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及其所采用的锚杆组合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24
决定日:2008-03-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44443.6
申请日:2001-1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宪德(请求人I)孙平平(请求人II)
授权公告日:2004-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鹤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E02D5/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及其所采用的锚杆组合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44443.6,申请日是2001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是李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该土体的锚杆施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a)以可拆卸的方式将锚杆组合件装配到钻杆的前端;
b)一边通过旋转上述钻杆,在土体中进行钻孔,一边将上述锚杆组合件带入土体中,
直至规定位置;
c)通过上述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向该孔底部灌注固化液,形成锚固大头;
d)将上述钻杆前端与上述锚杆组合件拆开,将上述钻杆提出,使上述锚杆组合件保留在孔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步骤b)中所述的旋转上述钻杆,在土体中进行钻孔的同时,通过上述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向周围的土体灌注固化液,并进行搅拌,形成由钻削下来的土体和固化液形成的加固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步骤d)中所述的提出钻杆的同时,通过上述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向周围的土体灌注固化液,并进行搅拌,形成由钻削下来的土体和固化液形成的加固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步骤b)中所述的旋转上述钻杆,在土体中进行钻孔的同时,通过上述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对周围土体进行高压旋喷,或定喷处理,形成加固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步骤d)中所述的提出钻杆的同时,通过上述钻杆内的中空通道,对周围土体进行高压旋喷,或定喷处理,形成加固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土体锚杆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步骤c)中,在孔底形成较大孔,多次以较大的压力进行注浆,以便形成较大的锚固大头。
7.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杆施工方法所采用的锚杆组合件,该锚杆组合件包括钻头,该钻头的后部与空心连接杆的一端连接,该空心连接杆的侧壁上开设有灌浆孔,另外,在该空心连接杆的侧壁上形成有搅拌叶片,该空心连接杆的侧壁上的,位于上述搅拌叶片后部的位置固定有锚锭板,锚筋穿过该锚锭板,借助锚具锚固于上述锚锭板上,该空心连接杆的另一端,即后端以可脱开的方式与空心钻杆的前端连接,上述空心钻杆中的通道与空心连接杆内的通道连通。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锚杆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上述空心连接杆的另一端的外壁上带有多条相互平行的肋,另外设置有连接外套,该外套中的与空心连接杆的另一端连接的一端的内部形成有多个凹槽,该多个凹槽与上述空心连接杆的另一端外壁上形成的多条肋相对应,由此,上述空心连接杆的另一端与该外套的一端实现可拆卸式配合,上述空心钻杆通过螺纹方式与该外套的另一端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锚杆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上述锚筋之间通过定位架实现定位。”
针对本专利权,李宪德(下称请求人I)于2007年4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I-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8月第一次印刷的《基础工程学》出版信息页、第478、479、486-489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I-2: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2月第一次印刷的《地基处理技术》出版信息页、第268、269、312、368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I-3: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84年8月第一次印刷的《旋喷注浆加固地基技术》出版信息页、第212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I-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4月第五次印刷的《地基处理手册》出版信息页、第332-333、507-510、518、519、521-523、526页以及第11章锚固技术页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I-5:地震出版社出版、1992年4月第一次印刷的《岩土工程中的锚固技术》出版信息页、第106、107、197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I-6:授权公告号为CN22406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1月2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I于2007年4月30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如下内容:1、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I-1-I-6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I-1-I-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请求人还对证据进行了补充,补充后的证据为:
证据I-1:同附件I-1;
证据I-2: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2月第一次印刷的《地基处理技术》出版信息页、第268、269、270-275、277、278、312、368页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I-3: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84年8月第一次印刷的《旋喷注浆加固地基技术》出版信息页、第25、212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I-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4月第五次印刷的《地基处理手册》出版信息页、第8章高压喷射注浆法页、第332-333页、第11章锚固技术页、第507-510、518、519、521-523、526页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I-5:同附件I-5;
证据I-6:同附件I-6。
请求人I于2007年5月8如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意见与其于2007年4月30日陈述的意见相同。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I所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完全相同的步骤,也没有给出任何利用钻杆把钢绞线及组合件带入土层和灌浆一次性成锚杆的启示,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I于2007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以及请求人于2007年5月8日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本专利权,孙平平(请求人Ⅱ)于2007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Ⅱ-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8月第一次印刷的《基础工程学》出版信息页、第478、479、486、487、489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Ⅱ-2: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2月第一次印刷的《地基处理技术》出版信息页、第268、269、270-275、277、278、312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Ⅱ-3:同证据I-3;
证据Ⅱ-4:同证据I-4;
证据Ⅱ-5:同证据I-5;
证据Ⅱ-6:同证据I-6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5月31日向请求人Ⅱ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Ⅱ于2007年6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Ⅱ-7:公开日为1997年7月8日,公开号为特开平9-177073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7页;
证据Ⅱ-8:公开日为1994年9月20日,专利号为US5348424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31页;
证据Ⅱ-9:公开日为1995年8月2日,公开号为CN11060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证据Ⅱ-10:公开日为1976年8月10日,专利号为US3973409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0页;
证据Ⅱ-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71107号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
