浇铸设备中控制浇铸包以较低浇铸高度运动的方法和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浇铸设备中控制浇铸包以较低浇铸高度运动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05
决定日:2008-04-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05714.X
申请日:1998-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胜利
授权公告日:2002-03-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魏屹
国际分类号:B22D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说明书没有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中的技术方案,那么专利说明书没有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3月6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98805714.x、名称为“浇铸设备中控制浇铸包以较低浇铸高度运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6月17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哈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的方法,至少有一台可沿Y方向平行于浇铸模的路径移动的浇铸机,其特征在于:在整个浇铸过程中,浇铸包垂直于浇铸模路径水平地沿X方向和垂直于X-Y平面沿Z方向运动,并且绕转轴A转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浇铸机的电子控制装置根据沿X,Z方向的运动和以A为转轴的旋转来编程序,该程序用来在浇铸过程中控制各种装置的运动和转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两台浇铸机并排放置,当第一台浇铸机的浇铸包卸空时,第二台浇铸机接续浇铸过程。 4、一种用来完成权利要求1至3之一方法的浇铸机,该浇铸机带有一可沿导轨横向移动的纵向运载车,其特征在于:在一相对于该纵向运载车(3)可横向移动的横向运载车(6)上安装有一塔状结构(9),在该结构(9)中安装有垂直可移动的保持装置(13),该装置带有可供安装浇铸包(14)的悬挂板(20),所述的悬挂板(20)与旋转安装于保持装置(13)中的一个倾斜轴(18)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的浇铸机,其特征在于:横向运载车(3)配备有安装于控制室(10)中的电子控制装置(11),所述的控制装置与一个用来在导轨(7)上更换横向运载车(6)的摩擦电动机(8),经由链(15)来提升或降低保持装置(13)的提升电动机(16)和一个用来驱动倾斜轴(18)的倾斜电动机(19)可控制地相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4的浇铸机,其特征在于:浇铸包(14)靠其侧面突出安装的两个连接部件(26和27)可悬挂于悬挂板(20)上的相应部件(29和30)上。 7、根据权利要求5的浇铸机,其特征在于:浇铸包(14)靠其侧面突出安装的两个连接部件(26和27)可悬挂于悬挂板(20)上的相应部件(29和30)上。 8、根据权利要求4至7中之一的,其特征在于:塔状结构(9)和控制室(10)安装于横向运载车(6)上,在其之间连接有压力流体测量室(12)。 9、根据权利要求4至7中之一的浇铸机,其特征在于:浇铸包(14)配备有可更换的浇口砖(25)。 10、根据权利要求4至7中之一的浇铸机,其特征在于:浇铸包(14)在其流槽(21)附近装有渣砖(33)。”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刘胜利(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下述附件1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当于下述附件1-4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2、8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4份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3年12月1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JP5-329622A的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公开日为1997年1月7日,公开号为特开平JP9-1320A的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公开日为1992年12月15日,专利号为5170915的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公开日为1937年5月11日,专利号为207987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26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具体阐述了本专利与附件1、2的区别,认为请求人的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2007年3月26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进行意见陈述。而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确认无效的理由、证据和无效范围同请求书的内容;(3)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4)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有必要要求专利权人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问题1:说明书没有对流槽理论旋转点的含义和具体位置作出清楚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问题2: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的方法和应用该方法的浇铸机,以实现在较低的浇铸高度下进行浇铸作业,同时可以稳定地引导流槽理论旋转点达到尽可能低的高度,但是合议组认为在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实现上述控制的技术手段,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一个月内对此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果专利权人不能对上述问题作出清楚的说明,合议组将以本专利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无效理由,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于2007年7月10日提交了口头审理代理词。其认为附件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附件2结合附件1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与口头审理中的观点基本相同。另外,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流槽理论旋转点”作出清楚的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没有充分公开如何使流槽旋转的理论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从而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因此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宣告本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7月23日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流槽理论旋转点的含义等。具体地,专利权人认为,(1)“流槽理论旋转点”的含义在说明书第1页第8-14行有具体解释。“流槽理论旋转点”对应着具有半径为R的浇口砖的半径的中心,是浇铸包旋转运动的理论点,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难理解。如图3所示,浇铸包围绕半径R的理论点D旋转。(2)请求人提出的附件2(JP9-1320)中也有应用到假设浇铸包是围绕某点做旋转运动,如附件2的图3和说明书译文中第8页第17-23行所示,附件2说明了“虚拟初始出液中心O”位于或接近浇铸包出液口2,可以认为其出发点和本发明的“流槽理论旋转点”是相同的,是相对应的一个流槽旋转运动的理论点。(3)本发明的发明点是提供一种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的方法,使得整个浇铸过程中,浇铸包垂直于浇铸模路径水平地沿X方向和垂直于X-Y平面沿Z方向运动,并且绕转轴A转动。本发明为了实现引导流槽旋转的理论点达到尽可能低的高度,提供了一种电子控制装置11。如说明书第3页第4-13行所述,电子控制装置11可以根据待浇铸的浇铸模的尺寸临时编程。当程序启动时,该程序控制摩擦电动机18、提升电动机16和倾斜电动机19使流槽D的旋转理论点和浇口砖25的曲率半径R沿曲线K1从上至下运动,并在遵守安全的浇铸距离的同时,保证尽可能低的浇铸高度。附图3表示在整个浇铸过程中控制浇铸包运动的过程。浇铸包(水平向左地)沿X方向和(垂直向下地)沿Z方向运动,并且理论点D沿曲线K1移动,使得浇铸包14和浇铸模24保持安全距离。当浇铸模填满后和浇铸包14准备Y向移动到下一个浇铸模24之前,浇铸包位于最低的理论点D的状态。至于如何编程序来控制各种装置的运动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发明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在整个浇铸过程中浇铸包都可以在几个方向上运动的思路,实现引导流槽旋转的理论点达到尽可能低的高度,克服现有技术中增加顶浇高度的缺陷。因此,说明书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1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其中第二种情形是,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在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前,需要审查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并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流槽理论旋转点”以及“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达到在较低浇铸高度下进行浇铸作业的方法”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进而无法实施,而且这些技术内容属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而无法依据对比文件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口头审理时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将依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依职权针对上述问题引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无效理由,对本专利进行审查。

