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油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40
决定日:2008-04-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63044.1
申请日:2003-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F24C 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如果请求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以充分的理由说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由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油烟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63044.1,申请日是2005年7月13日,专利权人是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包括滤油网顶板(1),滤油网底板(2),以及设于滤油网顶板(1)和滤油网底板(2)之间的滤油网(3),所述的滤油网(3)为一空心锥体,其上设有多个滤油孔(31),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油孔(31)在所述滤油网(3)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5?15个,且所有滤油孔(31)的面积占滤油网(3)总面积的36%?72%,所述滤油网(3)的内外表面均设有一不粘油涂层(3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油网(3)中轴线与任一母线之间的夹角为20?35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油网(3)的母线为一直线,所述滤油网(3)中轴线与任一母线之间的夹角为25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油孔(31)在所述滤油网(32)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11个,所述滤油孔(31)的直径为2毫米。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油孔呈圆形或多边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油网底板(2)的中心位置设有一通孔(23),所述的滤油网底板(2)上还设有多个卡槽(21)及多个漏油孔(2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槽(21)为一弧形卡槽,其一端具有一大头,所述的卡槽(21)及漏油孔(22)均为三个,并分别沿周向分布。
8、根据权利要求1或6或7所述的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油网底板(2)可为平板或弧形板。
9、一种油烟机,其特征在于:安装有上述除权利要求5以外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网罩。”
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5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包括:
附件1-1:印有“印刷时间2000年4月”的樱花牌除油烟机广告样本,共4页复印件;
附件1-2:印有“印刷时间2000年9月”的樱花牌除油烟机广告样本,共2页复印件;
附件1-3:印有“印刷时间2002年7月份”的樱花牌除油烟机广告样本,共2页复印件;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191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2028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7月5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2714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31日;
附件5包括:
附件5-1: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第1版、2003年1月第3次印刷的《塑料材料的选用》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49-155页,共6页复印件;
附件5-2: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2001年8月第2次印刷的《塑料材料学》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89-92页,共6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1、1-2、1-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滤油网全部的技术特征;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滤油网顶板、滤油网底板全部相关的技术特征;附件3的说明书和全部附图同样公开了圆锥形滤油网的结构形式。附件4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记载了:“加之油烟罩内腔简单光滑,表面涂有不粘油材料,……”;附件5-1聚四氟乙烯,参见第154页,(5)不粘材料主要用于涂层制品如各种不粘锅、食品加工机器、机器的防粘辊筒等。附件5-2聚四氟乙烯,第92页,聚四氟乙烯的应用,……(5)防粘用于塑料加工及仪器工业、家用品(如防粘锅)的防粘层。附件1-1、1-2、1-3其中之一与附件2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结合附件5-1、5-2其中之一,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1、1-2、1-3其中之一与附件2组合,并结合附件4,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1、1-2、1-3其中之一与附件3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附件5-1、5-2,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1、1-2、1-3其中之一与附件3组合,并结合附件4,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6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10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4:印有“印刷时间2000年10月”的樱花除油烟机广告样本,共2页复印件(同附件1-2);
附件1-5:印有“印刷时间2001年4月”的樱花吸油烟机广告样本,共4页复印件;
附件1-6:印有“2002年9月印”的樱花吸油烟机广告样本,共3页复印件;
附件1-7:印有“2003年3月印”的樱花吸油烟机广告样本,共3页复印件;
附件1-8:印有“2007年3月印”的樱花吸油烟机广告样本,共1页原件;
附件6-1:2002年10月9日的半岛都市报第23版,共1页复印件;
附件6-2:2002年9月11日的半岛都市报第43版,共1页复印件;
附件6-3:2002年9月4日的半岛都市报第44版,共1页复印件;
附件6-4:印有“(广告)印刷日期2003年7月”的老板牌吸油烟机广告样本,共6页复印件;
附件6-5:印有“(广告)印刷日期2004年4月”的老板牌吸油烟机广告样本,共6页复印件;
附件6-6:请求人声称的老板牌油烟机过滤网罩实物;
附件7:印有“2007年5月版”的方太牌除油烟机广告样本,共6页复印件;
附件8包括:
附件8-1:日本JP58-214733A号公开特许公报,其公开日为1983年12月14日;
附件8-2:附件8-1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1、1-2其中之一与附件2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附件5-1、5-2其中之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3、1-4、1-5、1-6、1-7其中之一与附件2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附件5-1、5-2其中之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1、1-2其中之一与附件3组合,或附件1-3、1-4、1-5、1-6、1-7其中之一与附件3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附件5-1、5-2其中之一,无效权利要求1、2、3、4、5,以及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中所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1-1、1-2其中之一与附件2组合,或附件1-3、1-4、1-5、1-6、1-7其中之一与附件2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附件5-1、5-2其中之一,无效权利要求6、7和8全部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中所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6-1与附件2组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1与附件3组合无效权利要求1-5,以及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中所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6-1与附件2组合,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