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路多丝离心纺和半连续纺丝机及其粘胶丝纺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路多丝离心纺和半连续纺丝机及其粘胶丝纺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62
决定日:2008-03-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32054.8
申请日:2000-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路传亮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D01D5/06 ;D01F2/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产品说明书公开性的情况下,产品说明书一般不应作为公开出版物类证据使用。在对产品说明书的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情况下,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时间一般也不应认定为产品说明书所对应的产品的公开使用时间,但在存在其他证据佐证该产品说明书所唯一对应的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产品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0132054.8、名称为“单路多丝离心纺和半连续纺丝机及其粘胶丝纺工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12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9日,专利权人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单路多丝离心纺和半连续纺丝机,由粘胶输送系统、摇摆管组件、刮酸、牵伸盘、凝固辊、去酸辊、升降架及漏斗、离心缸及电锭系统部分组成,其特征在于:1)粘胶输送系统,由机头与机尾两端同时进胶的多路粘胶管其及支撑机构组成;2)摇摆管组件由与多路胶管串接的多路并联的计量泵、滤套、曲管及喷头组成;3)在双凝固辊的上方丝条行走路径上设有上、下安装的由两个去酸辊组成的去酸辊组合件;4)在机器升降架上,装置与丝条数目相同的同步动作的漏斗;5)其离心缸、电锭系统设置成为每锭多离心缸及与其配套的电锭和控制机构。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纺丝机使用的粘胶纺丝工艺,由送胶、计量、过滤、喷丝、凝固浴、刮酸、牵伸盘牵伸、凝固辊凝固、去酸辊去酸、离心缸形成丝饼工序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送胶工序,为由机头与机尾两端同时多路进胶的工序;所述计量工序,为与多路胶管串接的多排计量泵计量出胶的工序;所述过滤工序,为与多排计量泵串接的滤套、曲管过滤输送胶液的工序;所述的喷丝工序,为与多路曲管串接的多个喷头喷制胶丝的工序;所述的去酸辊去酸工序,为由上、下两个去酸辊执行走丝去酸的工序;所述的离心缸形成丝饼工序,为由每锭多个离心缸执行的多个丝饼生成工序。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纺丝机,其特征在于:在双凝固辊前增设有多丝条凝固分丝刮酸结合件。

4、按照要求3所述的纺丝机,其特征在于:在双凝固辊与双去酸辊之间,增设多丝条去酸分丝结合件。

5、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纺丝机,其特征在于:在双去酸辊间设置第三次多丝分丝组合件。

6、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粘胶纺丝工艺,其特征在于:在凝固浴工序后,牵伸盘牵伸工序前增设多丝分丝刮酸工序。

7、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粘胶纺丝工艺,其特征在于:在凝固辊凝固与去酸辊去酸工序间,增设多丝去酸分丝工序。

8、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粘胶纺丝工艺,其特征在于:在去酸辊去酸工序中,配加第三次多根丝条分丝工序。

9、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粘胶纺丝工艺,其特征在于:在纤度为83.3dtex-333.3dtex,纺速在(70-96)m/分的双丝纺工艺,其凝固浴组成为:硫酸(130-135)±1g/l;硫酸锌(10-14)±0.5g/l;硫酸钠:(260-270)±3g/l;温度51±1℃;酸浴循环量≥110升/锭.小时;酸浴透明度500-700mm;酸浴落差硫酸≤2.5g/l。 ”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1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均为复印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8年11月4日、公开号为CN1197856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附件2: 毛雷尔公司向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吨粘胶长丝项目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合同中文译本封面及其正文第8-10页、第12-14页,共7页;

附件3:附件2中合同的英文本封面及其正文第14-18页及合同附件1第4-6页,共9页;

附件4:毛雷尔公司向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式毛雷尔双丝纺丝机导丝部件的照片;

附件5:(2005)浔内证字第1313号公证书,共1页;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2005)浔内证字第1315号公证书,共2页;

附件7:R535A型粘胶长丝纺丝机产品说明书的封面及其第1-3页,其上有“1981年编印”的字样;

附件8: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上加盖有“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红章;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2825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6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3页;

请求人认为: (1)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6和附件7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10可以用作对比文件。附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且附件1也公开了双丝供给、分丝系统,与本专利相同,两者都采用双(多)计量泵、双(多)曲管及双(多)喷头,此外,两者也均采用上下去酸辊和双(多)去酸分丝导纱元件,并且附件1与本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2)附件2和附件6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新式毛雷尔双丝纺丝机就于2000年5月18日进口到九江,并在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附件4和附件7相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且附件7中的R535A型纺丝机每锭配套的是一排,本专利将其复制为多排,是一种简单的叠加,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所述的技术领域、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不能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是附件1、附件2、附件4和附件7的结合的简单拼凑,具备创造性;R535A型半连续离心纺丝机与本专利是不同类型的纺丝机,具有不同的结构,简单的叠加或组合不能够实现在半连续离心纺丝机上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提交的如下反证:

反证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0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复印件;

反证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05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27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2007年12月25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采用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故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4和7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并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没有提出新的技术方案,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请求人所提交的反证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采纳。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2007年1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其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7日内提交相应的意见陈述。请求人当庭表示其无效理由仅保留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1和附件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连续纺丝机和半连续纺丝机纺出的都是长丝,都是粘胶长丝的纺丝机,同时两者均采用双计量泵、双曲管、双喷头以及上下双去酸辊、双槽去酸分丝组合件,附件1也公开了每个纺丝罐又具有至少两个用于纱线的纺丝管道,附件7公开的是单计量泵、单离心缸、单漏斗组成功的纺丝机,本专利仅是现有技术R535A型纺丝机的部件及其工艺的简单叠加,没有相互的作用关系,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涉及的是连续纺丝机,而本专利是半连续纺丝机及丝纺工艺,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附件1与本专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有机头和机尾同时进胶的技术特征,附件1和7中均没有涉及。

