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P-3自由门铰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SCP-3自由门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18
决定日:2008-04-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308740.9
申请日:2000-07-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雪飞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9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
决定要点:1、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交证据,在不被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2、视觉上明显的、非惯常设计的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的00308740.9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SCP-3 自由门铰链”,其申请日是2000年7月27日,专利权人是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在多篇文件中已在先公开了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性的实质性要件,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附件:

附件1是“CHASE-DURUS”产品样页复印件3页;

附件2是“CHASE-DURUS”产品样页复印件2页;

附件3是196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的3289244号美国专利文献译文10页;

附件4是日本昭43?9160号特许公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共12页;

附件5是196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的3289244号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10页;

附件6是第10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7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31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附件1和附件2所示外文资料属于域外证据,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其上未显示公开出版时间,附件3?附件5专利文献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附件6是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与本案无关,因此本专利应予维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8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出庭,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坚持原有观点,声明放弃附件2和附件4作为本案的证据,针对附件1补充了域外公证材料及其译文,并提出增加实物演示和另外一份美国专利文献作为补充证据的请求,由于上述公证材料涉及的内容与附件1不相符,且其它补充证据也属于超期提交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述补充证据本案不予考虑,对请求人提出的补充证据请求不予支持。

专利权人坚持原有观点,认可附件5专利文献和附件6审查决定的真实性以及附件3译文的准确性,质疑附件1产品样页的真实性及公开性和附件6审查决定与本案的关联性。

在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方面,请求人说明附件5专利文献中图6和图7所示为一款产品,图9和图10所示为一款产品,图16所示为一款产品,均分别与本专利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专利权人认为上述三款产品的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CHASE-DURUS”产品样页复印件。针对该证据,合议组认为: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交证据原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在专利权人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不能被认定。

3.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针对附件1补充了域外公证材料及其译文,并提出增加实物演示和另外一份美国专利文献作为补充证据的请求。针对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由于该公证材料涉及的是1985年8月的“CHASE-DURUS”商品目录,而附件1如请求人所述为1989年3月的“CHASE-DURUS”样本册,且该公证材料中未显示附件1产品样页的任何内容,因此该公证材料与附件1无关,属于超期提交的证据,同时其它补充证据的提交也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本案对上述补充证据不予考虑,对请求人提出的补充证据请求不予支持。

4.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是第10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请求人认为该审查决定中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与本专利产品完全相同。针对该证据,合议组认为: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交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图片参与对比,且从证据中得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开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不能支持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

5.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是196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的3289244号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附件3是附件5所示美国专利文献相关部分的译文。针对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由于专利权人认可附件5专利文献的真实性和附件3译文的准确性,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一致性予以认定;该3289244号美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公开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该3289244号美国专利文献上记载的图6和图7公开了一款门用铰链结构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1主要由矩形支撑托架、梯形头纵向固定板、圆柱形枢轴销、圆柱形滚柱和中部呈“V”形凹陷的近似矩形支撑板等部件组成。(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该3289244号美国专利文献上记载的图9和图10公开了一款门用铰链结构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2)。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2主要由矩形头销板、近似圆柱形铰链销、圆柱形滚柱、中部呈“V”形凸起的近似矩形支撑板、近似“U”形的支撑托架和近似“]”形的固定板及盖板等部件组成。(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该3289244号美国专利文献上记载的图16公开了一款门用铰链结构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3)。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3主要由“L”形销托架、铰链销、近似“U”形的支撑托架、一端弯折的带“V”形凸起的支撑板和“L”形托架等部件组成。(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本专利是门用铰链的外观设计,从图片上观察,主要由“L”形销托架、圆柱形铰链销、近似“U”形的支撑托架、一端弯折的带“V”形凸起的支撑板和“?”形固定件等部件组成。(详见本专利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3均属于门用铰链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均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分别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3相比较,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本专利与上述在先设计的多数组成部件的类型相同,但是由于各组成部件的具体形状设计和位置设计均存在明显不同之处,足以导致其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视觉差别,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3均应分别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6.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无效请求理由,其无效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0308740.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









 



在先设计1





 



在先设计2









在先设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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