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笔(YFA848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68
决定日:2008-04-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14274.X
申请日:2006-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日本蜻蜓铅笔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7-06-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杜宝琛
主审员:严若艳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6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尽管在先设计仅公开了一幅图,但对于笔类产品而言,由于其通常具有对称的外观特征,且本专利亦采用对称设计,在先设计的图片已经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该外观设计的内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从整体外部结构到各部分的外观形状均基本相同,二者外观设计整体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20日授权公告的200630114274.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笔(YFA8480)”,申请日是2006年8月3日,专利权人是杜宝琛。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日本蜻蜓铅笔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申请日之前在日本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2:日本特许厅意匠2006-1381公报复印件 3页;
附件3:2006年7月19日《フジサンケィ ビジネスアィ》(富士产经)报纸复印件1页;
附件4:2006年7月5日《Stationer》旬刊复印件1页;
附件5:2006年8月2日《朝日新闻》(夕刊)报纸复印件1页;
附件6:2006年7月7日《日本经济新闻》报纸复印件1页;
附件7:2006年7月15日《文具和事务机》月刊的封面、第22页、第42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8:请求人网站2006年7月3日发布的产品信息复印件5页;
附件9:http://www.itmedia.co.jp/bizid/articles/0607/03/news060.html网页打印件5页;
附件10:http://www.business-ijp/product/oa/200607190007p.nwc网页打印件2页;
附件11:http://bungu.blueblack.net/wp-content/uploads/tombow_pfit_01.jpg网页打印件1页;
附件12:http://www.j-cast.com/2006/07/04002002.html网页打印件2页;
附件13:http://cn.j-cast.com/2006/07/19002163.html网页打印件2页。
2007年10月1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附件3和附件5至附件7的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中文字部分的译文。(上述公证认证文件及译文分别归入附件3和附件5至附件7,不再重新编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2日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包括补充提交的公证件及译文)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陈述,视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3、附件5至附件7的公证件的原件及附件7杂志的整本原件,并声明除附件3、附件5至附件7外,其他附件均作为参考材料,不作为本案的证据。请求人陈述了附件3、附件5至附件7的公证认证过程,上述附件均为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资料,分别由国立国会图书馆主题情报部长冈田三夫和国立国会图书馆资料提供部长 冢本孝出具证明,并分别加盖国立国会图书馆主题情报部长和资料提供部长的印章,骑缝处也加盖了该印章,经过日本外务省官员签字确认并由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确认印章及签字属实。请求人认为对比图片与本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为《文具和事务机》月刊的封面及相关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了附件7的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文字部分的中文译文,又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该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该杂志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未对上述附件提出任何意见。合议组认为:附件7为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资料,由国立国会图书馆资料提供部长冢本孝出具证明(证明编号为国图资070104005-2-16),并加盖了国立国会图书馆资料提供部长的印章,骑缝处也加盖了该印章,经过日本外务省官员签字确认并由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确认上述外务省官员的印章及签字属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附件7月刊杂志的出版年及卷号为“2006年 第83卷第7号通号第981号”,根据该杂志封面信息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有关证据的说明,杂志的出版日期为2006年7月1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8月3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相近似比较
附件7《文具和事务机》杂志的第42页公开了一种笔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笔,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根据图片观察,整个笔体由笔杆、笔夹和按压部三部分组成。笔杆的一侧呈圆柱形,另一侧与笔夹内侧配合,大致为平面,笔杆的下部呈圆锥形向笔嘴处渐细;笔夹较长,其长度约为整个笔体长度的七成,笔夹内侧与笔杆的平面部分配合,上部有两个小孔,笔夹通过该小孔与笔杆连接,笔夹在连接处以上的部分向外略微翘起;按压部在笔杆的顶端,上部呈圆球形,光滑过渡到圆柱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一幅图。根据该图片观察,整个笔体由笔杆、笔夹和按压部三部分组成。笔杆的一侧大致呈圆柱形,另一侧为平面,与笔夹内侧配合,笔杆的下部呈圆锥形向笔嘴处渐细;笔夹较长,其长度约为整个笔体长度的七成,笔夹内侧与笔杆的平面部分配合,上部有小孔,笔夹通过该小孔与笔杆连接,笔夹在连接处以上的部分向外略微翘起;按压部?¨笔杆的顶端,所占长度较小。(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尽管在先设计仅公开了一幅图,但对于笔类产品而言,由于其通常具有对称的外观特征,且本专利亦采用对称设计,在先设计的图片已经比较清楚地表达了该¤?观设计的内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从整体外部结构到各部分的外观形状均基本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相近似。
4. 结论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114274.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