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油箱(CG王Ⅱ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28
决定日:2008-03-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4698.4
申请日:2004-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红豆集团公司红豆摩托车油箱厂
授权公告日:2005-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东
主审员:张跃平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11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仅结合附件1具体说明了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虽然在意见陈述中指出本专利与附件2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但没有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4.3.1节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5年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430044698.4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摩托车油箱(CG王Ⅱ号)”,申请日是2004年7月16日,专利权人是梁东。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6年12月31日红豆集团公司红豆摩托车油箱厂(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专利号分别为03325170.3(附件1)和03315164.4(附件2)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请求人虽然提交了作为证据的附件1和附件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各1页,但在其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依据的证据仅为附件1,而且仅结合附件1具体说明了无效宣告理由,即本专利的设计要部为主视图的图案,该图案由两条约30o的斜线和斜线下方的几个不明显的小方块构成。附件1也公开了一种摩托车油箱的外观设计,其主视图的图案也是由两条约呈30o的斜线为主构成,而且两外观设计的形状相同,其他视图全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1:专利号为03325170.3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
附件2:专利号为03315164.4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7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外观设计专利所示“摩托车油箱”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具体而言,从附件1主视图看,其中部造型结合左右视图可知是一凹槽,再结合仰视图看,左上方和右下方设计有外轮廓不一样的半圆凹面,而从本专利的油箱主视图并结合左右视图可知,本专利油箱的造型为三块平面凸起,并由两条约成30o角的凹槽分开,并且在本专利主视图下方有七个并排的长方形凸起,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主视图完全不同,这种差异使得二者外观设计完全不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合议组的组成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中有关在先公开发表过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2日的03325170.3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1页。该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5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335458,名称为“摩托车油箱(狮王八代)。经合议组核实,该证据所示内容真实,确系在本专利申请日(2004年7月16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予以采纳。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公开日为2003年10月15日的03315164.4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1页。请求人虽然提交了该附件,但并没有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根据《审查指南》第4.3.1节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即03325170.3号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公开了一款摩托车油箱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公开的图片有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简要说明为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从在先设计主视图并结合左右视图看,其油箱两个侧面由两条约30o的斜线将每个侧面分成三个部分,主视图外轮廓形状类似“老鼠”状,从右视图看,其中间部分为圆滑的曲面,两侧即主视图看到的两个侧面由凸起和凹进部分构成,从左视图看,中间有一个与摩托车大梁匹配的凹槽,从俯仰视图看,油箱一端较宽,一端较窄,俯视图靠近较宽端有一个圆孔,仰视图靠近中部有一个圆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也公开了五幅视图,即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简要说明为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从这些图片可知,本专利油箱两个侧面由两条约30o的凹槽将每个侧面分成三个部分,主视图外轮廓形状类似“老鼠”状,从右视图看,其中间部分为圆滑的曲面,两侧即主视图看到的两个侧面由凸起的曲面和凹进的细槽构成,从左视图看,中间有一个与摩托车大梁匹配的凹槽,从俯仰视图看,油箱一端较宽,一端较窄,俯视图靠近较宽端有一个圆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为“摩托车油箱”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外轮廓及整体形状非常相近,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主视图所示的两个侧面都是由两条约30o的斜线将每个面分割成三个部分,且本专利的这三个部分的形状相对于在先设计相应三个部分的形状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本专利的斜线相对于被分割面为凹槽,而在先设计的斜线相对于被分割面为凸棱,此外,本专利主视图下方有几个小方块,而在先设计没有。其余区别均为细微的视觉差异。合议组认为,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由两条约30o斜线将每个侧面分割成的三个部分对一般消费者产生的视觉冲击最强烈,凹凸的颠倒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而且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对应的这三个部分的形状很接近,在二者整体形状,各视图外轮廓很接近的情况下,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三、决定
宣告20043004469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在先设计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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