2008年1月11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基本相同,仍坚持认为本专利是R535A型纺丝机结构的简单叠加,各自仍以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和,本专利在附件1的技术启示下,采用双(多)计量泵等部件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是公开日处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于真实性予以确认,故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7是邯郸纺丝机械处印发的R535A型粘胶长丝纺丝机产品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附件1的封面上印有“1981”的字样,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也记载有“本发明对现在使用的R535A型纺丝机进行设备和工艺改造……”,合议组认为R535A型纺丝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0年12月6日)之前就已经公开使用。因此该说明书中所公开的粘胶长丝纺丝机的具体结构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

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7相比,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是对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标准,本专利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本领域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是在附件7所公开的R535A型粘胶长丝纺丝机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的复制,各部件的功能上无相互的支持,而且附件1已经给出了喷丝板喷出的纺丝溶液通过两个或多个纺丝管道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结合附件7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连续纺丝机,其具有多个纺丝位,每个纺丝位具有一个纺丝罐,每个纺丝罐具有至少两个用于导出纱线的纺丝管道,其中制备好的纺丝溶液通过中间过滤器15进入环形管线14,纺丝泵16通过管线13将其泵入喷丝板12中,每个喷丝板具有一个纺丝罐2、供给管线13和纺丝泵16,纺丝浴管道36中的纺丝浴充入纺丝罐2中,并以相同的方向流经纺丝管道3和4,在纺丝管道3和4的端部,纺丝浴与纱线8在引导元件7之前的区域分离,纱线通过导纱元件5导入第一辊5和第二辊6,并通过多个连续的处理区螺旋的输送纱线,以对纱线进行洗涤、干燥,之后该纱线8离开辊对被送去做进一步处理和/或卷在筒管上(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21行至第5页第21行、第6页第23-24行及附图1、3、5)。

附件7公开了一种R535A型粘胶长丝纺丝机,其包括纺丝泵、摇摆管、过滤器、纺丝曲管和喷丝帽、刮酸棒、上下凝固辊、上下去酸辊、玻璃漏斗和离心罐等部件组成,其中纺丝溶液经喷丝帽喷出后经刮酸棒刮酸后,通过上、下凝固辊输送至上、下去酸辊,后经玻璃漏斗进入离心罐后纺成丝饼。

由上文对附件1和附件7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评述可以看出,附件1和附件7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由机头和机尾两端同时输送粘胶,且输送胶管通过支撑机构支撑;(2)在机器升降架上装配与丝条数目相同的同步动作的漏斗;(3)离心缸、电锭系统设置为每锭多离心缸及与其配套的电锭与控制机构。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了R535A型粘胶长丝纺丝机所存在的占地大、产量低、效率低、设备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纺丝机结构并不是简单地在原有R535A型粘胶长丝纺丝机的基础上并排的设计,而是对其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如在机头、机尾同时进胶、设置在升降架上的漏斗同步动作以及每锭设置多离心缸和配套的控制机构,其各个部件之间相互配合,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而且附件7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附件1虽然给出了在纺丝罐中一个喷丝板喷出的纺丝溶液通过两根或多根纺丝管道的技术启示,但其公开的是一种连续纺丝机,与本专利所限定的半连续离心纺丝机不同,且其没有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在机头、机尾同时进胶、设置在升降架上的漏斗同步动作以及每锭设置多离心缸和配套的控制机构的技术启示。综上,合议组认为附件1结合附件7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达到了提高现有设备生产能力,降低了生产成本,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7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中纺丝机所使用的粘胶纺丝工艺,其所要求保护的工艺中包括由机头与机尾两端同时多路进胶的工序、多路胶管串接的多排计量泵计量出胶的工序、与多排计量泵串接的滤套和曲管过滤输送胶液的工序以及每锭多个离心缸执行的多个丝饼生成工序等。而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连续纺丝机,其仅仅公开了通过过滤器15和环形管线14将纺丝浴液分别泵送给喷丝板的工序以及纱线经过导纱件7卷绕到辊对5和6上的工序,而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粘胶纺丝工艺中的其他工序,故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7公开了一种粘胶纺丝工艺,其纺丝浴液从车头处的粘胶管经纺丝泵泵送给摇摆管,经烛形过滤器、纺丝曲管,并通过喷丝帽喷出粘胶细流、粘胶细流经凝固浴(酸浴)凝固成功丝束,经刮酸后引向上、下凝固辊,后引向上、下去酸辊,然后用水冲淋,最终将丝束经玻璃漏斗导入纺丝罐形成丝饼。可见,附件7没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粘胶纺丝工艺中从机头与机尾两端同时进胶的多路进胶工序、多路胶管串接的多排计量泵计量出胶的工序、与多排计量泵串接的滤套和曲管过滤输送胶液的工序以及每锭多个离心缸执行的多个丝饼生成工序等。附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工序,且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从机头与机尾同时进胶以及每锭多个离心缸执行多个丝饼生成工序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粘胶纺丝工艺不仅实现了机头与机尾两端同时多路进胶,而且设置了与多路进胶相互配合的其他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解决了现有技术的粘胶纺丝工艺中存在的纺丝效率低下、设备生产能力低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9直接或者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或2,在权利要求1或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决定

维持0013205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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