6、7和权利要求8全部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相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6-4与附件2组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4与附件3组合无效权利要求1-5,以及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中所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6-4与附件2组合,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6、7和8全部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相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8-1、8-2与附件3组合,结合公知常识,如5-1、5-2,无效权利要求1-5,以及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中所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8-1、8-2与附件2组合,结合公知常识,如5-1、5-2,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6、7和8全部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9相对应的权利要求。附件8-1、8-2与附件6-1组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附件8-1、8-2与附件6-4组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附件8-1、8-2与附件1-1、1-2其中之一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附件5-1、5-2其中之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附件8-1、8-2与附件1-3、1-4、1-5、1-6、1-7其中之一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如附件5-1、5-2其中之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称:且所有滤油孔(31)的面积占滤油网(3)总面积的36%?72%,……。但权利要求4滤油孔(31)直径为0.2cm,每平方厘米11个。11个滤油孔总面积=3.14×0.012×11=0.345平方厘米,显然达不到权利要求1中36%的最低要求,两者相互矛盾,由此导致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8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1、1-2、1-3不但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滤油网”的技术特征,而且与本专利的方案完全不同。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滤油网顶板”。附件3中的滤网不是空心锥体,而是锥形,是依附于锥形支架上的、经铁丝等编织的网,而本专利的滤油网不需要支架,其本身自成“网罩”。附件3中没有给出滤网中轴线于任一母线间夹角的关系。附件4仅仅给出“油烟罩内腔表面涂有不粘油材料”,并没有给出在过滤网罩的滤网上涂有不粘油涂层的内容,也没有给出这样的技术启示。结合附件1-1、1-2、1-3,可以看出在本专利之前的油烟机滤网上均没有不粘油涂层,且本专利设置不粘油涂层又起到了很好的技术效果,因此附件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附件5没有给出具体用于本专利“过滤网罩”的内容和技术启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意见陈述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10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意见陈述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创造性评述中附件的组合方式以及附件所公开的内容同请求人于2007年10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3、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1-1至附件1-8、附件5-1、5-2、附件6-4、6-5、附件7的原件以及附件6-1至6-3盖有青岛市图书馆报刊专用章的复印件。请求人明确:附件4、附件6-6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附件6-2和附件6-3用来证明附件6-4的真实性,附件1-8证明附件1-1至附件1-7的真实性,附件7证明附件1-1和附件1-2的真实性,附件6-5证明附件6-4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1至1-8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无法核实原件的真实性,对附件2、3、4、5、6-1至6-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6-4、6-5、7为宣传册,因为不能确定公开时间,所以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附件6-6的实物由于请求人无法提供证明其来源的证据,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对附件8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6-4是印刷于03年7月,早于本专利申请日,附件6-5用来证明6-4的真实性。4、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5-1至5-2、6-1至6-3、8,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3、5-1至5-2、6-1至6-3、8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对附件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所以附件8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至1-8、6-4、6-5和7均为广告样本,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上述附件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认为无法核实附件1-1至1-8原件的真实性,并认为附件6-4、6-5、7为宣传册,因为不能确定公开时间,所以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1至1-8、6-4、6-5和附件7的原件,并使用附件1-8证明附件1-1至1-7的真实性,使用附件6-5来证明附件6-4的真实性,使用附件7证明附件1-1和1-2的真实性。但由于上述附件均为广告样本,对于这种易于制作的广告样本来说,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原件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又由于附件1-8、6-5、7自身没有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佐证,从而其也无法证明附件1-1至1-7、6-4的真实性;另外,附件6-5上印有“印刷日期2004年4月”,而附件6-4上印有“印刷日期2000年7月”,可见,根据附件6-5和6-4上的记载,附件6-5的形成时间晚于附件6-4的形成时间,因此附件6-5无法证明早于其形成的附件6-4的真实性;而附件7为方太牌除油烟机广告样本,其也无法证明与其不同品牌的樱花牌除油烟机广告样本,即附件1-1和1-2的真实性;请求人使用附件6-2和6-3证明附件6-4的真实性,附件6-2和6-3为半岛都市报,虽然其上有关于老板牌油烟机技术方案的简单记载,但记载有上述简单技术方案的报纸不能证明整个广告样本的真实性,从而附件6-2和6-3不能证明附件6-4的真实性。综上,合议组无法确认附件1-1至1-8、6-4、6-5和7的真实性。并且,附件6-5和7的印刷日期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6-5和7更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明确附件4、6-6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6-6不再进行评述。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中滤油孔的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36%?72%,而权利要求4限定直径为2毫米换算后的滤油孔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百分比小于权利要求1中的最小值36%,所以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虽然权利要求4限定直径为2毫米,但是权利要求4中没有限定滤油孔的具体形状,按照圆的算法四舍五入也在36%中。权利要求4的2毫米可以是不规则的圆,所以未必就是规则的圆。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了滤油孔在滤油网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11个,滤油孔的直径为2毫米,由于该权利要求对滤油孔的直径大小进行了限定,因此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滤油孔的形状应为圆形,根据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经过计算可以得出每平方厘米滤油网上滤油孔的面积为(2÷2)2×π×11×0.01≈0.3454平方厘米,从而滤油孔的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比率约为34.54%。