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98
决定日:2008-03-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9003.2
申请日:2004-10-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洲新日硬质合金厂
授权公告日:2005-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春湘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B21C29/04B21C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2;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69003.2,申请日是2004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是黄春湘。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由感应加热炉和模具(1)组成,模具(1)置于感应加热炉的感应圈中心,其特征是:所述的感应加热炉为中频感应加热炉(2),所述的中频感应加热炉(2)的感应圈(3)的铜管间距由防收缩支持架(4)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收缩支持架(4)由与模具(1)沿轴向平行且径向均匀分布的两块或两块以上长条板(5)、多个分别固定于感应圈(3)的铜管上的支脚(6)及将支脚(6)固定于长条板(5)上的紧固件(7)组成,所述的感应圈(3)与模具(1)之间还设置有耐火保温层(1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收缩支持架(4)是套装于模具(1)外的耐火绝缘套(8),所述中频感应加热炉(2)的感应圈(3)的铜管嵌入耐火绝缘套(8)的外表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收缩支持架(4)是套装于模具(1)外的耐火绝缘筒(9),所述中频感应加热炉(2)的感应圈(3)的铜管埋入耐火绝缘筒(9)的筒壁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1)的材质为石墨,由模具套(11)和模具芯杆(12)组成,模具芯杆(12)的外表面设有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前段为与模具芯杆(12)轴线平行的直线,后段为螺旋线。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1)的材质为石墨,由模具套(11)和模具芯杆(12)组成,模具芯杆(12)的外表面设有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前段为与模具芯杆(12)轴线平行的直线,后段为螺旋线。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1)的材质为石墨,由模具套(11)和模具芯杆(12)组成,模具芯杆(12)的外表面设有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前段为与模具芯杆(12)轴线平行的直线,后段为螺旋线。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1)的材质为石墨,由模具套(11)和模具芯杆(12)组成,模具芯杆(12)的外表面设有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前段为与模具芯杆(12)轴线平行的直线,后段为螺旋线。”

针对本专利权,株洲新日硬质合金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工矿产品定货合同,供方为株洲市湘宁高中频设备厂,需方法定代表人为段太雄,签订日期为2004年6月5日,产品名称为“KGPs-100kw/2.5kHz中频加热设备”,复印件共1页;

附件2:购置中频设备定金的收款收据,日期为2004年6月5日,复印件共1页;

附件3:针对本专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72866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

附件5:(2007)株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6:株洲新日硬质合金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3的检索报告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7、8也因其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中有技术启示而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2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公开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7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7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1996年9月出版的《湖南化工》1996年(Vol.26)第3期(总第106期),目录页、第25-28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8:标注有“下载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共7页 2007.7.16”,且盖有“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红章的公开日为1988年12月7日,公开号为CN87102657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公证处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2007)株证内字第3135号公证书原件,共14页,包括:

9-1: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专利权人黄春湘曾于2003年8月30日从湘宁高中频设备厂(代理人为伍卫明)购买了“中频加热设备KGPS-100kw/4kHz一台、配感应器线圈”;

9-2:工矿产品定货合同,证明段太雄受托曾于2004年6月5日从株洲市湘宁高中频设备厂(代理人为伍卫明)购买过“KGPS-100kW/2.5kHz中频加热设备、变压器、感应器1套”;

9-3:伍卫明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挂株洲湘宁高中频设备厂厂名由其制造并售给段太雄的中频加热设备与售给黄春湘的加热设备以及支持架结构相同;

9-4:段太雄出具的证明,证明曾于2004年6月受曾映龙委托与株洲市湘宁高中频设备厂签订了《工矿产品定货合同》,购买了KGPS-100kW/2.5kHz中频加热设备一套,而且株洲市湘宁高中频设备厂于2006年1月4日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由段书写,该厂加盖了公章),并说明在该证明中错把“曾映龙”写成“曾佑侬”;

9-5:一组照片,在曾映龙生产车间拍摄的感应加热炉的照片4张;

