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墨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291
决定日:2008-04-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31800.4
申请日:1999-05-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广东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2?郑亚俐3?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主审员:崔峥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B41J2/1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专利法第33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上述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不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推测得出的技术内容。
全文:
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6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墨盒” 的00131800.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是99800780.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1999年5月18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1998年5月18日,专利权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喷墨打印设备的打印头供应墨水,该墨盒包括:

多个外壁;

一供墨口,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形成于多个壁的第一个上;

一存储装置,由所述墨盒支承,存储关于墨水的信息;

一电路板,安装在与所述多个壁中的第一壁交叉的所述第二壁上,所述电路板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上;和

多个接触点,形成在所述电路板的外露表面上,用于将所述存储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位于所述供墨口附近设置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壁上。

3、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设置于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壁垂直的所述第二壁上。

4、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基本上为矩形,且所述电路板设置于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第一壁的所述第二壁上,所述第二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壁窄。

5、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设置成基本平行于垂直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壁的所述第二壁。

6、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触点位于墨盒装于打印设备上或从其上拆下时的支点的相对位置。

7、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基本上为矩形并沿垂直方向对准。

8、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喷墨打印设备的打印头供应墨水,该墨盒包括:

多个外壁,

一供墨口,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形成于多个壁的其中一个上;

一记忆装置,由所述墨盒支承,存储关于墨水的信息;

多个触点,用于将所述记忆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所述列的其中之一比另外的列更靠近所述供墨口,最靠近所述供墨口的触点列比离所述供墨口最远的触点列长。

9、根据权利要求8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设置于所述壳体上并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上。

10、根据权利要求8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其上的所述壁位于所述供墨口的附近。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位于所述记忆装置设于其上的所述壳体的所述壁的中线上。

12、一种具有一打印头的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将墨水滴喷射于记录介质上,该墨盒包括:

一含墨水的壳体;

一供墨口,形成在所述壳体的一个壁上,用于将所述壳体内的墨水导向打印头;

一设置于所述壳体上的记忆装置,存储墨水的信息;

多个设于所述壳体上的端子,当墨盒安装于打印设备上时,至少其中之一个端子将所述记忆装置电连接到所述喷墨打印设备并且其中之一个端子电连接到打印设备的两个触点元件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基片,在所述基片的一个表面上设置有一个存储装置,在所述基片的另外面上设置有多个端子。

14、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基片,在所述基片的一个面上设置有一个存储装置,在与所述存储装置所在的面相同的面上设置所述多个端子。

15、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存储装置由抗墨水材料模铸而成。

16、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端子分组成至少一第一组和第二组。

17、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是表示安装在打印设备上的墨盒的存在的检测端子。

18、根据权利要求17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至少两触点元件的端子基本上位于墨盒宽度方向的中央。

19、根据权利要求17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

20、根据权利要求17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具有比其它端子大的面积。

21、根据权利要求17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是接地电极。

22、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当墨盒安装在打印设备上时所述多个端子以一个时间间隔与外部控制装置形成接合。

23、根据权利要求16的墨盒,其中所述第一组和第二组端子沿墨盒装在打印设备上的方向以一个间隔设置。

24、根据权利要求16的墨盒,其中所述第一组和第二组端子相对墨盒装在打印设备上的方向具有不同的高度。

25、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属记忆装置包括各具有不同功能的六个端子。

26、根据权利要求16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还包括当墨水穿过两组端子附着时将所述第一组端子连接到第二组端子的导体元件。

27、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端子的至少其中之一沿墨盒装在打印设备上的方向是垂直地呈矩形。

28、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接地垫元件,用于检查所述记忆装置的内容。

29、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端子与所述记忆装置的边缘隔开。

30、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物理接触打印设备的一接触元件的端子。

31、一种具有一打印头的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该打印头向一记录介质上喷射墨水滴,该打印头具有一供墨针,并装在一活动托架上,该墨盒包括:

一壳体,其内含有墨水并构造成可拆下地装于打印头上,所述壳体具有一第一壁和一第二壁,该第二壁具有一第一上角和一第二上角;

一供墨口,形成在所述第一壁上用于接纳打印头的供墨针并从所述壳体向该打印头供应墨水;

一记忆装置,设置在所述壳体的一个壁上,存储墨水信息;

至少两个电触点,用于将记忆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上,各电触点距离供墨口一预定距离;

至少一个悬垂件,延伸超过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那里的所述壳体的壁的一个平面,悬垂件位于第一上角和第二上角之间。

32、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其上的所述壁垂直于所述供墨口形成于那里的所述壳体的一个壁。

