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49
决定日:2008-04-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86313.X
申请日:2005-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时生
授权公告日:2007-0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生昌云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A01K87/00A01K8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和改变,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24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86313.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申请日为2005年8月22日,专利权人是生昌云(下称专利权人)。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包括由摇把(4)、绕线轮轴(6)及卸力旋钮(8)构成的绕线轮总成(2),其特征在于绕线轮总成(2)中部与设有轮外壳窗口(3)和导线孔(7)的金属轮总成外壳(1)联接,导线孔(7)外侧的金属轮总成外壳(1)外连设有螺纹的金属连接筒(5),金属连接筒(5)与鱼竿体(10)螺纹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其特征在于金属连接筒(5)的端口连接设有通孔(12)的后堵塞(1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其特征在于绕线轮总成(2)的摇把(4)位于金属轮总成外壳(1)的外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其特征在于绕线轮总成(2)的卸力旋钮(8)位于金属轮总成外壳(1)的外侧。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其特征在于绕线轮轴(6)与金属连接筒(5)垂向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其特征在于金属轮总成外壳(1)与绕线轮总成(2)通过固定螺钉(9)定位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时生(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鱼竿照片复印件1页,其上有“此竿为2004年9月至2005年至今所销售的时生产品”字样及“杨华刚”签名;

附件2:鱼竿零件照片复印件1页,其上有“此竿为二OO四年九月至二OO五年至今所销售的时生产品”字样及“杨华刚”签名以及鱼台县老龄委大光明商场章;

附件3:鱼竿照片复印件1页,其上有“此竿为我店2005年6月至今所购时生产品”字样及“段恒瑶”签名;

附件4:鱼竿照片复印件1页,其上有“此竿为2004年9月至2005年至今所销售的时生产品”字样及“杨华刚”签名以及鱼台县老龄委大光明商场章;

附件5:鱼竿零件照片复印件1页,其上有“此竿为2004年9月至2005年至今所销售的时生产品”字样及“杨华刚”签名以及鱼台县老龄委大光明商场章;

附件6:鱼竿照片复印件1页,其上有“此鱼竿为我店2005年6月至今所购时生产品”字样及“段恒瑶”签名以及邹城市太公渔具店章;

附件7:专利号为200430082632.4的外观设计网络打印件1份7页,其上标称公告日为2005年5月25日;

附件8:《科技资讯》封面、出版信息页、广告页复印件1份共3页,其中出版信息页上标称出版日期为2005年2月18日;

附件9:专利号为94227500.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7日;

附件10:专利号为01204422.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

附件11:专利号为0220557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

附件12:专利号为200420097914.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8日;

附件13:销售清单、包裹票、运货单、送货单、“银行卡业务回单”、发货明细、装箱单等复印件共36页;

附件14:《海峡钓鱼文丛》封面、出版信息页、广告页复印件1份3页,其中出版信息页上标称版次为2005年2月第1版;销货清单、单据号为V038622的包裹票(其上标注日期为2004年10月11日)、单据号为H002254的包裹票(其上标注日期为2004年11月19日)的复印件3页;

附件15:盖有“南京市秦淮区先海小百货店”章的韩先海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及照片复印件2页,共1份3页,证明上有“此竿为2004年6月左右开始于(由)时生厂方提供销售至今”字样以及“韩先海”签名及签字日期“2007年9月30日”;

附件16:合肥力发钓具公司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5页,其中标有“本店于05年3月7号至今销售时生的竿轮一体中通竿”字样及“张照东”签名,签名日期“2007.10.3号”的照片复印件2页,济南铁路局包裹票复印件1页,销货清单复印件1页,及张照东出具的证词复印件1页;

