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装饰玻璃(三角连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17
决定日:2008-04-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32467.6
申请日:2005-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均铭
授权公告日:2006-10-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伟军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6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其可以某一图案为单元,向四周重复地连续延伸,本专利申请提交了产品的单元图案,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了产品为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状态,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提交此类产品的形式的规定,该单元图案可以实现四方连续重复,不存在不适于工业应用的情形,至于四方连续后的每个单元图案内的线条是否必须有规律地对接与其是否适于工业应用无关。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2006年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530032467.6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装饰玻璃(三角连环)”,申请日是2005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是韩伟军。
2007年6月1日,陈均铭(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的图片没有完整显示出单元图案,各种连环组合没有任何规律,无法实现四方连续,无法实现工业上的应用。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7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2007年9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指出:请求人本人即是本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的销售商,其所称本专利无法实现工业应用的陈述自相矛盾,本专利具备工业实用性,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维持,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的反证:
反证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共7页;
反证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设计登记申请书的复印件2页;
反证3:(2006)杭证民字第9597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8页 。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的理由进行了辩论,双方均坚持原有的观点。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其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为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装饰玻璃。请求人称:本专利图片没有完整地显示出单元图案,各种连环组合没有任何规律,无法实现四方连续,即无法实现工业上的应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2 节规定: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并形成批量生产。合议组认为:对于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其可以某一图案为单元,向四个方向重复地连续延伸,本专利申请提交了产品的单元图案,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了产品为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状态,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提交此类产品的形式的规定,该单元图案可以实现四方连续的重复,不存在不适于工业应用的情形,至于四方连续后的每个单元图案内的线条是否必须有规律地对接与其是否适于工业应用无关。
因此,本专利适用于工业应用,本专利权的授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不做评论。
三、决定
维持200530032467.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主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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