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断路器的辅助跳闸单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路断路器的辅助跳闸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63
决定日:2008-03-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89101031.9
申请日:1998-03-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1993-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沈丽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H01H 71/40,H01H 71/52,8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重新对89101031.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6月9日,名称为“电路断路器的辅助跳闸单元”,专利权人为施内德电气工业公司。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个带模制绝缘外壳(12)的辅助跳闸单元(10),它能在侧面与一个多极断路器连接和耦合;多极断路器至少包括一对可分离的触头和一个与热磁主跳闸装置相联系的切换机构;辅助单元(10)的外壳(12)容纳一个操作机构(14),它包括: ???? 一个由具有工作线圈和跳闸帽(50)的跳闸继电器(18)控制的跳闸杠杆(30);   ???? 一个借助继电器(18)的帽(50)将跳闸命令传到断路器单元的切换机构的机械跳闸连杆(19),以与上述继电器(18)线圈配合,使断路器跳闸;  ???? 一个安装在一个把手(16)和一个板(24)之间的挂钩(32),该板(24)枢轴地安装在承载位置和卸载位置之间的第一固定心轴(26)上;  ???? 一个储能弹簧(60),当跳闸杠杆(30)使挂勾(32)分离时,它将板(24)推到卸载位置;   ????? 以及一个继电器(18)的中间自动复归杠杆(44),由于板(24)的动作它移动到卸载位置,该杠杆(44)铰接到外壳(12)的第二固定心轴(46)上;其特征为: ????? 板(24)支承着机械跳闸连杆(19)的短柱(20)和跳闸杠杆(30)的第三铰链心轴(28);跳闸杠杆(30)包括一个与挂钩(32)相配合的第一臂和一个靠安装在第二心轴(46)上自由转动的复归杠杆(44)使之与继电器(18)的跳闸帽(50)分离的第二臂。”

针对上述专利权,正泰集团公司(下称请求人)于1999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了以下五份证据材料作为对比文件(对比文件号按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对比文件号顺序编号): ???? 对比文件1??中国85103171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1986年12月24日; ???? 对比文件2 DE?3,114,717,????公开日:1982年10月28日; ???? 对比文件3 DE?1,286,187,????公开日:1969年1月2日; ???? 对比文件4 US?4,609,895,????公开日:1986年9月2日; ???? 对比文件5 DE?1,904,731,????公开日:1970年8月13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第40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2-4具有创造性,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对上述无效宣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一中知初字第205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08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2月28日发出更正处分通知书,将第4083号无效决定中的“实用新型”变更为“发明”。 ???? 请求人对上述判决不服,遂于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高行终字第102号行政裁定书。其中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205号行政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2004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行初字第146号行政判决,指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83号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标准有误并导致决定错误”,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2005年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685号无效宣告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请求人对上述无效宣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537号行政判决,指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685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8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行政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针对该上诉作出(2006)高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在该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仅根据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和3在心轴数量上的差别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理由不充分。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8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专利继续进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于2007年11月29日进行了本次无效请求的口头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的基础上重新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进行了辩论,请求人坚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等。 ????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进行了合议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核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已充分发表,可以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理由

1、现有技术的认定 ???? 在请求人提交的5份对比文件中,对于请求人声明放弃使用的对比文件1和5,合议组在本案中将不再予以考虑。请求人坚持采用的三篇专利文献,即对比文件2(DE?3,114,717)、对比文件3(DE?1,286,187)和对比文件4(US??4,609,895),这些对比文件都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因此这些文献均可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对比文件2是本专利说明书中引用的背景技术文献。