1、关于流槽理论旋转点

说明书第一页第2段记载“在顶注过程中熔融物质通过一个半径为R的浇口砖流出浇铸包,其中浇铸包的倾斜轴以这样一种方式至少应大致通过这一半径的中心,即通过所谓的流槽旋转的理论点,能获得流动的设计关系,而与浇铸包倾斜几何角无关” 。专利权人认为,“流槽理论旋转点”对应着具有半径为R的浇口砖的半径的中心,是浇铸包旋转运动的理论点。合议组认为,从上述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知道下述信息,(1)流槽理论旋转点对应着半径为R的浇口砖的半径的中心,(2)浇铸包的倾斜轴通过流槽理论旋转点。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上述内容后不能理解“获得流动的设计关系”是何含义,而且在浇铸包倾斜运动的过程中,该中心即流槽理论旋转点也是移动的,那么如何随时确定流槽理论旋转点的具体位置,如何保证浇铸包的倾斜轴始终通过流槽理论旋转点。因为本专利是一种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的方法,那么要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必然要确定旋转的中心即确定运动过程中流槽理论旋转点的具体座标位置。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内容揭示出流槽理论旋转点相对于其它部件的关系,由此不能确定运动中的流槽理论旋转点的位置,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流槽理论旋转点”的具体含义和位置。

流槽理论旋转点和附件2中所述的“虚拟初始出液中心”是否相同?附件2中关于“虚拟初始出液中心”的定义有“虚拟初始出液中心位于或者接近浇铸开始时浇铸包的出液口中的熔液的下落起始点”(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3-4行)。从附件2看,无法使虚拟初始出液中心和本专利的流槽理论旋转点相对应,因而无法确定两者的含义是否相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两者不同,但是在口头审理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又认为相同,因此前后矛盾,合议组不能支持专利权人的观点。

所以,流槽理论旋转点既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也没有在说明书中得到清楚的说明,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

2、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的方法以达到较低的浇铸高度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的意见陈述中认为,本发明提供一种控制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的方法,在整个浇铸过程中,浇铸包垂直于浇铸模路径水平地沿X方向和垂直于X-Y平面沿Z方向运动,并且绕转轴A转动。本发明为了实现引导流槽理论旋转点达到尽可能低的高度,提供了一种电子控制装置11。电子控制装置可以根据待浇铸的浇铸模的尺寸临时编程。当程序启动时,该程序控制摩擦电动机18、提升电动机16和倾斜电动机19使流槽D的旋转理论点和浇口砖25的曲率半径R沿曲线K1从上至下运动,并在遵守安全的浇铸距离的同时,保证尽可能低的浇铸高度。

但是合议组认为,(1)虽然电子控制装置根据浇铸模的尺寸临时编程,但是浇铸模的尺寸与流槽理论旋转点之间的关系依旧无法得知,仅仅通过控制浇铸机沿着X方向、Z方向以及绕转轴A转动,只能获知浇铸机作出相应方向的运动,而不能够获知浇铸包就是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进行运动的。(2)虽然电子编程技术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但是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依据什么样的参数来确定流槽理论旋转点的位置,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也没有结合说明书给出充足的理由来证明电子控制装置能够确定浇铸包的倾斜轴通过流槽理论旋转点。(3)曲线K1在说明书中没有定义,依据什么确定曲线K1的轨迹,如果不能确定K1的轨迹,又如何控制流量理论旋转点和曲率半径R沿曲线K1上下运动呢。(4)通过说明书的内容以及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如何通过电子控制装置实现尽可能低的浇铸高度的,就是说控制浇铸机沿着各个方向的运动如何保证浇铸包围绕流槽理论旋转点运动,并达到尽可能低的浇铸高度的。虽然编程技术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但是编程的前提是必须给出一些座标值和各个参数之间的关系,而本专利说明书恰恰缺少及其重要的流槽理论旋转点的位置、浇铸包的尺寸与流槽理论旋转点之间的关系、浇铸包的尺寸与曲线K1的关系等实现发明所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本专利时,无法确定流槽理论旋转点的位置,无法编程, 无法使流槽理论旋转点沿着所述的曲线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实施本专利。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地定义技术用语的含义,也没有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没有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8805714.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