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地弹簧防火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96
决定日:2008-03-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5382.2
申请日:2005-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鹤山市明安防火玻璃厂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沃林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E06B5/16 E06B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得到实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更加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65382.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地弹簧防火门”,申请日是2005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陈沃林。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地弹簧防火门,包括门框(1)和门扇(2)以及地弹簧自动关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扇(2)的周边固定有与门框(1)相对应的热膨胀密封条(3),所述门框(1)与热膨胀密封条(3)间留有间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弹簧防火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框(1)包括门框骨架(11)和包覆在门框骨架(11)外的防火板(12)。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地弹簧防火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扇(2)包括门扇骨架(21)和包覆在门扇骨架(21)外的防火板(22)。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地弹簧防火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框(1)周边固定有热膨胀密封条(3’)。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地弹簧防火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扇(2)中部镶嵌防火玻璃亮窗(23)。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地弹簧防火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扇(2)为双扇门,两门扇(2、2’)周边均固定有热膨胀密封条(3)。”
针对上述专利权,鹤山市明安防火玻璃厂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
附件2:ZL93222264.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4年4月6日。
附件3:ZL02231094.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2003年3月26日。
附件4:ZL02270304.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2003年10月1日。
附件5:ZL95220971.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6年10月23日。
附件6:请求人声称的慧聪商情广告建筑防火及配套产品分册2005年2月15日第58期封面及彩01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指出,“包括门框(1)和门扇(2)以及地弹簧自动关门装置”属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及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在附件4中公开,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附件6所示的防火玻璃系统,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的原件,认为附件6有登记证号,是国家正规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附件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没有公开出版号,不能明确是公开出版物。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地弹簧自动关门装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同时也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例如附件6中已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其中,请求人认为,在用附件2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时,附件2中的防火铰链和权利要求1的地弹簧是一种惯用手段的置换,在用附件3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时,附件3中的铰链对应权利要求1的地弹簧装置,在用附件4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附件4没有公开地弹簧装置,该特征属于现有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5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2-5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且附件2-5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附件6是请求人声称的慧聪商情广告建筑防火及配套产品分册2005年2月15日第58期封面及彩01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的原件,认为附件6有登记证号,是国家正规出版物,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没有公开出版号,不能明确是公开出版物,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合议组认为: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期刊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在附件6中,虽然记载有“登记证号:京工商印广登字20050050号”、“承办单位: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以及“2005.02.15”,但没有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期刊以及其它相关事项,无法证明附件6是国家正规出版物,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附件6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因此附件6不足以单独作为证据证明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含以下技术特征:①一种地弹簧防火门,包括门框(1)和门扇(2)以及地弹簧自动关门装置,②门扇(2)的周边固定有与门框(1)相对应的热膨胀密封条(3);③门框(1)与热膨胀密封条(3)间留有间隙。
附件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6行至第2页、权利要求书、附图1-4)公开了一种铝木复合防火门,具有门框(1)、门扇(2)和防火铰链(5),铝木复合门框(1)和铝木复合门扇(2)通过防火铰链(5)连接,门扇(2)内有内填充材料(4),门框(1)与门扇(2)之间的缝隙中充填有耐火膨胀材料(3)或内填充材料(4),门框(1)和门扇(2)均用铝木复合材料制成;在门扇(2)内靠近门框(1)处装填有耐火膨胀材料(3);对于双门扇的门,在两个门扇互相靠近的一侧内各装填有耐火膨胀材料(3),发生火警时,虽然铝质材料被熔化,但耐火膨胀材料却能膨胀、耐火,堵住门框与门扇之间的缝隙及两个门扇之间的缝隙。
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中的门框、门扇以及技术特征②③,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中的地弹簧防火门以及地弹簧自动关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防火铰链和地弹簧是一种惯用手段的置换,合议组认为:附件2的防火铰链是用于连接门框和门扇的连接部件,权利要求1的地弹簧是用于自动关门的锁定部件,二者在结构和作用上均有显著不同,此外,附件2的铝木复合防火门的门框、门扇通过防火铰链连接,附件2的技术方案是为了克服造型笨拙、易于锈蚀、难以与现代建筑中的铝合金装璜材料相配套的不足,提供一种造型美观、易装璜、不易锈蚀的铝木防火门,能与现代建筑中的铝合金装璜材料相配套,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则是为了克服现有的地弹簧式门因正常开启时需要留有空隙、可双向开关而无法制成防火门的不足,提供一种正常开启时可在门扇与门框间留有空隙、且可双向开启的地弹簧防火门,因此不能认定防火铰链和地弹簧这种置换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
附件3(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1-19行、权利要求1、附图3、5)公开了一种防火门,包括门板1、门框2和铰链,在门板的边框11外侧边设一层PALUSOL材料31的板,使PALUSOL材料31的板粘设在边框11上,再于该PALUSOL材料31板外侧面另粘贴一层木质边条板14,门板以铰链装设于门框2后,仍需保持间隙10,当火灾发生时,温度超过150℃后,PALUSOL材料31板就会逐渐膨胀,如图5所示,将边条板14推开,使其抵住于门框,防止浓烟及火苗窜入,即使封边条板14因为较薄而被烧掉时,PALUSOL材料31板仍会膨胀以抵紧于门框的侧面21,达到防火的功能。
由此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中的门框、门扇以及技术特征②③,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中的地弹簧防火门以及地弹簧自动关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附件3中的铰链对应权利要求1的地弹簧装置,合议组认为:基于上文评述可知,铰链和地弹簧在结构和作用上均有显著不同,不能认定附件3中的铰链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地弹簧装置。
2.2关于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相对于附件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4(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第7-14行、权利要求1-2、附图1)公开了一种防火隔音轻体门,在门体的外周边框上设有凹槽,凹槽内填充防火膨胀条, 门板在受热后,边框内的膨胀条迅速膨胀,使门体与门框或门板之间迅速密封。
其中,附件4中的门体、门框、防火膨胀条分别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门扇、门框、热膨胀密封条,附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中的门框、门扇以及技术特征②③,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中的地弹簧防火门以及地弹簧自动关门装置。
请求人认为地弹簧装置属于现有技术,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如果当事人主张某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地弹簧装置属于现有技术。此外,附件4是为了克服室内发生火灾后,由于门体和门框之间留有空隙导致门外的空气不能与室内完全隔离的不足,提供了一种能够在受热时迅速实现门体与门框之间有效密封的防火隔音轻体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则是为了克服现有的地弹簧式门因正常开启时需要留有空隙、可双向开关而无法制成防火门的不足,提供一种正常开启时可在门扇与门框间留有空隙、且可双向开启的地弹簧防火门,权利要求1与附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附件4没有给出将地弹簧式门制成防火门的技术启示,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克服现有技术中地弹簧门因正常开启时需要留有空隙、可双向开关而无法制成防火门的不足,实现采用地弹簧门制作防火门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2006538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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