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效新型玉米脱粒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62
决定日:2008-03-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8185.3
申请日:2005-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英春
授权公告日:2006-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彦华
主审员:毕艳红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A01F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充分;现有技术中存在着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也未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28185.3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1月21日、名称为“高效新型玉米脱粒机”、专利权人为李彦华。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效新型玉米脱粒机,由上料机,脱粒筒,钉齿和出料口组成,在脱粒筒内装有钉齿转子,其特征在于:脱粒筒(1)上通过连接板连接有脱粒筒(2),在两个脱粒筒(1)、(2)和连接板四周开有小孔(3),两个脱粒筒(1)、(2)内均装有钉齿,两组钉齿排列相反;在脱粒机的排料口(4)上安装有活门(5),在活门(5)上装有弹簧和重物,排料口(4)外安装有小筛子(6),小筛子(6)焊装在大筛子(7)上方,一面高一面低;大筛子(7)的上层(8)和下层(9)前后端相对提升和降落2公分成梯形筛子,在大筛子(7)下层的前方安装有向外倾斜的挡板(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效新型玉米脱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料机的主动轮轴上和被动轮都装有小套。”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英春(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1211823.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
证据2:专利号为03261721.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3日;
证据3:专利号为03213010.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
证据4:专利号为20042005511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申请日为2004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5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中脱粒棍13、脱粒室槽14,脱离室上壳15所构成的脱粒滚筒是单筒式的结构;筛网44上没有单独设置挡板,即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1)脱粒筒上通过连接板连接有脱粒筒;(2)在大筛子下层的前方安装有向外倾斜的挡板。证据2或3或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证据1以解决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证据1-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但该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2中的“为了使上料机使用寿命延长,上料机的主动轮轴上和被动轮都装有小套”,上述描述并未给出上料机在玉米脱粒机上的具体位置,以及上料机和其他部件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而且在附图中也找不到上料机、主动轮轴、被动轮和小套这些部件和相应的附图标记。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内容中不清楚如何实现上述技术方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均未清楚记载解决问题所必须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2日补充提交证据如下(编号承前):
证据5:专利号为022753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3年10月22日。
请求人未结合证据5陈述具体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料口的活门、弹簧和重物”、“挡板”、“大筛子上面有一面高一面低的小筛子”以及“脱粒筒和连接板四周开有小孔”的技术特征。基于新颖性审查的单独对比原则,上述任何证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上述证据1-4的结合未公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有:活门、弹簧和重物、挡板、大筛子与一面高一面低的小筛子及“脱粒筒和连接板上均开有小孔”,根据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原则,一份或两份甚至是多份对比文件的结合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限定的完整的结构取得了脱粒干净、玉米芯不碎、效率高并降低劳动强度的有益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上料机为现有技术,因此“上料机的主动轮轴上与被动轮都装有小套”在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与2007年1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实质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7日、2007年11月20日提交的两次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1)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证据4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4;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举证第(1)点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结合补充提交的证据5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证据5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3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关键是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对本专利分析如下:
