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12
决定日:2008-04-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20883.1
申请日:2003-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维顶
授权公告日:2007-05-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浩权宗延杰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G08B17/103,A62C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并且该区别特征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2日授权公告的ZL200310120883.1号、名称为“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胡浩权、宗延杰,申请日是2003年12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由探测部分、电路部分和机械等部分组成,其特征在于,

a. 探测部分由火焰启动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构成,实现对特征波长火焰的准确探测,

b. 电路部分中,火焰启动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中央处理器,经驱动电路驱动单一电机(7)转动,实现水平和垂直扫描、探测火源后定位,中央处理器发出信号到主控室(8)后,返回中央处理器,发出报警、开启阀和水泵信号,

c. 机械部分中,机体(9)通过快装卡头,垂直悬挂于灭火剂管网上,由立轴给水管套(8)连至横轴管(4)和喷嘴(1)上,机座(15)、基板(13)、 电机(7)固定于机体(9)上,电机(7)的齿轮(6)与大齿轮(14)、锥齿轮 (5)依次连接,锥齿轮(5)带动横轴管(4)、喷嘴(1)、通过大齿轮实现单一电机带动水平探测器座(3) 和垂直探测器座(2)的旋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火焰启动探测器由紫外线传感器、红外光接收器、滤光片和吸光罩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水平探测器由红外火焰传感器、红外热辐射传感器、紫外线传感器,聚光片和吸光罩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垂直探测器由红外热辐射传感器、红外光接收器,聚光片、吸光罩和滤光片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特征在于,探测器与电路部分之间使用屏蔽线连接,并将接地点直接选在机体上。 ”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维顶(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6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13692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申请日为1999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专利权人为张维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17976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申请日为2001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张维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9097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18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12799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19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3136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14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3214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被证据1所覆盖,仅在名称上有差异,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1公开,一部分为公知必配部件,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公知电器件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5分别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证据2、3、5、6披露了本专利相应的技术方案,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如下区别特征:“主控室、开启阀、机座、灭活剂管网”,“火焰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中央处理器”,以及机械部分中“通过大齿轮实现单一电机带动水平探测器座(3)和垂直探测器座(2)的旋转”。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2)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6中的任意两篇相比,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同一放大电路”和上述有关大齿轮实现单一电机带动水平探测器座和垂直探测器座的旋转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具有相应的有益效果,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月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8年2月2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公开文本的公开日为2001年4月18日,证据2的公开文本的公开日为2002年5月22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分别相对于证据1的公开文本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证据2的公开文本以及证据3-6中任一证据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6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2本身为授权公告文本,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而现在提出使用证据1和2的公开文本,属于新举证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

合议组经审查,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证据1和2的公开文本的技术方案与授权文本的技术方案应当是一致的,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前已收到其授权文本,因此接受证据1、证据2的公开文本并不会给专利权人造成实体上的损害,因此接受请求人的意见,并通过专利局专利检索系统打印出证据1和2的公开文本(下称证据1’ 和证据2’ ),当庭转送给双方当事人。同时给予专利权人在庭审后一指定期限内进行一次书面意见陈述的机会。

其中,证据1’ :公开号为CN12915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1年4月18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349836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2年5月22日。

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1’ 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发表了以下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请求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专利权人坚持其2007年1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意见。关于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请求人认可证据1(未具体描述出本专利紫外线传感器,但认为根据证据1(可以引申出很多种用于探测火焰的传感器,证据1(第3页第9行中的红外接收管相当于本专利红外光接收器,本专利的滤光片、吸光罩、红外热辐射传感器、红外火焰传感器为必然存在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滤光片、吸光罩等技术特征,紫外线传感器和红外线接收器是不同的,而必然存在的特征应需要举证。关于权利要求5的新颖性,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其附加特征属于常规技术,但专利权人认为将该常规技术组合至本专利是具有新颖性的。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6中任一证据无创造性;专利权人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具有同一放大电路、主控室,且说明书中记载了同一放大电路的作用;认为证据2(、证据3-6均未公开本专利的同一放大电路,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红外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紫外线传感器,证据4权利要求书第9行挡光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滤光片,证据4斩光器有屏蔽别的光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聚光片,挡光片相当于本专利滤光片,证据4说明书第4页也有叙述克服各种混杂光谱的干扰,证据4说明书第5页第5行公开热释电传感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挡光片是斩光器的一部分,而本专利过滤片是单独的部件,证据4说明书说明挡光片的效果是延迟电路的,与本专利不同,证据4斩光器是将连续的光转化为有闪烁特性的光与本专利聚光片不同,本专利获得的是连续的光,证据4斩光器是闪烁的光,二者作用不同。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权利要求书第10行屏蔽罩公开,并认为所有的电器都有接地的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屏蔽线与接地线不同,本专利是为了防止干扰而设置屏蔽线。



