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打火机的铜气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84
决定日:2008-04-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11807.9
申请日:2006-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慈溪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建华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7?99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螺纹扣的数量多少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比例和相对位置关系形成了明显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的情况下,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111807.9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打火机的铜气阀”,申请日是2006年6月19日,专利权人是沈建华。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慈溪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在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上期、下期和2006年上期上公开发表过的打火机的铜气阀相近似。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上期广告页扉页、第196页、第198页、第216页、第220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2是《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下期封面、附有证明文字的扉页、第220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是《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6年上期封面、扉页、出版信息页、第175页复印件共4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于2007年10月22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5日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均不清晰,无法进行全面对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多个图案,表示了多个产品,无法确定请求人使用的具体对比产品;将本专利与附件1中第196页的TG28、TG33,第220页的TG7220-5、TG7220-6产品相比较,本专利端面缺口和短粗的视觉效果以及柱面上的凸台结构与其均有显著区别,其它不清晰的证据复印件从仅可以识别的外观特征看,二者均有明显的区别,对一般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因此,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
2008年1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同时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3的原件及出示了附件3馆藏件(浙江省信息科学研究院),还演示了实物。请求人认为这三份证据为行业内的公开出版物,且附件1第198页和附件2第220页中还有专利权人刊登的企业信息;另外这三份证据中有多家公司的产品均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专利权人对证据进行了核实,认为该三份证据均为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附件3是境外证据,应履行公证手续,附件3馆藏件只有印章不具有公信力;否认其曾在该类刊物上刊登过广告;三份证据中的产品外观均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本专利的消费群体为中间消费者,而不是打火机的最终使用者,因此本专利的一般消费者不会将气阀混淆。请求人还认为从专利权人在其他案件中对附件1至附件3三份证据中的广告刊登形式为付费刊登的陈述,可以认定其的真实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均坚持其原有主张。
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7日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仍坚持其原有的观点。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下期封面、附有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的扉页、第220页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了其整本原件,在该《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的封面上记载有“2005年下期 总第8期、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主编”及其在广州和温州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的地址等信息,在扉页中载有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2007年6月9日出具的证明:“本《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系主要面向灯具企业的公开出版物,主要刊登各烟具企业产品信息,特此证明。每年出版上下两期,本期为二零零五下期。”该证明无自然人签字以示对此证明负责,在口头审理时也无相关人员出庭质证,合议组认为:该证据属于事后回忆的证人证言类证据,鉴于出证人未出庭质证,无法认定其的真实性,该证明不适用本案。对于附件2所示《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下期的真实性,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凭其上未记载有出版日期、出版商,认定其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但未提供有关否定其真实性的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均认可其为行业内部发行的广告宣传性印刷材料的陈述,专利权人对其上所刊登广告方式的陈述(均为有偿付费刊登)及从附件2宣传册的内容看,该书刊登的是有关烟具、打火机配件、塑料及金属打火机等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商名称、地址、网址、产品图片、型号及索阅派发网点等内容,由这些内容可以确认该宣传册是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以广告的方式登载企业产品及企业信息的广告宣传册。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3.1出版物公开部分的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广告宣传册等……。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有明确的期刊号、主办单位、索阅派发网点等信息,在请求人已出示整本原件的情况下,合议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附件2内所记载的信息,对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同时还认定其为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的广告宣传册。虽然附件2中未明确记载具体的出版发行日期,但在附件2封面、书脊上标有“二零零五年下期”及在其内广告页右上角标注有 “2005下”等信息,推定其最晚的出版日期应为2005年12月31日,该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6月19日)前,属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附件2《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年下期的第220页中公开了一款TG808气阀(下称在先设计)产品图片,与本专利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公开了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其整体形状大致为长圆柱体,由阀针、外卡环、铜帽、螺纹套、铜阀体五部分组成。外卡环的直径略宽于阀针,铜帽的直径宽于铜阀体,铜帽上有一对称凹陷的径向孔,螺纹套位于铜阀体的中上部。(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的是气阀的立体图,其整体形状大致为长圆柱体,由阀针、外卡环、铜帽、螺纹套、铜阀体五部分组成。外卡环的直径略宽于阀针,铜帽的直径宽于铜阀体,铜帽上有一对称凹陷的径向孔,螺纹套位于铜阀体的中上部。(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及在先设计均为打火机所用的零件,其一般消费者为该行业的采购、装配人员。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其不同点仅在于螺纹套上的螺纹数量的多少,在先设计的螺纹数量较本专利约少一至二扣,除此之外,二者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比例和相对位置均基本相同。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螺纹扣数量的多少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而二者上述基本相同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形状、比例和相对位置关系形成了明显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容易对二者产生误认、混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5.鉴于由上述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相比较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
三、决定
宣告20063011180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左视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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