本专利涉及一种玉米脱粒机,其要解决的是现有玉米脱粒机所存在的玉米芯脱粒不净,碎玉米芯与玉米混杂不利分离、从而增加劳动强度及上料机因磨损而影响使用寿命的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玉米脱粒机由两个脱粒筒通过连接板连接,在筒体和连接板的四周开有小孔,两个筒内的钉齿转子上均装有钉齿,两组钉齿排列相反;在脱粒机的排料口上安装有活门,在活门上装有弹簧和重物,排料口外安装有小筛子,小筛子焊装在大筛子上方,与大筛子同步运动,大筛子由上下两层筛子组成;在大筛子下层的前方安装有向外倾斜的挡板,在上料机的主动轮轴、被动轮上安装小套。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本专利产生了如下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设置两个脱粒筒、两层筛网,并设置活门控制玉米芯排出速度,从而使玉米芯脱粒干净、脱离效率提高;由于挡板的设置,使玉米粒在大筛子中振动时不从筛子前方振到地上,从而降低了劳动强度;由于小套的加装,能够延长上料机的使用寿命。综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为“所述上料机的主动轮轴上和被动轮都装有小套”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得到充分公开。具体地说,本专利说明书对上述技术方案的描述为“为了使上料机使用寿命延长,上料机的主动轮轴上和被动轮都装有小套”,上述描述并未给出上料机在玉米脱粒机上的具体位置,以及上料机和其他部件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而且在附图中也找不到上料机、主动轮轴、被动轮和小套这些部件和相应的附图标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描述的上述内容,不清楚如何实现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未清楚记载解决问题所必须的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料机通过玉米脱粒机的上料口给玉米脱粒机上料,其具体位置以及与其他部件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属于现有技术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上料机可以使用皮带轮传动的方式实现,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了使上料机使用寿命延长,上料机的主动轮轴上和被动轮都装有小套”可知,小套是加在主动轮轴、被动轮上对其起到保护作用的部件,也是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的,并且能够解决主动轮轴、被动轮因磨损而寿命变短的技术问题,产生延长上料机使用寿命的预期技术效果。综上,即使在附图中找不到上料机、主动轮轴、被动轮和小套这些部件和相应的附图标记,也并不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现。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高效新型玉米脱粒机,由上料机,脱粒筒,钉齿和出料口组成,在脱粒筒内装有钉齿转子(技术特征A),
脱粒筒(1)上通过连接板连接有脱粒筒(2)(技术特征B),
在两个脱粒筒(1)、(2)和连接板四周开有小孔(3)(技术特征C),
在两个脱粒筒(1)、(2)内均装有钉齿,两组钉齿排列相反(技术特征D);
在脱粒机的排料口(4)上安装有活门(5)(技术特征E),
在活门(5)上装有弹簧和重物(技术特征F),
排料口(4)外安装有小筛子(6)(技术特征G),
小筛子(6)焊装在大筛子(7)上方,一面高一面低(技术特征H);
大筛子(7)的上层(8)和下层(9)前后端相对提升和降落2公分成梯形筛子(技术特征I),
在大筛子(7)下层的前方安装有向外倾斜的挡板(10)(技术特征J)。
证据1公开了一种玉米脱粒机,包括机架底座、折叠式踏板、传动轴、脱粒机构、回风室、排料提升装置和筛动机构(证据1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1-2行)。脱粒机构包括脱粒辊13、脱粒室槽14、脱粒室上壳15和排芯门限制器16。脱粒室槽14的右侧连接有玉米芯槽17,玉米芯槽17下端为开口状,其上端扣设有活动活动筛网18,活动筛网18下端有支承杆56,在支承杆56的中间部位有二个凸舌57,二个凸舌夹设在传动轴2一端的偏心轮9上。脱粒室槽14的下端面有多个排料孔。脱粒辊13上凸设有多个呈螺纹式排设的凸齿19,脱粒辊13设置在脱粒室槽14内。脱粒室上壳15上有投料口(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15-29行)。在使用时,将玉米从投料口投入脱粒机构,玉米在凸齿的作用下与玉米芯脱离,玉米粒从脱粒室槽下端面上的多个排料孔中掉入筛动机构内,筛动机构通过动筛传动轮带动动筛转轮,使L形轴在二个轴套内反复辊动,在L形轴上的二个轴杆的作用下,筛网左、右摇摆对玉米粒作二次过筛,筛过的玉米粒掉入筛网下端的排料槽内,玉米粒从排料槽左端的排料开口进入排料提升装置下壳体上的进料口内,在提升扇转动的作用下,将玉米粒从上壳体上端的排料管道抛出。玉米芯在玉米粒脱离以后,随着脱粒辊上的螺纹式凸齿辊动,并从脱粒室上壳侧壁上的排芯门排出,掉入玉米芯槽上端的活动筛网上,在偏心轮的作用下,活动筛网左、右摇摆对玉米芯作进一步筛选,筛选的玉米粒从玉米芯槽下端的开口掉入筛动机构内,排芯门限制器的作用是限制玉米芯快速辊出,有助于脱粒效果彻底(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段)。排芯门限制器的限位杆上套装有弹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25-29行)。筛动机构包括筛网44,其倾斜式设置在脱粒机构支架3和回风室支架4的下端(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第1-2行)。