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于2008年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其坚持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两个区别特征:①“b、电路部分中,火焰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②“中央处理器发出信号到主控室后,返回中央处理器,发出报警、开启阀和水泵信号”。其中区别特征①的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6行有描述,即“使电路结构简化,功能齐全,耗能低,工作可靠,性能优良,组装方便,为电路的集成化小型化奠定基础”。区别特征②的效果在说明书附图3中有所体现,其起到了监控作用,使判断更准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4附加特征的结构没有在证据1’中公开,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也未在证据1’中公开,其也具有相应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本专利与其他证据对比的具体意见陈述与口头审理当庭发表的意见一致,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证据1和2,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证据1和2的公开文本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出使用公开文本,属于超期举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和2的公开文本的技术方案与授权文本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之前已看到授权文本,而且在口头审理之后已给予专利权人针对证据1和2的公开文本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接受证据1、证据2的公开文本并不会给专利权人造成实体上的损害,因此接受请求人的意见,并通过专利局专利检索系统打印出证据1和2的公开文本(即证据1’ 和证据2’ ),当庭转送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1’ 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上述证据1’ 和证据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而证据3-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报警灭火器,其由探测部分、电路部分和机械部分组成,同时权利要求1记载了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证据1的公开文本即证据1’(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3页,附图2-5)公开了一种单电机切换扫描灭火器,具有智能性,其包括红外接受管启动器(14)、水平扫描器(16)、俯仰扫描器(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探测部分中的火焰启动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还包括快速接头、快速接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快装卡头)、主轴、定子、底盘以及步进电机、喷水嘴(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立轴、机座、基板、电机、喷嘴)等,灭火器腔体(19)上部中心与其立设置的主轴(3)下部及水道(6)固定相联通,腔体呈扁状、中心横设一根与主轴(3)、水道(6) 相联通的180°半开式通径的横轴(18)(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横轴管),还与两喷水嘴定向固定连通。其步进电机(27)的电机齿轮(21) 向下与主轴(3)上的180°自由齿轮(7)相互啮合,180°自由齿轮(7)与下部的伞齿轮(20)固定为一体,在与横轴(18)上的伞齿轮(30)啮合后,喷嘴体(9)俯仰扫描器(32)及两喷水嘴(31)形成一个完整的传动机构,其另一套步进电极(27)正转时应用的是作为水平扫描器(16)扫描起火点(26)的功能。虽然证据1(在此使用了“另一套步进电极(27)”的描述,但根据证据1(的主题“单电机切换扫描灭火器”以及附图所示和说明书的整体描述,证据1(是利用单一电机的正反转分别实现对水平扫描器和俯仰扫描器的驱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机械部分)。证据1(的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都经拨线柱(23)导出,并通入电路板(28) 上,上述启动信号P1与电脑IC1的P1启动放大端接通,水平扫描器(16)的信号进入电脑IC1的P2水平放大端,俯仰扫描器(32)的电信号由P3输入到电脑IC1的P3俯仰放大端,上述信号由电脑输出控制,调节步进电机(27)的转动,实现水平和垂直扫描、探测火源后定位,由电脑输出信号控制电动阀、电动泵、显示屏、报警器同时启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路部分)。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火焰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而证据1’中的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分别输入电脑IC1的P1、P2、P3放大端;(?)、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主控室,机座、基板、电机固定于机体上,机体垂直悬挂于灭活剂管网上。

关于区别特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火焰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信号进入同一放大电路,减少了电路放大板(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3行),从而使电路结构简化,功能齐全,耗能低,工作可靠,性能优良,组装方便,为电路的集成化小型化奠定基础(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6-19行)。证据1’披露了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都是经导线由拨线柱(23)导出绕主轴(3)180°通入底盘(5)上的电路板(28)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5行、附图4),而上述三信号分别经P1、P2、P3放大端输入电脑IC1(参见证据1’的附图5),可见证据1’的红外接受管启动器、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的电信号输入的是同一电路板(28)。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说明上述三信号输入的是同一放大电路,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多路电信号通入同一放大电路进行放大以集成模块、简化结构,这属于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三信号输入同一放大电路并没有得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1’披露的上述三信号通入同一电路板,必然也会使电路结构简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将上述三信号通入同一放大电路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其中的主控室(8)用于对灭火装置进行控制,是一般灭火设备所具备的功能,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主控室(8)具备特别的作用,可见是否设置主控室(8)并不会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机座、基板、电机固定于机体上,机体垂直悬挂于灭火剂管网上”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和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和4分别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火焰探测器、水平探测器和垂直探测器的组成进行了限定。

证据1(中披露了火焰启动探测器为红外接受管启动器。证据4是涉及一种高智能全自动扫描定位报警灭火器,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披露了启动探测器、水平扫描器和垂直扫描器都可为热释电传感器(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4-20行),为了提高传感器的灵敏度,在扫描器上设有挡光片和线圈绕组组成的斩光器,挡光片上设有衔铁。

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火焰探测器采用紫外线传感器或是红外光接收器属于公知常识,水平扫描器和垂直扫描器选择红外热辐射传感器、紫外线传感器、红外接收器、热释电传感器等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而组成中给探测器增加滤光片和吸光罩等光学处理部件进行必要的修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混杂光谱的干扰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2、3和4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3和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探测器与电路部分之间使用屏蔽线连接,并将接地点直接选在机体上”。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屏蔽线与接地线不同,本专利是为了防止干扰的,但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也认可上述附加特征属于常规技术,只是将该常规技术组合至本专利是具有新颖性的。合议组认为,将电器件接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了防止干扰采用屏蔽线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可以得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故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310120883.1号发明专利权全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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