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多联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50
决定日:2008-04-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19815.0
申请日:2000-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博坤电子电器厂
授权公告日:2001-0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明海
主审员:孙学锋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H03K 17/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若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月3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0年3月28日、名称为“电子多联开关”的00219815.0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孙明海。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子多联开关,包括有壳体,其特征在于:具有设置在壳体内的依次联接的降压电路(1)、整流滤波电路(2)、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和继电器电路(4),继电器KA的常开触点KA-1串接在负载回路(5)中,其中:
a、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由按钮SB1、继电器常开触点KA-2、电阻 R1、R2、R3、二极管D1、D2、D3和可控硅SCR构成;SB1的一端和KA-2的一端相接后接整流滤波电路(2)的一输出端,SB1的另一端第一路通过D2与SCR的控制极相接,第二路通过D1与SCR的阴极相接,第三路通过电阻R2与整流滤波电路(2)的另一输出端相接,在SCR的控制极与阴极之间还接有电阻R2,SCR的阴极通过由R3、D3并联的支路与KA-2的另一端相接;
b、按钮SB1的两端并联1个以上按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多联开关,其特征在于:壳体是按钮SB1的壳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多联开关,其特征在于:降压电路(1)可以是变压器降压电路(11),也可以是电容降压电路(12)。”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州市博坤电子电器厂(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专利号为ZL00219815.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新颖实用电子器具制作148例》,杨国治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8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页、正文第46-47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6页,及整本书的原件。
附件3:编号为(2007)常民三初字第0080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除了壳体以外,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的第46、47页的文字和图3-4所公开,而对比文件1中的图3-4若作为电子开关产品,则其壳体是必备的,权利要求1中的降压电路(1)至负载回路(5)均为对电路的功能分区,在对比文件1中也可对图3-4所示的电路作同样的功能分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对于权利要求2,作为按钮式电子开关,其壳体是按钮的壳体是普通公众消费者都熟知的公知技术,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3,其中的变压器降压电路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于电容降压电路,请求人认为电容降压电路是电子开关中常用的降压电路,将变压器降压改为电容降压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上述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6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原三项权利要求修改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编号为“上知司鉴字[2007]803号”的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SB1具有壳体”,以及“降压电路采用电容降压电路”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关于“对电源降压最常用的就是变压器降压和电容降压两种方式”是公知常识的论断没有证据来证明。另外,本案专利采用电容降压和具有壳体的按钮的技术方案,具有安装、操作安全,对同一负载进行多地控制、安装简便的目的。因此,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没有给出将电容降压电路特征应用于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教导和启示。2)根据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1,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中使用的正是电容降压电路,而没有采用变压器降压电路,且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资料和技术表明将电容降压电路应用到电子多联开关的技术方案中,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想不到将电容降压电路应用到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创造性的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30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3页,编号为“上知司鉴字[2007]803号”司法鉴定书(共7页),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副本随本通知书一并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3月20日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2007年11月26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意见陈述和附件4-附件9,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和附件4-附件9转送给专利权人。
附件4-附件9具体如下:
附件4:《北京电子报》,98下合订本,1998年12月印刷,封面、版权页、正文第52、92、164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5:《电子技能基础》,1999年4月印刷,封面、版权页、正文第178-179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6:《实用电子制作精选》,1997年7月印刷,封面、版权页、正文第190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7:专利号为93222430.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附件8:《新颖电风扇电子控制器制作与集成电路》,1996年2月印刷,版权页、前言页、正文第122-123 130-131、138-139、142-143、148-149、162-163、168-169、178-179、184-185、190-191页复印件,共22页;