33、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上。

34、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基本上在沿所述壁的宽度的一个中央位置设置在所述供墨口附近的一个壁上。

35、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一个侧壁上。

36、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壳体基本上为矩形,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一个侧壁上,该侧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侧壁窄。

37、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位于墨盒装于打印设备上或从其上拆下时的支点的相对位置上。

38、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形成在所述记忆装置的上部位置。

39、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沿垂直于所述记忆装置的一个平面的方向延伸超过壳体。

40、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所述供墨口和所述悬垂件位于墨盒的同侧。

41、根据权利要求31的墨盒,其中所述壳体的内部分成至少两个分开的室,所述悬垂件包括两个分开的凸起,该两凸起延伸超过沿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其上的所述壁的宽度方向的两端部。

42、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喷墨打印设备的打印头供应墨水,该墨盒包括:

多个外壁;

一个供墨口,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形成于多个壁的第一个上;

一存储装置,由所述墨盒支承,存储关于墨水的信息;

多个触点,形成在与所述多个壁中的第一壁交叉的所述多个壁的第二壁上,用于将所述存储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并且位于所述多个列之一的中心的所述触点中的一个触点(60?2)位于供墨口的中线上。”



2?针对上述专利权,广东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第一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专利号为US5363134、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1月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2:专利号为US5359357、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0月25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和42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6、8-30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41相对于证据1-1和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月18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6年2月16日,第一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1-1和1-2的中文译文。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2月21日将上述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本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3月1日和20日两次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7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2中,同时调整了相应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编号。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喷墨打印设备的打印头供应墨水,该墨盒包括:

多个外壁;

一供墨口,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形成于多个壁的第一个上;

一存储装置,由所述墨盒支承,存储关于墨水的信息;

一电路板,安装在与所述多个壁中的第一壁交叉的所述第二壁上,所述电路板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上;和

多个接触点,形成在所述电路板的外露表面上,用于将所述存储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位于所述供墨口附近设置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壁上。

3、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设置于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壁垂直的所述第二壁上。

4、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基本上为矩形,且所述电路板设置于基本上垂直于所述第一壁的所述第二壁上,所述第二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壁窄。

5、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设置成基本平行于垂直于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壁的所述第二壁。

6、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触点位于墨盒装于打印设备上或从其上拆下时的支点的相对位置。

7、根据权利要求1的墨盒,其中所述电路板基本上为矩形并沿垂直方向对准。

8、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喷墨打印设备的打印头供应墨水,该墨盒包括:

多个外壁,

一供墨口,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形成于多个壁的其中一个上;

一记忆装置,由所述墨盒支承,存储关于墨水的信息;

多个触点,用于将所述记忆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所述列的其中之一比另外的列更靠近所述供墨口,最靠近所述供墨口的触点列比离所述供墨口最远的触点列长。

9、根据权利要求8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设置于所述壳体上并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上。

10、根据权利要求8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其上的所述壁位于所述供墨口的附近。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位于所述记忆装置设于其上的所述壳体的所述壁的中线上。

12、一种具有一打印头的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将墨水滴喷射于记录介质上,该墨盒包括:

一含墨水的壳体;

一供墨口,形成在所述壳体的一个壁上,用于将所述壳体内的墨水导向打印头;

一设置于所述壳体上的记忆装置,存储墨水的信息;

多个设于所述壳体上的端子,当墨盒安装于打印设备上时,至少其中之一个端子将所述记忆装置电连接到所述喷墨打印设备并且其中之一个端子电连接到打印设备的两个触点元件上;

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是表示安装在打印设备上的墨盒的存在的检测端子,且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基片,在所述基片的一个表面上设置有一个存储装置,在所述基片的另外面上设置有多个端子。

14、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基片,在所述基片的一个面上设置有一个存储装置,在与所述存储装置所在的面相同的面上设置所述多个端子。

15、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存储装置由抗墨水材料模铸而成。

16、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端子分组成至少一第一组和第二组。

17、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至少两触点元件的端子基本上位于墨盒宽度方向的中央。

18、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具有比其它端子大的面积。

19、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是接地电极。

20、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当墨盒安装在打印设备上时所述多个端子以一个时间间隔与外部控制装置形成接合。

21、根据权利要求16的墨盒,其中所述第一组和第二组端子沿墨盒装在打印设备上的方向以一个间隔设置。

22、根据权利要求16的墨盒,其中所述第一组和第二组端子相对墨盒装在打印设备上的方向具有不同的高度。

23、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属记忆装置包括各具有不同功能的六个端子。

24、根据权利要求16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还包括当墨水穿过两组端子附着时将所述第一组端子连接到第二组端子的导体元件。