2、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2是本专利最相关的背景技术,这是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线路保护开关的欠压释放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8页15行-第9页20行,图2和3):一个由压力弹簧13和活动铁心8控制的离合杆20;一个安装在操作旋钮5和棘爪式杠杆18之间的钩子17;弹簧22,当棘爪式杠杆18与钩子17连接脱离时,将棘爪式杠杆18推到卸载位置;以及中间杠杆21,由于棘爪式杠杆18的动作它移动到卸载位置,中间杠杆21铰接到轴19,离合杆20包括一个与钩子17相配合的第一臂和一个靠安装在轴19上自由转动的中间杠杆21使之与压力弹簧13和活动铁心8分离第二臂。

此外从图2和3所示的结构可以看出,棘爪式杠杆18必然是在弹簧22的作用下进行枢转,因此必然存在实现棘爪式杠杆18枢转的心轴。

对比文件2存在的问题是跳闸杠杆20的臂20a与弹簧22的端部22a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该两部分经一定的时间延迟后才接合。一旦臂20a接合了弹簧22的端部22a,为了将跳闸杠杆转到跳闸位置还需要延时,因此对比文件2的跳闸时间比较长。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板24支承着机械跳闸连杆19的短柱20,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1中板24安装在第一固定心轴26上并支撑着第三铰链心轴28,而对比文件2中的棘爪式杠杆18上只有与弹簧22共同枢转的心轴;(3)权利要求1中跳闸杠杆30借助第三铰链心轴28安装在板24上,而对比文件2中离合杆20没有安装在棘爪式杠杆18上;(4)权利要求1中跳闸杠杆30和复归杠杆44分别安装在第二心轴和第三心轴上,而对比文件2中离合杆20和中间杠杆21是安装在同一心轴上。

相对于对比文件2,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短柱在侧面与多极断路器连接和耦合,给了一个向上或向下的力,实现在多极断路器中传递跳闸命令,此外由于跳闸杠杆安装在板上,板本身是可以转动的,依据这样的位置配合关系,以及通过跳闸杠杆和复归杠杆与心轴及其它部件的配合缩短了跳闸时间。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动开关的释放器的连接机构(参见对比文件3第1栏54行-第2栏33行,图1),其中枢轴衔铁16通过枢轴4安装在冲击杠杆3上,双臂手柄杠杆8通过点7枢轴安装在冲击杠杆3上,枢轴衔铁16在衔铁17的作用下顺时针转动从而将手柄凸肩9和gegenklinke10的连接脱开,手柄杠杆8和冲击杠杆3在弹簧力的作用下顺时针旋转从而使冲击臂6撞击在杠杆24上。

对比文件3存在的问题是储能弹簧直接将跳闸杠杆偏置在锁定位置,而储能弹簧的能量必须是很大的,很难断开,因此跳闸时间相当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中冲击杠杆3支撑的冲击臂6的前端是冲击杠杆3的一部分,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短柱20”,因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个带模制绝缘外壳的辅助跳闸单元,它能在侧面通过短柱与一个多极断路器连接和耦合,而对比文件3的冲击臂6不能实现与多极断路器连接和耦合,因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冲击杠杆3上有2个心轴,但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三个心轴的结构,因此两者相应的结构也并不相同。由于轴是运动的中心,轴的多少对整个跳闸机构运动方式、运动路径及运动时间和动作可靠性等影响很大,因此不同结构带来不同效果,而本专利在外壳上复归杠杆安排一个专用的心轴的结构,带来了降低跳闸时间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中的复归杠杆44首先要传递跳闸帽50的跳闸力和跳闸后使得跳闸帽复归。因此除了在跳闸功能中发挥作用外,复归杠杆还具有使跳闸帽复归的作用。而对比文件3中的衔铁16不具有复归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复归杠杆44结构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复归杠杆的特征,同样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并没有完全公开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1)-(4),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没有覆盖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给出如下启示:即可以通过对组成断路器单元的部件的相互关系的重新安排以获得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降低对比文件2和3所公开技术方案的跳闸时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显而易见地由对比文件2和3的组合得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与对比文件2和3所揭示的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 由于对比文件2-4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都没有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

???? 三、决定 ???? 1、维持89101031.9号发明专利继续有效。 ???? 2、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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