附件17:南京市秦淮区圣御龙文体用品商店王升裕证明材料1份5页,其中标有“本店于2005年3月6日至今销售时生的轮竿一体中通竿”及“王升裕”签名、签名日期“2007.10.2”及“南京市秦淮区圣御龙文体用品商店”章的照片复印件2页,销货清单复印件1页,华宇运单复印件1页,及王升裕出具的证词复印件1页。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附件1-6、13公开了请求人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鱼竿的具体结构,附件12公开了本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同时本专利相对于附件7、8、9、10、11、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7年10月23日受理,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附件1-6及附件15-17是鱼杆照片或鱼杆照片零件复印件,证人签字证实属自己所销售的鱼杆,但仅凭记忆无法证明销售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附件13与其它证据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销售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属于相同技术。(2)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具有新颖性,附件8、14不清楚,无法判断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无法全面对比。(3)本专利与附件7明显不同,本专利具有创造性。(4)本专利具有特征“绕线轮总成中部与设有轮外壳窗口和导线孔的金属轮总成外壳连接,导线孔外侧的金属轮总成外壳外连设有螺纹的金属连接筒,金属连接筒与鱼竿体螺纹连接”,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9-11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8年3月25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1-6、8、附件13中包裹票号码H002254以及V038622的原件、附件14的《海峡钓鱼文丛》杂志以及2004年10月11日销货清单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6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1-6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1-6与附件13的关联性有异议,对附件7-12以及附件13,14中提交原件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没有在补充理由的期限内详细说明涉及附件15-17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5-17不予考虑。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请求人表示附件1-6中的产品的结构相同,只是把手的安装不同,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6中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进而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2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4不具有新颖性进而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8分别结合附件9、10、1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在附件7中公开,也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9、10、11分别公开了螺纹连接、导线孔、以及后堵塞的技术特征,从而分别与附件8的公开内容进行结合。请求人表示在附件9中绕线轮也是组合后把轮式的鱼竿。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中具有金属材料的部件、后把轮式鱼竿、卸力旋钮、后堵塞、固定螺钉这些特征,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还表示权利要求2中的后堵塞是指说明书附图1中附图标记10、11所示结构,还表示卸力旋钮是鱼竿绕线轮的常用结构。专利权人还认为组合后把轮式鱼竿由于如图1所示绕线轮位于把手后端具有省力的效果。请求人表示此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8为《科技资讯》封面、出版信息页、广告页复印件,附件9为专利号为94227500.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8、9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由于专利权人对附件8、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能够影响附件8、9的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附件8、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由于附件8显示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2月18日,附件9的公开日期为1995年12月27日,其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的改变,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后把轮式中通鱼竿。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附件8公开的广告页中可以看出,该广告页中的鱼竿C包括把手和竿体,把手中上部有绕线轮,绕线轮包括摇把、绕线轮轴、卸力旋钮,并且在绕线轮轴外面是窗口及外壳,外壳外部有连接筒与鱼竿体连接,并且旁边的广告词中包含有如下字样:“横向涡轮式与竿一体中通内走线鱼竿”,其表明内走线鱼竿,因此其必然包含有内走线的导线孔。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8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8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绕线轮位于整个竿体把手的后端;(2)权利要求1中明确金属材料轮总成外壳和连接筒;(3)连接筒与鱼竿体螺纹连接。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限定的内容是绕线轮位于鱼竿后端,鱼竿握把位于绕线轮之前。但是绕线轮位于鱼竿把手的中部或者后端的位置设计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计,其位于鱼竿把手的哪个位置均能实现其功能,其设置的位置并没有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使用例如铝合金等金属材料或者如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均可制作绕线轮外壳和连接筒,这均是鱼竿中经常使用的材料,使用金属材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附件9公开了一种内置导线环式可放线钓鱼竿,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鱼竿在使用时,将手柄(1)和可伸缩的竿体(4)的螺纹对接好(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行),附件9中使用螺纹连接手柄和竿体的作用均是使手柄/把手与竿体更牢固地连接,并且将两个截面都是圆形的筒状物通过螺纹连接也是非常常用的手段,因此附件9给出了与附件8结合而使用螺纹连接把手和竿体的技术启示。

因此,结合附件8、9,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和改变,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不具有创造性。

至于专利权人强调的,由于绕线轮位于把手后端具有省力的效果。合议组认为:如果钓鱼者在使用附件8中的鱼竿时,尤其是扬起鱼竿时经常会将手把握在绕线轮的前部,其利用杠杆调节原理以获得省力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8的基础上很容易就可以想到将有重量的绕线轮放置在把手后端,而使鱼竿在使用时更省力,因此专利权人强调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杠杆原理非常浅显的效果,不能成为使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金属连接筒(5)的端口连接设有通孔(12)的后堵塞(11)。

附件9公开的内置导线环式可放线钓鱼竿中,在摇柄前端的类似连接筒的中空竿体内有一个具有通孔的堵塞(见附件9的图1),其作用也是与权利要求2中后堵塞的作用相同,而后堵塞位于端口和中部均不会对其作用和效果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摇把、卸力旋钮位于金属轮总成外壳的外侧以及绕线轮轴与金属连接筒垂向设置。

附件8广告页的鱼竿C中,摇把和卸力旋钮都是位于轮总成外壳的外部,绕线轮轴与连接筒是垂直设置的,附件8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金属轮总成外壳与绕线轮总成通过固定螺钉定位连接。

采用固定螺钉固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属于非常常用的公知常识,其所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并没有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8-9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8、9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和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8631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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