之间的固定部分与支架基本上结合成一个整体。终端固定段20A是限定第二腔20K的壁的一部分。

对比文件1中第四实施例的终端固定段20A是限定第二腔的壁的一部分,在此用作第二腔的壁与终端连接件21的结合部件,搁板20E用来使终端连接件22的在其焊接区22C的那一侧的端部得到定位。因此,终端固定段20A和搁板20E是为了克服电绝缘填料的缺点,起到使压缩机振动所产生的力由整个支架20接受,而不是集中在相应的终端连接件与热敏开关之间的固定或焊接部份,从而防止固定部分变形或损坏的作用(见对比文件1第11页19行至第12页第7行)。该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b)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而对于固定段20A和搁板20E的材料是否为金属,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在本专利中也未记载金属材料能给本专利带来特殊的技术效果。由于搁板20E与终端连接件22在焊接区22侧的端部定位,因此很容易想到搁板20E的材料是金属,并通过焊接方式连接20A与终端连接件的连接也由此可以很容易地想到通过焊接的方式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给出了使用以上区别技术特征(b)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和第四实施例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技术方案也并未取得其它的显著的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至于专利权人争辩的: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固定段20A和搁板20E是保护器绝缘底座或支架的一部分,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同于本专利中“与输入端子/输出端子连接件焊接在一起的第一金属固定板/第二金属固定板,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108)和第二金属固定板(105)是相互独立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是第一金属固定板和第二金属固定板是相互独立,与此对应,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固定段20A和搁板20E也是彼此相互独立的,至于第一金属固定板和第二金属固定板是否与底座的第二腔体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无描述和限定,因此对于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金属固定板(108)和第二金属固定板(105)都是以预埋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底座(1)的第二腔(102)中。”

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中公开了如下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7-8行):终端连接件21通过夹物模压事先固定在终端固定段21A。终端固定段20A是限定第二腔20K的壁的一部分。其中已经公开了预先固定和与固定板要固定在第二腔中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预埋是预先固定的常用的技术手段,这种技术的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4中结构的作用是防止压缩机振动而引起的固定部分变形或损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预埋”的方式将两个金属固定板都固定在第二腔中。而对于专利权人所强调的能有效阻断扭力和振动力并加强承重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中第四实施例客观上也能获得以上技术效果,并且由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很容易并且必然得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的第一端部(803)是以焊接的方式与所述输入端子(6)连接在一起,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的第一端部(401)是以焊接的方式与所述输出端子(5)连接在一起。”

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中公开了如下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4行):两个终端连接件14A和14B通过焊接之类分别接到终端引线销12A和12B上。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底座(1)中第三腔(103)的外形和尺寸与所述底座(1)中第四腔(104)的外形和尺寸是完全相同的。”

由于本专利中第三腔用于容纳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端部,第四腔用于容纳输出端子连接件的端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三腔、第四腔的外形和尺寸做成完全相同可以使得底座的整体机械强度更加对称、均匀,是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尺寸相似,并均要设置在第三腔和第四腔中,因而很容易想到并做成使第三腔与第四腔完全相同,从而必然能使输入、输出端子安装位置互换,方便安装和使用。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输入端子连接件(8)的第二端部(801)的插接方向和所述输出端子连接件(4)的第二端部(403)的插接方向是相同的。”

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中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3):终端连接件14A的远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输入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和终端连接件14B的远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输出端子连接件的第二端部)的插接方向都朝向相同方向。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底座(1)中设有撑板(109)以加强热继电器的金属罩(2a)与密封机壳(22)之间的绝缘。”

从对比文件1的图10中可以看出,热敏开关12外部具有一个支架13的组成部分,它是与绝缘支架连接在一起的,这种结构也能起到加强金属罩和机壳之间绝缘的作用。因此,在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和第四实施例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41886.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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