由于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滤油孔的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36%~72%,而由上述计算可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又限定了滤油孔占滤油网总面积的34.54%,其小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36%,即超出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从而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矛盾,导致权利要求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虽然专利权人认为,按照圆的算法四舍五入也在36%中。权利要求4的2毫米可以是不规则的圆,所以未必就是规则的圆。但合议组认为,上述计算得出的34.54%即使经过四舍五入也无法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36%~72%之中。并且,既然限定了直径,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其形状就应当是圆形,圆形的直径处处相等,而不存在规则的圆与不规则的圆。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如果请求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以充分的理由说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由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明确,在创造性评述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分别是附件1-1至附件1-7中的任意一篇或附件6-1或附件6-4或附件8,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同请求人于2007年10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附件6-1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其垂直向下涡轮叶片配合双层不粘油特氟龙涂层,使附着少量油滴自然下滑、回流至油杯中,抛弃型滤油网,0.039cm2菱形网孔设计,仅为油烟中油滴截面的6/10,41.5度油滴回流最佳倾斜角度。
附件8公开了一种微波炉防护罩(参见附件8中文译文第2、3页,附图1-6),包括由有很多圆形孔部13、14的过滤板15、16相互按一定间隔重合连接而成的过滤器12,过滤板15、16四周对着中央部的最低部17、18形成了下降倾斜的略圆锥状,过滤器12中的过滤板15、16相对于有很多孔部13、14的过滤板15、16的开口率设定为25%以上,邻接的孔部13、13之间及14、14之间的间隔尺寸设定为0.4mm以上。
附件2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的集油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4),包括吸油烟机风机网罩3,网罩内圈2和集油杯1。
附件3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滤油网集油杯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4),其中滤油网20为空心锥体,其中央部分比周围部分低,其上端有一凸缘25。
附件5-1公开了聚四氟乙烯用作不粘材料,主要用于涂层制品如各种不粘锅、食品加工机器、机器的防粘辊筒等(参见第154页)。
附件5-2公开了聚四氟乙烯用于塑料加工及食品工业、家用品(如防粘锅)的防粘层(参见第92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3、5-1、5-2、6-1、8相比,上述附件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滤油孔(31)在所述滤油网(3)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5?15个,且所有滤油孔(31)的面积占滤油网(3)总面积的36%?72%。
请求人认为:附件8中的开口率、孔距与滤油孔面积相结合可以得出1平方厘米相应产生5-15个孔的范围,所以公开了孔数及所占面积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8公开了过滤板的开口率设定为25%以上,但其并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滤油孔的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36%~7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由于附件8仅公开了开口率范围以及孔距范围,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开口率范围,因此在开口率、孔距、滤油孔大小和滤油孔个数均不确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来确定滤油孔的大小和滤油孔的个数,并使开口率范围和滤油孔个数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之内。虽然附件6-1公开了吸油烟机过滤网的滤油孔面积,但附件8公开的是微波炉防护罩的过滤板,由于微波炉与使用油烟机的灶具的加热方式及烹饪方式不同,从而两者所产生油烟的浓度、速度与油滴的大小等均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无法将附件8公开的用于微波炉过滤板的开口率和孔距用于附件6-1公开的油烟机过滤网。并且,即使将附件8公开的开口率范围以及孔距范围与附件6-1公开的滤油孔面积相结合,由于开口率、孔距和滤油孔个数均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也无法在滤油孔面积的基础上,来确定孔距、开口率和滤油孔个数,并获得如权利要求1限定的滤油孔个数和开口率。从而请求人关于附件8中的开口率、孔距与滤油孔面积相结合可以得出1平方厘米相应产生5-15个孔的范围,所以公开了孔数及所占面积的技术特征的主张不成立。此外,由于附件6-1仅公开了滤油孔面积和其仅为油烟中油滴截面的6/10,因此,如上所述,在开口率、孔距和滤油孔个数均不确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在滤油孔面积的基础上,来确定孔距、开口率和滤油孔个数,并使滤油孔个数和开孔率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的滤油孔个数和开口率范围之内。另外,附件2、3、5-1、5-2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滤油孔在滤油网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5~15个和滤油孔的面积占滤油网总面积的36%~72%。因此即使将附件8、6-1、2、3、5-1、5-2按照请求人主张的方式结合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获得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而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采取了上述特征,取得了油烟机油烟分离效果大大改善的有益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具备创造性。
此外,如上所述附件1-1至1-7、6-4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即使考虑这些证据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由于附件1-1至1-7仅公开了滤油网网孔直径为0.2cm,附件6-4仅公开了0.039cm2菱形网孔设计,其为油烟中油滴截面的6/10。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至1-7、6-4相比,上述附件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滤油孔(31)在所述滤油网(3)上的分布密度为每平方厘米5?15个,且所有滤油孔(31)的面积占滤油网(3)总面积的36%?72%。并且,由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参见上述对附件8、6-1、2、3、5-1、5-2的评述,因此,即使将所有附件按照请求人主张的方式结合起来,如上所述,也要经过创造性劳动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均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由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从而请求人关于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并且由于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安装有上述除权利要求5以外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过滤网罩的油烟机,而鉴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所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6304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4无效,在权利要求1-3、5-9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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