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安全性控温的改良加热料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安全性控温的改良加热料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36
决定日:2008-03-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34507.8
申请日:2002-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曹慧如
授权公告日:2003-05-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富卿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65B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由另一份证据公开,并且这部分特征在另一份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同时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2234507.8、名称为“具有安全性控温的改良加热料管”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专利权人为郭富卿。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安全性控温的改良加热料管,其特征是:包含有一不锈钢软管、一母管、一子管、一加热线体及一控温线,其中母管于外侧贴附一加热线体,又于加热线体处衔接有一控温线、并藉着铁氟龙胶布予以包覆成一体,且穿设于不锈钢软管内空部,而子管置入于母管内空部,其前后两端则植入锁固接头内,且该锁固接头两端分别锁固入料转接体与注料转接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性控温的改良加热料管,其特征是:该加热线体处衔接有一控温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安全性控温的改良加热料管,其特征是:该不锈钢软管、母管、子管皆呈中空管体且套合组装。”

曹慧如(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2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0年7月1日、公告号为397043的台湾专利公报及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7页(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2月1日,公告号为475575的台湾专利公报及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下称证据2)。

请求人认为,证据1创作说明(1)第20行至(2)第9行公开的该种充填加热管已含有可弯曲的不锈钢管13、加热管10,于加热管10外绕设电热线11,且在不锈钢管13与电热线11间并以铁弗龙胶布12包覆之,且证据1第三图公开的充填加热管还有温度感知线32;证据2公开了具有快速抽换的内管4,此内管4首末端插设有快速接头40,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布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9月18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2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并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均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经核实,本案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这些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证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结合证据2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充填加热管结构(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3页和第4页及说明书附图),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该充填加热管1包括不锈钢或铁弗龙的加热管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母管)、绕设于加热管10外的电热线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热线体),电热线11外用铁弗龙胶布12包覆,而后再用金属绝缘隔热材13包覆”;此外,证据1还公开了“为使加热管30保持一定之加热温度,在加热管同时包覆有温度感知线32为必然”,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控温线”这一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子管、子管前后两端植入锁固接头内;(2)、不锈钢软管、该锁固接头两端分别锁固入料转接体与注料转接体。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当需要更换颜料时可更换子管、从而起到便于更换的作用,因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加热管在换色时需用大量水注入清洗、费时费力的问题。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充填加热管结构,在说明书第5页及第一图、第三图公开了在该充填加热管3的加热管30内设有内管4(相当于本专利的子管),在内管4的首末端插设有快速接头40(相当于锁固接头),并且该内管也起到了当内管裂开或故障时,只需将内管4从加热管30内抽出更换的作用,也就是方便更换的作用,此作用与本专利的子管的作用相同,并且因内管4可以更换,当将这样的内管应用于证据1也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证据2为区别技术特征1的采用给出了技术启示。

另外,证据1中所公开的包覆于电热线外的金属绝缘隔热材13不仅起隔热作用,同时也起到保护其内加热线等的作用,此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不锈钢软管”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也给出了在外部设置保护层的技术启示;对于保护层的材料,因不锈钢材质本身具有耐磨损特性,故本领域很容易常规选用这种材料来制作保护层;此外,因这种加热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具有一定的变形性,故,本领域经常选用具有一定变形性的管材来充当保护层,并且证据1也给出本领域采用不锈钢波纹管的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中会很容易地选用不锈钢软管作为保护层。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接头两端分别锁固入料转接体与注料转接体”,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加热料管,在使用时是用来给其中的物料进行加热的,因此,很显然,在加热料管的两端必定与入料装置和注料装置连接,并且这一特征的采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上可知,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加热线体处衔接有一控温线”,但这一特征也已在证据1第七图和第八图中公开,且其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不锈钢软管、母管、子管皆呈中空管体且套合组装”,但这一特征已在证据2第一图和第二图中公开,且其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0223450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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