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面玻璃清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92
决定日:2008-03-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30349.1
申请日:2004-0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强
主审员:于平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如果对比文件的结合不能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形成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的结合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26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4年2月13日、名称为“双面玻璃清洁器”的200420030349.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陈强。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一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1如下:
“1.双面玻璃清洁器,包括主擦体和副擦体两部分,主、副擦体通过一条保险绳连接,其特征是:
a)双面玻璃清洁器主、副擦体里侧的刮板(15)两侧,分别设置有磁钢槽(6)、(7)、(8),刮板(15)上侧位于蓄水室(14)的两侧边的磁钢槽(6)、(8)内,分别安装有一组磁钢(9)、(11),刮板(15)的下侧的磁钢槽(7)内,亦安装有一组磁钢(8),每组磁钢均为两块;
b)主擦体的压盖(4)上设有与刮板(15)方向垂直的竖置手柄(5);
c)主、副擦体的上部设有一块随形擦布(13),主、副擦体下部设有蓄水室(14),蓄水室上、下两侧均匀分布有半圆形的水流动孔,蓄水室(14)安装有海绵(12)。”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CN2536178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对比文件1)
附件2:CN2524654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对比文件2)
附件3:CN2197001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17日);(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不具有创造性,而附件3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对特征a)的记载使其完全符合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因为传统双面玻璃清洁器的磁钢都排布在刮板上侧,该结构造成副擦体极易脱落,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磁钢分别设置在刮板上、下两侧,使副擦体不易脱落。
2007年12月2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2)请求人明确使用附件1和2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附件3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和2的区别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磁钢设置在刮板的上下两侧,而附件1和2的磁钢均设在刮板的一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竖置手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主要起清洁作用的擦布和主要起蓄水作用的海绵。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无效理由和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期间提交了附件1-3,专利权人在整个口审过程中均未对附件1-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合议组经过核实未发现附件1-3存在能够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1-3(下称对比文件1-3)是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2月13日,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审理的关于本专利权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3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就本专利而言,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含水量大、去污力强、使用舒适、副擦体不易脱落的双面玻璃清洁器。本专利保护一种双面玻璃清洁器,包括主擦体和副擦体两部分,主、副擦体通过一条保险绳连接,其特征是:a)双面玻璃清洁器主、副擦体里侧的刮板(15)两侧,分别设置有磁钢槽(6)、(7)、(8),刮板(15)上侧位于蓄水室(14)的两侧边的磁钢槽(6)、(8)内,分别安装有一组磁钢(9)、(11),刮板(15)的下侧的磁钢槽(7)内,亦安装有一组磁钢(8),每组磁钢均为两块;b)主擦体的压盖(4)上设有与刮板(15)方向垂直的竖置手柄(5);c)主、副擦体的上部设有一块随形擦布(13),主、副擦体下部设有蓄水室(14),蓄水室上、下两侧均匀分布有半圆形的水流动孔,蓄水室(14)安装有海绵(12)。本专利将磁钢分别设置在刮板上、下两侧,使副擦体不易脱落;采用擦布和海绵同时设置的结构,增加去污能力的同时又能蓄水;并且竖置手柄提高了舒适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双面清洁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7行至第2页第18行、附图1-5),该玻璃清洁器由内、外清洁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擦体和副擦体)两部分组成,安全绳11一端连接拉环12,另一端固定在外清洁器上,擦洗时将拉环套在手指上;内、外清洁器的上、下壳体7、5内各设置两个磁钢盒9,每个磁钢盒内设置有二块磁钢13,呈N、S极相反排列(对应于一组磁钢);内清洁器的上盖2(对应于压盖)上设有手柄1;百洁布14(对应于随形擦布)固定在内、外清洁器的上、下壳体上;从对比文件1附图3还可直接地、毫无异议地得出两个磁钢盒设置在胶条(对应于刮板)的一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保险绳连接主、副擦体,对比文件1的安全绳一端连接外清洁器、一端通过拉环套在手指上;2)权利要求1的磁钢槽设于刮板的上、下两侧,对比文件1的磁钢盒位于胶条的一侧;3)权利要求1的手柄与刮板方向垂直;4)权利要求1的主、副擦体下部设有蓄水室,蓄水室上、下两侧均匀分布有半圆形的水流动孔,蓄水室安装有海绵;5)权利要求1中设于刮板上侧的磁钢槽分别位于蓄水室的两侧边,随形擦布位于主、副擦体上部。
对于区别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保险绳的连接防止副擦体脱落,而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绳也是为了防止外清洁器(副擦体)脱落,因此无论绳的另一端是固定在主擦体上还是人的手指上,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很容易想到的,上述特征的替换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可以理解:通过上述结构,三组磁钢的上、下设置不仅使磁力均匀分布,作用在擦体上的合力作用点不会改变,同时由于刮板设置在三组磁钢的中心位置,因此在主、副擦体的吸附力的作用下使刮板刮得更干净。尽管请求人提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壳体内的侧边分别设置有两处磁钢的基础上,再在壳体内的底边多设置一处磁钢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胶条9(对应于刮板)的底部设有磁钢,因此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两侧边设置磁钢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底边设置磁钢结合起来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磁钢的设置方式。但是,首先,对比文件1和2均只公开了在胶条的一侧设有磁钢,而并未明确记载磁钢具体是位于胶条一侧中的上侧还是底侧、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异议地得出磁钢位于胶条上侧还是下侧的技术内容,其次,对比文件1和2在胶条一侧所设置的磁钢并未使磁钢呈三点的分布,也未使胶条位于磁钢的中间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2)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也不能达到由上述结构所带来的使主、副擦体的吸附力更强以及使胶条清洁更干净的技术效果。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任何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将磁钢设置于胶条的上、下两侧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操作者使用的舒适度,而根据需要改变手柄的设置方向,例如将横向的手柄设成相对竖置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可以理解:通过在主、副擦体下部设有蓄水室、水流动孔以及海绵的方式,使玻璃清洁器具有蓄水的能力,在玻璃清洁器含水量少时,通过水流动孔将置于蓄水室中的海绵上的水流出,以增加玻璃清洁器的含水量,这样更有利于达到清洁的效果。尽管请求人提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壳体内侧底部设置有分水线,并且对比文件2中固定在壳体上的百洁布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海绵同样具有吸水作用,而选择在槽体内置入单层百洁布还是海绵加百洁布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比文件3也证明了用海绵作为吸水材料是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但是,对比文件1和2中的双面玻璃清洁器仅包括百洁布且所述百洁布主要起到清洁作用,其作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随形擦布,对比文件2中的分水线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减少在擦洗时的摩擦阻力而并非是利用百洁布所蓄得水来增加清洁器的含水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擦布(百洁布)与海绵相混合的方式,其所起的作用是利用擦布去除污渍的同时而利用海绵的蓄水来增加玻璃清洁器的含水量,这种结合的方式比对比文件1和2中单纯通过擦布或者海绵的方式都能更好的在保持玻璃清洁器含水量充足的情况下去除污渍,即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4)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两篇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将百洁布以及海绵同时设置于双面玻璃清洁器中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5),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位于刮板上侧的磁钢槽以及位于主、副擦体内的随形擦布设置在需要的位置上,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未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形成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3034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一方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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