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1)证据1中的玉米脱离机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证据1中脱粒辊13上凸设有多个呈螺纹式排设的凸齿19,脱粒辊13设置在脱粒室槽14内,凸齿的作用是使玉米粒与玉米芯脱离,从上述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和所起作用分析,证据1中的“脱粒室槽”、“脱粒辊”、“凸齿”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脱粒筒”、“钉齿转子”、“钉齿”。证据1中的“脱粒辊13设置在脱粒室槽14内”,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脱粒筒内装有钉齿转子”,本专利玉米粒由出料口排出,证据1中玉米粒从上壳体上端的排料管道抛出,因此证据1中的排料管道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料口。从证据1中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为证据1的玉米脱粒机必然包括上料机构。综上,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2)证据1公开了玉米粒从脱粒室槽下端面上的多个排料孔中掉入筛动机构内,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C中“在脱粒筒开有小孔”;(3)证据1中的设置在排芯门上的排芯门限制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在脱粒机的排料口上安装的活门(技术特征E);(4)由证据1公开的排芯门限制器具有可根据玉米芯脱粒程度,由操作者选定适当压力(可由重物实现),达到理想效果的作用,及在排芯门限制器上装有弹簧的内容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F;(5)证据1中玉米粒从脱粒室槽下端面上的多个排料孔中掉入筛动机构内,其中的筛动机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大筛。证据1中的玉米芯从脱粒室上壳侧壁上的排芯门排出,掉入玉米芯槽上筛选,在偏心轮的作用下,活动筛网左、右摇摆对玉米芯作进一步筛选,由于均是对玉米芯中参杂的玉米粒进行筛选,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排料口上安装有小筛子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F),其中的活动筛网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小筛,从证据1中大筛倾斜设置等可知,为实现更好的筛选效果,小筛也可倾斜设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小筛一面高一面低的技术特征;(6)证据1公开了经活动筛网筛选的玉米粒从玉米芯槽下端的开口掉入筛动机构内的内容,由此可以得出小筛必然位于大筛的上方,对应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H中的“小筛子焊装在大筛子上方”。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有两个由连接板连接的脱粒筒,证据1中脱粒筒为一个,因此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及技术特征D;(2)权利要求1中在两个脱粒筒和连接板四周开有小孔(技术特征C),而证据1仅在脱粒筒的下端面上开有小孔;(3)权利要求1大筛子包括两层筛网,上层和下层筛子相对位置关系形成梯形,而证据1中的筛动机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大筛子)包括一层筛网44,该筛网倾斜式设置在脱粒机构支架和回风室支架的下端;(4)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J。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辊玉米脱粒机,在机架6上轴心线相互平行的并列配装着主脱粒滚筒9和副脱粒滚筒8,连接过桥10配装在主脱粒滚筒9末端与副脱粒滚筒8前端之间,并将主副脱粒滚筒9、8连通(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6-23行)。将玉米棒经玉米棒链条输送器1、喂入斗11送入主脱粒筒内进行第一次脱粒,带有未脱净籽粒的玉米芯经连接10从主脱粒滚筒9末端进入副脱粒滚筒8前端,完成第二次脱粒,脱净后的玉米芯从玉米芯排出口12排出机外;主、副脱粒滚筒9、8脱下的玉米籽粒落入其下方的清选筛总成7上,经风机4吹清除杂后,进入玉米籽粒螺旋输送器3,完成装袋作业。(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24行-第3页第5行,附图1)。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双辊玉米脱粒机,其具有两个脱粒滚筒,在两个滚筒中均设置有两组排列相反的钉齿以实现脱粒功能,即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1),该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证据2中所起作用均为使玉米芯脱粒更干净,证据2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2均未公开在脱粒筒和连接板四周上设有小孔的技术特征,但从证据1公开的脱粒筒下端面开有排料口及证据2公开的主、副脱粒滚筒9、8脱下的玉米籽粒落入其下方的清选筛总成7上的技术特征,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将在脱粒筒底端开设的小孔设置在脱粒筒及连接板四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3)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特征(3),证据1公开了大筛倾斜设置的技术特征,其作用在于使筛选的效果更好,权利要求1组成大筛的两层筛网向不同方向倾斜构成梯形筛子,其作用也是使筛选效果更好,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大筛的筛网个数、并将其倾斜设置形成梯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是容易实现的;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为了使大筛中的玉米粒在筛选过程中不向外飞溅,在大筛子下层的前方安装有向外倾斜的挡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也并未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不具有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两个脱粒筒四周及连接板上均设置有小孔相对于仅在脱粒筒下端设置小孔的现有技术而言克服了技术偏见。对此,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在脱粒筒和连接板四周上不能设置小孔的技术偏见。在现有技术中不进行某种设置并不一定意味着存在着进行这种设置的技术偏见,多数情况下是否进行某种设置是由进行这种设置的必要性决定的。具体到本专利,在脱粒过程中玉米粒借助离心力而飞溅起来并从脱粒筒壁及连接板上设置的小孔落入筛选机构的几率较小,借助这种方式落入筛子中的玉米粒数量比借助自身重力落入筛子中的玉米粒数量要少得多,其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进行这种设置的必要性不大,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其它评价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28185.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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