附件10: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75年12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感应加热技术应用及其设备设计经验》封面页、版权页、第1-5、91、127-129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11: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74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硬质合金的生产》版权页、目录页、第370-375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中国工业出版社出版,1961年9月北京第一版,1962年1月北京第二次印刷的《有色冶金炉》封面页、版权页、第308、309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3: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85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感应加热手册》版权页、第66-71、172-177、180-183页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9可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可用于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的中频感应炉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且专利权人也于2003年8月30日从同一供货人处购得同样的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附件9照片中显示的防收缩支持架的结构与权利要求2中的防收缩支持架完全相同,且附件13也公开了具体结构,而其中的耐火保温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和5相对于附件7和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支持架的具体结构被附件9公开,且耐火保温层是公知技术,权利要求3的支架被附件10所公开,权利要求6、7和8被附件7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附件11、12和13还分别公开了中频热压机和中频加热线圈的具体结构、感应电炉的主要部分以及感应线圈的结构。

2007年7月30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7、10、11、12和13公开了权利要求6、7、8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3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同时将2007年7月2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的附件7-13以及2007年7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反证1:株洲市湘宁高中频设备厂2006年元月4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内容涉及该厂曾为客户曾佑侬先生生产过高中频感应圈和备品备件,并于2004年6月份交付,共1页;

反证2: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共2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由感应加热炉和模具(1)组成,模具(1)置于感应加热炉的感应圈中心,其特征是:所述的感应加热炉为中频感应加热炉(2),所述的中频感应加热炉(2)的感应圈(3)的铜管间距由防收缩支持架(4)固定,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收缩支持架(4)由与模具(1)沿轴向平行且径向均匀分布的两块或两块以上长条板(5)、多个分别固定于感应圈(3)的铜管上的支脚(6)及将支脚(6)固定于长条板(5)上的紧固件(7)组成,所述的感应圈(3)与模具(1)之间还设置有耐火保温层(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收缩支持架(4)是套装于模具(1)外的耐火绝缘套(8),所述中频感应加热炉(2)的感应圈(3)的铜管嵌入耐火绝缘套(8)的外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1)的材质为石墨,由模具套(11)和模具芯杆(12)组成,模具芯杆(12)的外表面设有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前段为与模具芯杆(12)轴线平行的直线,后段为螺旋线。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1)的材质为石墨,由模具套(11)和模具芯杆(12)组成,模具芯杆(12)的外表面设有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前段为与模具芯杆(12)轴线平行的直线,后段为螺旋线。”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中定货合同中提到的设备与在曾映龙车间拍摄的加热设备的对应性不确定,对工矿产品定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曾映龙所述的相关事实不可信;工矿产品定货合同中的零部件清单中未记载“防收缩支持架”,因此该支持架不属于公知技术;专利权人确实在2003年8月30日在株洲湘宁市高中频设备厂购买了一台KGPS-100KW/4KHZ中频加热设备,本专利是在此基础上改进后的产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8、10-13不能破坏权利要求2、3、6、7和8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7年10月19日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使用附件9来证明使用公开的事实,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附件1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13的结合或7、10和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0中公开,权利要求3或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及组合方式。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10的第93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不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对附件3-8、10-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9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反证1中的曾佑侬是曾映龙的笔误。

关于新颖性,请求人认为:(1)附件1、2和附件9证明2004年6月5日株洲市湘宁高中频设备厂曾销售过KGPs-100kw/2.5kHz中频加热设备,附件9-5第2页的两张照片证明附件1、2设备中的感应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同,照片是在曾映龙租赁的株洲新日硬质合金厂车间中拍摄的,段太雄的证明用来证明曾映龙委托其购买过中频加热炉,附件9还证明专利权人也从该厂购买过相同的设备;(2)照片中没有公开模具及与模具相关的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的合同不规范,没有公章,且日期明显涂改过,而且两个合同中的产品型号不同,请求人没有提交销售发票,曾映龙的工作单位不对;(2)照片中公开的装置不能确定其是否经过修改,照片中没有拍摄铭牌,不能确定产品型号,与合同中的设备无法对应;(2)附件9-5没有公开模具及与模具相关的技术特征。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在附件7中公开,附件7中公开了感应加热炉可以采用中频加热炉,权利要求1与附件13的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防收缩支持架固定在两块或两块以上的长条板(5)”和“保温层”。附件13第173页第5-7行公开了采用防收缩支架来固定感应圈,附件13公开的容给出了设置两块或两块以上的长条板的技术启示,附件10公开了感应圈(3)与模具(1)之间还设置有耐火保温层(10),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13和10没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第93页图4-6公开;(3)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7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4也没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7中认为硬质合金热整形装置采用超音频感应加热较为理想,本专利采用中频克服了技术偏见,附件13只是提到了处理问题的构想,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并且保温层和附件13提到的绝热层也不同,两者的使用温度不同,木板和胶木板的使用温度也不一样,木板不能用于本发明;(2)附件10中的炉衬和权利要求2中的绝缘套的作用并不一样;(3)附件7公开了模具的材质为石墨,且由模具套和模具芯杆组成,加工槽中有螺旋线,但未公开加工槽的前段为直线。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针对本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7、9、10和13。专利权人使用的证据包括反证1和2。其中附件7、10和13为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都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因此附件7、10和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9为公证书的原件,且专利权人未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9予以采信。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为株洲市湘宁高中频设备出具的证言,反证2为株洲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案件的调查笔录,请求人对反证1、2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和2予以采信。

