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监护粘贴电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医用监护粘贴电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53
决定日:2008-04-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9313.7
申请日:2005-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陶明阳
授权公告日:2006-1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翟映川
主审员:刘铭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A61B 5/049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一项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实质内容也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但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两份现有技术的结合所公开,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医用监护粘贴电极”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20079313.7,申请日是2005年8月26日,专利权人为翟映川。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医用监护粘贴电极,其特征是:具有多层结构的自粘电极(3)装配到导线(2)的一端,该导线(2)的另一端连接监护仪专用插头(1)。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监护仪粘贴电极,其特征是所述的自粘电极(3)是具有四层结构的完整复合体,从上到下分别为绝缘基层(4)、导电银浆层(5)、保护网层(6)和导电凝胶层(7),在导电银浆层(5)中有导线埋插口(8)。”



针对上述专利权,陶明阳(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4911169、公开日期为1990年3月27日的美国专利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4852572、公开日期为1989年8月1日的美国专利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证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的编号为G070231的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证据4:声称为“Medicotest Inc.”公司1998年的广告宣传册的标有“Neurology Supplies Catalogue 1998-99”字样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其中英文部分标有相应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5:声称为“Nicolet Biomedical Inc.”公司1998年的广告宣传册的标有“1998 Supplies Catalogue”字样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其中英文部分标有相应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6:声称为“Faith Medical Inc.”公司2004年的广告宣传册的标有“Neurology/Sleep Products”、“2004”等字样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其中英文部分标有相应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7:声称为“产品目录类出版物”的标有“INTEGRA NeuroSUPPLIES Fall/Winter 2002-2003”字样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其中英文部分标有相应的中文译文,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4-7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晰,其重点是“导电银浆层”,该导电银浆层工艺复杂,其化学成分、比例、组织结构、制作工艺国内绝无仅有,必须受到专利保护。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8年2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一方出庭人员为吴照幸、张怀芹,专利权人一方出庭人员为专利权人翟映川。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7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也没有对证据1和2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使用证据1单独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合议组告知请求人,该理由没有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及,属于新增加的无效理由,且超过了举证期限,合议组对此不予考虑。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译文第4-7页、附图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的第7页的权利要求8中公开了“衬背片??圆盘部分??粘胶层”的多层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上述意见,专利权人表示:证据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层结构”这一技术特征,而且本专利的材料、结构与证据1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衬背片、圆盘部分、固体粘胶层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绝缘基层、导电银浆层、导电凝胶层;证据1中没有公开保护网层和插口两个特征;证据2中的基座元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保护网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中具有导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是在金属钮扣上镀银,而本专利是在碳膜上通过水墨印刷的方式镀纳米氯化银和银两种材料,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采集信号,并解决了核磁共振中不能使用金属的问题,本专利中的导电银浆层与证据1中的圆盘部分是不同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双方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证据1和2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证据1和2都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称已有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一项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实质内容也不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但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多份现有技术的结合所公开,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多层结构”这一技术特征,而且本专利的材料、结构与证据1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生物医学电极,该电极具有复合电极片10,其包括导电电极元件15。优选导电电极元件15包括一个圆盘部分15a,其下表面与固体粘胶层17相接触,该圆盘部分的上侧有一接头15b,用于将导电元件与外部监视或感应设备相连接。该导电元件15可由导电金属如银或镀银塑料如ABS等材料制成,在下表面镀有银-氯化银。圆盘部分15a的上表面有由密贴的不导电材料制成的衬背片,粘胶层17与衬背片的外围部分粘贴并接触,其下有释放片21。该电极元件还连接有一导线(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中文译文的第4页第21-33行;权利要求8)。

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生物医学电极,其中具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该电极具有多层结构的自粘电极(即证据1中具有衬背片??圆盘部分??粘胶层的电极);该电极连接有一导线(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中文译文的第4页第21-33行;权利要求8)。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导线(2)的另一端连接监护仪专用插头”这一技术特征,该特征也不能从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为导线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例如不经过插头而直接与监护仪连接。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导线与监护仪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公知的,而通过插头与监护仪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连接方式的选择时经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理认为: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具有多层结构的自粘电极,而专利权人所称本专利的材料、结构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时金属钮扣上镀银,而本专利是采用在碳膜上通过水墨印刷的方式镀纳米氯化银和银两种材料,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采集信号,并解决了核磁共振中不能使用金属的问题,所以本专利中的导电银浆层与证据1中的圆盘部分是不同的,并当庭演示了自粘电极的产品实物。

证据1公开的内容见上面的描述。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电极型心电图仪电极结构,其中包括由非纺布制成的基座元件,其与导电墨水紧密接触,导电墨水是包括银金属粉末、银与氯化银的混合物,所述基座元件可以使导电墨水印入或渗入(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第5页第12到23行)。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生物医学电极,其中具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如下附加技术特征:该电极具有多层结构的复合自粘电极,从上到下依次为衬背片、圆盘部分(导电元件)和导电凝胶层粘胶层;该电极连接有一导线;其中的衬背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绝缘基层(4),圆盘部分(导电元件,其可由导电金属如银或镀银塑料如ABS等材料制成,在下表面镀有银-氯化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导电银浆层(5),固体粘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导电凝胶层,所述电极连接有导线W(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中文译文的第4页第21-33行;权利要求8)。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2还含有保护网层;(2)导电银浆层中有导线埋插口。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这些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为:保护网层将导电银浆层和导电凝胶层隔离,并使二者电连接;导线埋插口与导线连接,以便连接监护仪等。证据2中公开了由非纺布制成的基座元件,其同样也起隔离的作用,并能通过渗透墨水而实现电连接,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对于区别特征(2),在电极的相应部分中设置导线埋插口以便连接导线进而与监护仪等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有关导电银浆层的形成方式及其构成形式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并没有记载,不能用于证明其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该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布20052007931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