附件9:《新颖实用电子器具制作148例》,杨国治等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8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正文第45、48、50、53、62、75、79、81、82、114、116、117、125、136页的复印件,共16页。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壳体是按钮SB1的壳体;(B)降压电路可以是变压器降压电路,也可以是电容降压电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专利权人认为,壳体作为按钮的壳体,本专利的整个电路设置在按钮SB1的壳体内,可以使按钮的安装与操作比较安全,并达到了对同一负载进行多地控制、安装简便的目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降压电路可以是变压器降压电路,也可以是电容降压电路,而变压器降压电路已被对比文件公开,那么整个权利要求已被公开;而且,电容降压电路和变压器降压电路在电子开关中是常用的两种降压形式,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电容降压电路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一个变压器降压电路,且请求人认为电容降压电路是公知常识但没有举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合议组当庭指出,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6日提交的修改是删除式的修改,依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第2条的规定,请求人在超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之后,即于2008年3月20日提交的新的证据:附件4-附件9,合议组不予考虑。对于附件2,即对比文件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已经提交其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附件2的版权页上显示该书于1999年8月印刷,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0年3月28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文本认定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6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实质上是对原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删除,仅保留了原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符合审查指南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规定,可以接受。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的无效理由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即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包含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
技术方案I:一种电子多联开关,包括有壳体,其特征在于:具有设置在壳体内的依次联接的降压电路(1)、整流滤波电路(2)、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和继电器电路(4),继电器KA的常开触点KA-1串接在负载回路(5)中,其中:
a、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由按钮SB1、继电器常开触点KA-2、电阻 R1、R2、R3、二极管D1、D2、D3和可控硅SCR构成;SB1的一端和KA-2的一端相接后接整流滤波电路(2)的一输出端,SB1的另一端第一路通过D2与SCR的控制极相接,第二路通过D1与SCR的阴极相接,第三路通过电阻R2与整流滤波电路(2)的另一输出端相接,在SCR的控制极与阴极之间还接有电阻R2,SCR的阴极通过由R3、D3并联的支路与KA-2的另一端相接;
b、按钮SB1的两端并联1个以上按钮;
壳体是按钮SB1的壳体;
降压电路(1)是变压器降压电路(11)。
技术方案II:一种电子多联开关,包括有壳体,其特征在于:具有设置在壳体内的依次联接的降压电路(1)、整流滤波电路(2)、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和继电器电路(4),继电器KA的常开触点KA-1串接在负载回路(5)中,其中:
a、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由按钮SB1、继电器常开触点KA-2、电阻 R1、R2、R3、二极管D1、D2、D3和可控硅SCR构成;SB1的一端和KA-2的一端相接后接整流滤波电路(2)的一输出端,SB1的另一端第一路通过D2与SCR的控制极相接,第二路通过D1与SCR的阴极相接,第三路通过电阻R2与整流滤波电路(2)的另一输出端相接,在SCR的控制极与阴极之间还接有电阻R2,SCR的阴极通过由R3、D3并联的支路与KA-2的另一端相接;
b、按钮SB1的两端并联1个以上按钮;
壳体是按钮SB1的壳体;
降压电路(1)是电容降压电路(12)。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若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地控制开关,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第46页,图3-4):依次联接的降压电路、整流滤波电路、继电器通段控制电路、和继电器电路,继电器K的常开触点K2串接在具有负载ZD的负载回路中,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由按钮S1-1、常开触点K1、电阻 R2、R3、R4、二极管D5、D6、D7和可控硅SCR构成;S1-1的一端和K1的一端相接后接整流滤波电路的一输出端,S1-1的另一端第一路通过D5与SCR的控制极相接,第二路通过D6与SCR的阴极相接,第三路通过电阻R2与整流滤波电路的另一输出端相接,在SCR的控制极与阴极之间还接有电阻R4,SCR的阴极通过由R3、D7并联的支路与K1的另一端相接,按钮S1-1的两端并联1个以上直至Sn-1按钮;降压电路是变压器降压电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壳体是按钮SB1的壳体;(B)降压电路可以是变压器降压电路,也可以是电容降压电路。合议组基于此二区别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I: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合议组认为,对于具有按钮的电子开关,其必然会有一个壳体将电子原件、线路容纳在该壳体中,并将按钮的操作端露出在壳体之外以供操作,这是基本的常识;电子开关具有壳体,其目的就在于方便安装并保证使用者的安全;而对同一负载进行多地控制这一效果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即可实现,并非由“壳体是按钮SB1的壳体”所带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将“壳体是按钮的壳体”这一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I中限定的为“降压电路(1)是变压器降压电路(11)”。对比文件1第46页图3-4中所使用的也是变压器降压电路。因此,技术方案I的区别技术特征(B)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I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II:
对区别技术特征(A)的意见同上,不再赘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技术方案II中限定的为“降压电路(1)是电容降压电路(1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电容降压电路”这一特征。请求人认为,电容降压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知道的,是本领域的已知的电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会根据电流的输出情况显而易见地选择使用哪一种电路。但是,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内均没有提交可以证明电容降压电路是本领域已知的电路的证据,而且,请求人也没有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类的证据来具体说明本领域中使用电容降压电路进行降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电容降压电路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有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II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宣告00219815.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变压器降压电路”的部分专利权无效,维持权利要求1中包含“电容降压电路”的部分专利权有效。即,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电子多联开关,包括有壳体,其特征在于:具有设置在壳体内的依次联接的降压电路(1)、整流滤波电路(2)、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和继电器电路(4),继电器KA的常开触点KA-1串接在负载回路(5)中,其中:
a、继电器通断控制电路(3)由按钮SB1、继电器常开触点KA-2、电阻 R1、R2、R3、二极管D1、D2、D3和可控硅SCR构成;SB1的一端和KA-2的一端相接后接整流滤波电路(2)的一输出端,SB1的另一端第一路通过D2与SCR的控制极相接,第二路通过D1与SCR的阴极相接,第三路通过电阻R2与整流滤波电路(2)的另一输出端相接,在SCR的控制极与阴极之间还接有电阻R2,SCR的阴极通过由R3、D3并联的支路与KA-2的另一端相接;
b、按钮SB1的两端并联1个以上按钮;
壳体是按钮SB1的壳体;
降压电路(1)是电容降压电路(12)。”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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