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加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32
决定日:2008-03-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7475.4
申请日:2004-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东凤镇泰斗电器制造厂
授权公告日:2005-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觉明
主审员:刘颖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H05B3/12 H05B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以删除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修改后,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6、10已不复存在,因此,宣告原权利要求1、6、10无效,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20067475.4、名称为“电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6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王觉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加热器,包括云母片(1),电阻片(2),其特征是所述的电阻片(2)两边设有云母片(1),所述的云母片(1)与云母片(1)之间及与电阻片(2)之间是通过粘接剂(3)粘接在一起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云母片(1)上设有通孔(4),所述的电阻片(2)上设有延展至通孔(4)中的电连接部(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通孔(4)与电连接部(5)之间设有连接孔(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孔(6)设有扣接在电连接部(5)上的电极(8)。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电极(8)为贴置在其中一个云母片(1)上的A金属片(10)和贴置在另一个云母片(1)上的B金属片(9),A金属片(10)上设有穿过连接孔(6)的翅片(11),翅片(11)弯折扣接在B金属片(9)上,使电连接部(5)被夹持在A金属片(10)与B金属片(9)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电阻片(2)呈平面蛇形排布。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电阻片(2)为若干条,相互呈独立排布。

8.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电阻片(2)相互平行。

9. 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云母片(1)外表面贴覆有颜色金属层(13)。

10、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云母片(1)周边设有金属包边(7)。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金属包边(7)上设有散热片(12)。”

中山市东凤镇泰斗电器制造厂(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CN2641970Y,申请日2003年9月4日,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5日

请求人具体指出:证据1是本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影响权利要求1、6、10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8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7年9月2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补充了无效理由,同时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3。

证据2:CN87212253U,公告日1988年4月6日

证据3:CN2316793Y,授权公告日1999年4月28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3都已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已公开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2007年12月11日,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2日提交的补充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定于2008年1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及资格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6、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了书面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是:删除原权利要求1、2,保留权利要求3的内容,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4、5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2、3,删除原权利要求6,原权利要求7、8、9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4、5、6,删除原权利要求10、1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电加热器,包括云母片(1)和电阻片(2),所述的电阻片(2)两边设有云母片(1),所述的云母片(1)与云母片(1)之间及与电阻片(2)之间是通过粘接剂(3)粘接在一起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云母片(1)上设有通孔(4),所述的电阻片(2)上设有延展至通孔(4)中的电连接部(5),所述的通孔(4)与电连接部(5)之间设有连接孔(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孔(6)设有扣接在电连接部(5)上的电极(8)。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极(8)为贴置在其中一个云母片(1)上的A金属片(10)和贴置在另一个云母片(1)上的B金属片(9),A金属片(10)上设有穿过连接孔(6)的翅片(11),翅片(11)弯折扣接在B金属片一(9)上,使电连接部(5)被夹持在A金属片(10)与B金属片(9)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阻片(2)为若干条,相互呈独立排列。

5、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阻片(2)是相互平行。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云母片(1)外表面贴覆有颜色金属层(13)。”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可以撤回无效请求。

2008年2月1日,请求人提交了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撤回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合议组对其所作的修改进行了审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2,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4、5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2、3,删除原权利要求6,原权利要求7、8、9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4、5、6,删除原权利要求10、11,同时适应性的修改各项新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上述修改是以删除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专利文件的规定,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

由于经上述修改后,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所涉及的原权利要求1、6、10已不复存在,且请求人已经书面声明在修改文件的基础上撤回本无效宣告请求,因此,合议组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6747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原权利要求1、6、10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基础上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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