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玻璃(五)-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装饰玻璃(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18
决定日:2008-04-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30107178.9
申请日:2003-10-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威力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案装饰玻璃中线条的形状和数量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在先设计装饰玻璃的多条直线产生的视觉效果明显区别于本专利的两个窄条纹的视觉效果,二者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2004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330107178.9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装饰玻璃(五)”,申请日是2003年10月21日,专利权人是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日,杭州威力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设计要点是玻璃表面上设计有间隔的直线线条,申请日前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对比文件玻璃的表面也设计有间隔的直线线条,和本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请求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是96309555.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2007年9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指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双方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就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了辩论,双方均坚持原有的观点。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96309555.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该公报记载的授权公告日是1998年1月28日,该证据确系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适用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其公开了一种“淋浴门玻璃(B)”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相近似性对比。

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件仅有1幅视图,即主视图,简要说明记载:产品的设计要点是表面有镜面线条。由视图可知,本专利为平面形状的产品,本专利呈长方形,在所述长方形上有两条与短边平行的窄条,所述窄条将长方形分割成三个区域,两侧区域的面积相等,中部区域的面积大于两侧区域中的单个面积。(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的公告文件有3幅视图,即仰视图、主视图和左视图。由视图可知,在先设计为平面形状的产品,整体呈长方形,在所述长方形上均布有多条与长边平行的直线。(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认为,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二者都是平面设计;二者的主视图都是长方形。两者不同点主要在于:构成两项外观设计图案的主要元素不同,在先设计是直线,本专利的是窄条;线条的延伸方向不同,在先设计的线条与长边平行,而本专利的窄条与短边平行;线条的数量不同,在先设计具有多条直线,而本专利的仅有两条。

合议组认为,二者玻璃上线条的形状和数量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在先设计的多条直线产生的视觉效果明显区别于本专利的两个窄条的视觉效果。因此,合议组据此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所以,本专利权的授予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330107178.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俯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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