根据合案审理原则,合议组决定将请求人I和请求人Ⅱ的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因此将于2007年6月4日针对请求人I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所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中的口头审理时间进行了变更,合议组于2007年7月31日分别向请求人I、请求人Ⅱ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6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7年8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Ⅱ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a)和c)步骤可知,本专利中的中空通道不是兼作放置作为锚杆的主要部件的中心拉杆或受拉钢筋或钢绞线的通道,而是仅用于灌注浆液;而且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Ⅱ所提交证据中的钻杆要兼作套管,而本专利是不采用套管的,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II。请求人I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I-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I-2或I-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I-4或I-6公开;权利要求4、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且在证据I-2-证据I-5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I-1与上述证据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II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Ⅱ-1、证据Ⅱ-7-II-10之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Ⅱ-2或证据Ⅱ-5分别与证据Ⅱ-1、证据Ⅱ-7-II-10之一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Ⅱ-4或证据Ⅱ-6与证据Ⅱ-1、证据Ⅱ-7-II-10之一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相对于公知常识、证据Ⅱ-2、证据Ⅱ-3、证据Ⅱ-4或证据Ⅱ-5与证据Ⅱ-1、证据Ⅱ-7-II-10之一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公知常识、证据Ⅱ-2、证据Ⅱ-3、证据Ⅱ-4、证据Ⅱ-5或证据Ⅱ-10与证据Ⅱ-1、II-7-II-10之一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II明确放弃使用证据II-11。专利权人对证据II-7、II-8和II-10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2日,再次分别向请求人I、请求人Ⅱ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三方就锚固大头、高压旋喷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I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I-1?I-6,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上述证据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II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Ⅱ-1?证据Ⅱ-11。请求人II在口头审理时明确放弃使用证据Ⅱ-11,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不再进行评述。而专利权人对证据Ⅱ-1?证据Ⅱ-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上述证据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II提交的证据II-7、II-8和II-10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上述证据的内容以请求人II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相同技术领域的证据II-10公开了一种筑锚施工方法,所使用的钻具为钻轴16,杆7位于该钻轴16之内,且杆7与钻头3相连(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锚杆组合件)。通过旋转钻轴从而将与钻头相连的杆7带入到土体中,达到预定的深度后通过钻头3上方的可扩展叶片4形成扩大孔6,在该扩大孔形成之后,通过该钻轴内部空间8向扩大的孔6和钻孔5内充入砂浆,从而形成锚固大头,在退回土螺钻时将钻头3和与之相连的杆7留在土里。由上可知,钻头3与杆7最后是要和土螺钻分离的,可见钻头3与杆7构成的锚杆组合件装配在了钻杆的前端并通过可拆卸方式连接的。该证据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II-10的钻轴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钻杆,证据II-10没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锚杆组合件。同时,专利权人还认为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a)和c)步骤可知,本专利中的钻杆中空通道不是兼作放置作为锚杆的主要部件的中心拉杆或受拉钢筋或钢绞线的通道,而是仅用于灌注浆液;而且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Ⅱ所提交证据中的钻杆要兼作套管,而本专利是不采用套管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II-10中的钻轴是向土中钻进的工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钻杆同样也是向土中钻进的工具,因此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对于锚杆组合件而言,该证据中是杆7与钻头3相连,同时二者还留在土中作为锚杆组合件而起锚固作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锚杆组合件并无特别限定,即该锚杆组合件为起到锚固作用的组合件,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限定钻杆的中空通道内不能放置锚杆只能用于灌注浆液,因此证据II-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固组合件。对于专利权人所述的请求人Ⅱ所提交证据中的钻杆还要兼作套管,合议组认为,可以兼作套管并不影响其作为钻杆的使用,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限定不用套管。所以,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合议组认为:相同技术领域的证据Ⅱ-8公开了一种锚杆施工方法,其将锚固用心棒(相当于锚杆)置于中空旋转轴之内,通过将中空旋转轴钻入从而将心棒插入到土中,然后将该中空旋转轴退出土中,同时将心棒留在了土内。并且在中空旋转轴钻进及退出的同时,灌注水泥砂浆。由上可知,心棒最后要与中空旋转轴分离,即该心棒是以可拆卸方式与中空旋转轴相联的;将Ⅱ-8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该心棒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锚杆组合件,中空旋转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钻具,二者的差别在于Ⅱ-8中没有公开要在锚杆底部形成锚固大头。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锚杆底部形成锚固大头可以增加锚固强度,例如可以通过注塞加压灌浆形成扩大孔径来进行局部扩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道要进行灌浆以形成锚固大头从而加强锚固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Ⅱ-8中的钻具不同于本专利中的钻杆。同时,专利权人还认为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a)和c)步骤可知,本专利中的钻杆中空通道不是兼作放置作为锚杆的主要部件的中心拉杆或受拉钢筋或钢绞线的通道,而是仅用于灌注浆液;而且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Ⅱ所提交证据中的钻杆要兼作套管,而本专利是不采用套管的。
合议组认为,该证据中的钻轴是向土中钻进的工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钻杆同样也是向土中钻进的工具,因此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限定钻杆的中空通道内不能放置锚杆只能用于灌注浆液。对于专利权人所述的请求人Ⅱ所提交证据中的钻杆还要兼作套管,合议组认为,可以兼作套管并不影响其作为钻杆的使用,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限定不用套管。所以,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说明了在钻杆钻进或退出时都要进行灌浆处理形成加固体。证据Ⅱ-8中公开了在钻进的过程中将搅拌土壤使之与固定剂混合形成一个稳定的土壤外层,即在钻进的时侯进行了灌浆处理形成了加固体;该证据中还公开了在退出的时侯,继续从中空旋转轴中排出稳定剂以形成加强块,即在退出时也进行了灌浆处理形成了加固体。可见,该证据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说明了在钻杆钻进或退出时通过高压旋喷、定喷处理灌浆方式形成加固体。如上所述,证据Ⅱ-8中公开了在钻杆钻进或退出时都要进行灌浆处理形成加固体,而高压旋喷、定喷灌浆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灌浆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锚固大头的形成方法,其通过形成较大孔以形成较大的锚固大头。证据II-10公开了一种形成锚固大头的方法,其中通过形成扩大孔,在该扩大孔中灌浆以形成较大的锚固大头。由此可见,该证据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144443.6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9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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