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炉炉顶溜槽式布料器用抓提式α角驱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13
决定日:2008-04-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00838.0
申请日:2003-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玉清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C21B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构思不同,同时现有技术又未给出启示在所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形成该项技术方案,则不能认为在所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项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炉炉顶溜槽式布料器用抓提式α角驱动机构”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3100838.0,申请日是2003年1月23日,专利权人是李玉清。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高炉炉顶溜槽式布料器用抓提式α角驱动机构,该机构借助与轴承大托圈(9)内套连接的弧状异型连杆(12)通过曲柄(11)与溜槽(5)上耳轴(10A)相连接实现α角转动力矩的传递,其特征在于该驱动机构由同步反向机构驱动下的两根同步、反向、平行的驱动轴(15,16)及连接在该驱动轴(15,16)上面的呈对称分布的曲柄连杆(14)组合与轴承大托圈(9)中外套上的衬套圈(13)相铰接组成的,曲柄连杆机构(14)组合包含四个对称分布在驱动轴(15,16)上面的曲柄连杆机构,连杆的末端借助支架(14A)与轴承大托圈(9)外套上的衬套圈(13)铰接,支架(14A)固定在衬套圈(13)上与曲柄连杆机构(14)位置对应均匀分布,同步反向机构是一对同齿数/同模数相啮合的齿轮(7,8)组成,设定在两齿轮(7,8)的轴上的复式曲柄连杆机构与两驱动轴(15,16)分别相连接,两齿轮轴中的一个与动力源变速箱(17)的输出轴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抓提式α角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同步反向机构中采取油压或汽动动力线性动力源时,在两个同齿数/同模数齿轮之间设置一个双面同模数齿条,将齿条直接与线性驱动的动力源的输出杆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抓提式α角驱动机构,其特征在于轴承大托圈(9)外套上的衬套圈(13)上设有两个对称的导向的限位轮,该轮与箱体壳上的导向槽相对应设置。”
针对本专利,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或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9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30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为1998年2月18日、公开号为CN11735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50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4年1月18日、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公开号为CN164104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及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专利权人用证据1来证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存在技术缺陷。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指出附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附件3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5:山东工学院机械原理及零件教研室等编,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1960年11月第1版,1960年11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机械原理》封面页、版权页、序页、第28-31、158-161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2页;
附件6:吴宗泽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师手册》(上册)封面页、版权页及第829、830页以及《机械设计师手册》(下册)扉页、目录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5、6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复印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6不应被接受,对上述附件不予质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机械原理》(附件5)、《机械设计师手册》(上册)和《机械设计师手册》(下册)(附件6)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根据2006年版《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接受。专利权人对附件1、2和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同步反向机构驱动下的两根同步、反向、平行的驱动轴(15,16)及连接在该驱动轴(15,16)上面的呈对称分布的曲柄连杆(14)组合;曲柄连杆机构(14)组合包含四个对称分布在驱动轴(15,16)上面的曲柄连杆机构;同步反向机构是一对同齿数/同模数相啮合的齿轮(7,8)组成;设定在两齿轮(7,8)的轴上的复式曲柄连杆机构与两驱动轴(15,16)分别相连接。附件4给出了可将两个吊点变成4个吊点的技术启示,附件5、6证明采用同齿、同模数的齿轮传动实现同步以及齿轮、齿条传动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且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是单杠杆,磨损大,稳定性不好,附件4的链条传动稳定性不好,它们与本专利都不同。附件2、4以及公知常识相互之间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与附件2、4在技术方案和构思上完全不同,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最终确认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2、4、5和6。附件1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为附件1已经生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2、4是公开出版的两份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且专利权人对附件2、4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2、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附件5、6,合议组认为,附件5、6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在口头审理中当庭出示了其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在口审中表示不对附件5和6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要求口审后陈述意见的机会,在专利权人没有举证否定附件5和6真实性的情况下,根据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3.1的规定,由于附件5和6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合议组对其予以接受,并对附件5和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附件5和6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6予以接受。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也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关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构思不同,同时现有技术又未给出启示在所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形成该项技术方案,那么不能认为在所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项技术方案。
具体到本案中,本专利技术方案的要点是将α角驱动机构设计成一个由同步反向机构驱动下的两根同步、反向、平行的驱动轴,及在该两轴上均匀对称设置的曲柄连杆结构组,该曲柄连杆机构组的连杆定位铰接在上、下移动的轴承大托圈外套的衬圈套上。从而随着两个驱动轴的同步旋转带动曲柄连杆机构组同时转动使连杆同步上、下形成对轴承大托圈的抓提或垂放。附件2公开的内容为:驱动机构4带动扇形齿轮3使杠杆的动力臂2摆动,同时由于杠杆的作用,阻力臂18向相反的方向摆动,阻力臂18通过连杆14与托圈13活动连接,由此带动托圈13和框架6上下往复运动。
根据附件1(第9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进行对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同步反向机构驱动下的两根同步、反向、平行的驱动轴及连接在该驱动轴上面的呈对称分布的曲柄连杆机构,曲柄连杆机构组合包含四个对称分布在驱动轴上面的曲柄连杆机构,同步反向机构是一对同齿数/同模数相啮合的齿轮,设定在两齿轮的轴上的复式曲柄连杆机构与两驱动轴分别相连接等。由此构成了一个在传动形式和构思上与附件2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附件4公开了一种链条传动的高炉炉顶溜槽布料器,其具有吊装于壳体上顶盖(7)上的两平行传动轴(9)、两平行传动轴(9)上安装的传动链轮(19)和连接这两传动链轮(19)的传动链条(20)、两平行传动轴(9)上安装的且相对旋转套筒(10)轴向对称的4个上链轮(8)、壳体下底盘(14)上安置的且分别与两平行传动轴(9)上安装的4个上链轮(8)相对应的4个下链轮(15)、连接上下对应两链轮(8、15)的4根链条(13),溜槽通过与其固定装配的曲柄和耳轴与旋转套筒联结在一起,同时还通过与其固定装配的曲柄、框架、平面回转支承与挂置在4根连接上下对应两链轮的链条上的托圈联结,在旋转套筒驱动机构的作用下,可随旋转套筒一起转动,而通过传动轴输入扭矩时,还可在连接上下对应两链轮的4根链条上下运动的作用下,绕耳轴摆动。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4以及附件2与附件4在α角驱动方面的传动方式和构思都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虽然附件4给出了可以设置四个吊点来提高稳定度的技术启示,但将此结合到附件2(即附件4与附件2结合)仍缺乏足够的技术启示。并且虽然附件5和6证明了采用同齿、同模数的齿轮传动实现同步以及齿轮齿条传动都是公知常识,但是附件5和6以及现有技术中均没有给出可将齿轮传动以及采用同齿、同模数的齿轮传动实现同步应用于附件2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附件4和公知常识也不能想到在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设置“同步反向机构驱动下的两根同步、反向、平行的驱动轴及连接在该驱动轴上面的呈对称分布的曲柄连杆机构,曲柄连杆机构组合包含四个对称分布在驱动轴上面的曲柄连杆机构,同步反向机构是一对同齿数/同模数相啮合的齿轮,设定在两齿轮的轴上的复式曲柄连杆机构与两驱动轴分别相连接”,即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和事实,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00838.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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