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侧盖(CG王Ⅱ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侧盖(CG王Ⅱ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22
决定日:2008-03-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4697.X
申请日:2004-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红豆集团公司红豆摩托车油箱厂
授权公告日:2005-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东
主审员:张跃平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11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示摩托车侧盖在最终使用状态下是将侧盖支脚与摩托车其它部件扣合装配在摩托车上的,使用者容易看到部位的外观设计或者说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外观设计正是主视图所显示的侧盖外表面形状,经过上述分析比较,二者正是在摩托车侧盖表面的设计有显著的不同。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1)的规定,这种差别对摩托车侧盖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5年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430044697.X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摩托车侧盖(CG王Ⅱ号)”,申请日是2004年7月16日,专利权人是梁东。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6年12月31日红豆集团公司红豆摩托车油箱厂(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专利号为01333480.8(附件1)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并提交了附件1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1页,请求人结合附件1具体说明了无效宣告理由,即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仰视图均对应相同或相近似。将本专利主视图与附件1主视图相对比,只是在平面上添加了三个浅浅的凹陷,普通消费者不会特别注意,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7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外观设计专利所示“摩托车侧盖”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具体而言,从附件1主视图看,其右方设计有一个半圆锥形状的凸起,凸起的表面有网纹凹凸形状,主视图下方的通风孔整体呈长方形,且各通风孔大小一致,并且通风孔与周边无凹槽分开。从本专利主视图看,主体部分为三块形状及长短不一的平面凸起,并由两条约成30o角的凹槽分开,主视图下方的通风孔整体为梯形,各通风孔大小不一,并且通风孔与周边有凹槽分开。由此可知,二者主视图的主体设计完全不同。从外轮廓看(结合主视图、左右视图),附件1的上部与下部之间是圆滑过渡的,而本专利侧盖的上部与下部之间形成一钝角。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外观设计完全不同。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合议组的组成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中有关在先公开发表过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1是公开日为2002年3月6日的01333480.8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1页。经合议组核实,该证据所示内容真实,确系在本专利申请日(2004年7月16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予以采纳。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即01333480.8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一款摩托车侧盖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公开的图片有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简要说明为后视图为不常见,省略后视图。从在先设计主视图并结合其它几面视图看,其表面形状为不规则梯形,靠近梯形底部设计有一个半圆锥形状的凸起,凸起的表面有凹凸网纹,凸起的一侧靠近侧盖一侧边设计有一排整体呈长方形的通风孔,且各通风孔大小一致。不规则梯形四周向下弯曲延伸形成一个浅壳体,且延伸部分的上部与下部之间形成一钝角。梯形的上部一侧和两个底部分别有一个与摩托车其它部件匹配的支脚。(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也公开了五幅视图,即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简要说明为产品后面为不常见部位,省略后视图。从本专利主视图并结合其它几面视图看,侧盖表面形状为不规则梯形,主体部分由两条约成30o角的凹槽将整个侧盖表面分为三块形状及长短不一的平面凸起,侧盖一侧设计有整体为梯形的通风孔,各通风孔大小逐渐缩小。结合主视图、左右视图看,本专利侧盖周边向下弯曲延伸形成一个浅壳体,且延伸部分的上部与下部之间形成一钝角。梯形的上部一侧和两个底部分别有一个与摩托车其它部件匹配的支脚。(详见本专利附图)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为“摩托车侧盖”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主视图所示的侧盖表面外轮廓形状均为不规则梯形,侧盖周边均向下弯曲延伸形成一个浅壳体,且延伸部分的上部与下部之间形成一钝角。梯形的上部一侧和两个底部分别有一个与摩托车其它部件匹配的支脚。但合议组注意到,二者主视图显示的摩托车侧盖表面形状完全不同,本专利侧盖表面主体部分由两条约成30o角的凹槽将整个侧盖表面分为三块形状及长短不一的平面凸起,侧盖一侧设计有整体为梯形的通风孔,各通风孔大小逐渐缩小。而在先设计侧盖表面大部分为平滑面,靠近侧盖一端设计有一个半圆锥形状的凸起,凸起的表面有凹凸网纹,凸起的一侧靠近侧盖一侧边设计有一排整体呈长方形的通风孔,且各通风孔大小一致。摩托车侧盖在最终使用状态下是将侧盖支脚与摩托车其它部件扣合装配在摩托车上的,使用者容易看到部位或者说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的正是主视图所显示的侧盖表面形状,经过上述分析比较,二者正是在侧盖表面的设计有显著的不同。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1)的规定,使用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的这种差异对二者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外观设计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430044697.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在先设计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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