关于审查文本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4、5和8,原权利要求2成为新权利要求1,同时调整了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规定,且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予以接受。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要想证明国内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则必须证明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申请日前国内公开使用的事实;第二,该事实能够导致某一技术方案处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第三,该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内容相同。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附件1、2和9可以证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相同的感应器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使用,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上述附件不足以支持请求人的主张。首先,请求人仅根据伍卫明的证言来证明附件9-5照片中的设备即是附件9-2定货合同中提及的设备,而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照片中的设备结构与销售时的状态相同,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附件9-5照片中的设备就是附件9-2定货合同中所销售的设备。其次,附件9-5的照片中仅公开了感应线圈和支架,而没有公开模具及与模具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附件9所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请求人依据附件1、2和9请求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和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附件13介绍了不同类型的感应加热技术和设备,其中公开了用于加热坯料的感应圈是炉子的加热元件,线圈是由具有高导电率的空心水冷紫铜材料制成,感应线圈必须在在轴向和径向二个方向牢固地夹紧,以防止移动而导致绝缘材料被擦坏或破坏;感应圈与工件之间采用绝热层,在工件周围起到保温材料的作用;采用在线圈各个匝上钎焊黄铜的双头螺栓,用这些螺栓把线圈固定在背后的硬木支撑物上,以保证工作的可靠性(参见其第69、172、173页),同时还介绍了影响频率选择的因素。权利要求1与附件13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① 硬质合金刀具热整形装置由感应加热炉和模具组成,模具置于感应加热炉的感应圈中心;② 所述的感应加热炉为中频感应加热炉;③所述的防收缩支持架有与模具沿轴向平行且径向均匀分布的两块或两块以上长条板。附件7公开了一种硬质合金热整形设备,该设备包括感应炉和模具,模具位于感应加热炉的感应线圈的中心,其中的感应加热炉可以为超音频加热炉、高频加热炉或中频加热炉(参见其第25、26页)。 而采用两块或两块以上长条板固定线圈以防止线圈的移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感应炉采用保温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比如附件10(参见其第91页)中公开了在感应炉中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被公开,由于上述附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对硬质合金刀具整形的技术启示,即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7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模具(1)的材质为石墨,由模具套(11)和模具芯杆(12)组成,模具芯杆(12)的外表面设有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所述的硬质合金刀具加工槽(13)前段为与模具芯杆(12)轴线平行的直线,后段为螺旋线”。附件7(参见其第27页)公开了一种热整形设备,其模具的模具外套和模芯采用优质石墨制成,模芯上加工有螺旋槽,在螺旋槽内进行合金条的整形试验。虽然附件7未提及加工槽前段为与模具芯杆轴线平行的直线,但热整形装置刀具加工槽入口端通常为直线的预热段,因此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2和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防收缩支持架(4)是套装于模具(1)外的耐火绝缘套(8),所述中频感应加热炉(2)的感应圈(3)的铜管嵌入耐火绝缘套(8)的外表面”。

请求人认为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第93页图4-6公开了,同时认为炉衬和绝缘套并不相同,但两者的作用部分重叠,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0的第93页涉及的是炉衬,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绝缘层,炉衬和绝缘层的作用并不一样。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0第93页公开了感应加热炉的炉衬,其中提到炉衬随加热温度不同而用不同的材料和结构,铜及合金加热炉一般用耐火粘土筒。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附件10第93页公开,同时附件7、10和13中也未给出防收缩支持架是套装于模具外的耐火套,感应圈的铜管嵌入耐火绝缘套的外表面的技术启示,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由于该技术特征的采用具有进一步避免感应圈和模具之间打弧现象,提高安全性的技术效果,即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7、10和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请求人关于由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导致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3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4的基础上维持20042006900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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