25、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端子的至少其中之一沿墨盒装在打印设备上的方向是垂直地呈矩形。

26、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接地垫元件,用于检查所述记忆装置的内容。

27、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多个端子与所述记忆装置的边缘隔开。

28、根据权利要求12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物理接触打印设备的一接触元件的端子。

29、一种具有一打印头的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该打印头向一记录介质上喷射墨水滴,该打印头具有一供墨针,并装在一活动托架上,该墨盒包括:

一壳体,其内含有墨水并构造成可拆下地装于打印头上,所述壳体具有一第一壁和一第二壁,该第二壁具有一第一上角和一第二上角;

一供墨口,形成在所述第一壁上用于接纳打印头的供墨针并从所述壳体向该打印头供应墨水;

一记忆装置,设置在所述壳体的一个壁上,存储墨水信息;

至少两个电触点,用于将记忆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上,各电触点距离供墨口一预定距离;

至少一个悬垂件,延伸超过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那里的所述壳体的壁的一个平面,悬垂件位于第一上角和第二上角之间。

30、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其上的所述壁垂直于所述供墨口形成于那里的所述壳体的一个壁。

31、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位于供墨口的中线上。

32、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基本上在沿所述壁的宽度的一个中央位置设置在所述供墨口附近的一个壁上。

33、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一个侧壁上。

34、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壳体基本上为矩形,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一个侧壁上,该侧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侧壁窄。

35、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位于墨盒装于打印设备上或从其上拆下时的支点的相对位置上。

36、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形成在所述记忆装置的上部位置。

37、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悬垂件沿垂直于所述记忆装置的一个平面的方向延伸超过壳体。

38、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记忆装置、所述供墨口和所述悬垂件位于墨盒的同侧。

39、根据权利要求29的墨盒,其中所述壳体的内部分成至少两个分开的室,所述悬垂件包括两个分开的凸起,该两凸起延伸超过沿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其上的所述壁的宽度方向的两端部。

40、一种装于喷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的墨盒,用于通过一供墨针向喷墨打印设备的打印头供应墨水,该墨盒包括:

多个外壁;

一个供墨口,用于接纳所述供墨针,形成于多个壁的第一个上;

一存储装置,由所述墨盒支承,存储关于墨水的信息;

多个触点,形成在与所述多个壁中的第一壁交叉的所述多个壁的第二壁上,用于将所述存储装置连接到喷墨打印设备,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并且位于所述多个列之一的中心的所述触点中的一个触点(60-2)位于供墨口的中线上。”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3月20日向专利权人和第一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4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3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第一请求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双方对此予以认可。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1和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和40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6、8-28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39相对于证据1-1和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且,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3?针对本专利,郑亚俐(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本专利的分案原申请99800780.3的公开说明书(下称证据2-6)作为证据。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3页第21行所记载的五个技术方案及其相对应的授权独立权利要求1、8、12、31和42与本专利的分案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而且也不能由分案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外,本专利授权的从属权利要求2-7、9-11、13-30及32-41同样也与分案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在分案原申请文件中找不到依据,本专利墨盒是置于一种确定的打印设备墨盒容纳腔中的墨盒,而分案原申请说明书并没有给出脱离具体打印设备的墨盒实施例,因此,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4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且,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是以范围很广的上位概念及功能性语言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有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并且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4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07年7月3日,第二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授权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的证据:

证据2-1:公开号为EP0812693A1、公开日为1997年12月17日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2:专利号为US550661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9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3:专利号为US5363134、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1月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4:专利号为US5245361、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9月14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5:公开号为JP56-60255A、公开日为1981年5月25日的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第二请求人认为:(1)证据2-1的图7公开了一种墨盒,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其不同之处在于:电路板安装在与第一壁交叉的第二壁上,多个接触点形成在所述电路板的外露表面上并形成多个列。而证据2-1的图2、3和4显示了墨盒测量电极设置在与供墨口所在壁垂直的壁上,图11也显示了电路板设置在与供墨口所在壁相交叉的壁上,另外,图7(C)示出多个触点形成多个列的布置形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2-1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1或证据2-2的区别是“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所述列的其中之一比另外的列更靠近所述供墨口,最靠近所述供墨口的触点列比离所述供墨口最远的触点列长”。而权利要求8限定的是与托架无关的技术方案,触点的排列是一种常规布置,无技术意义,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触点排列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2-1公开,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3)对于将授权的原权利要求17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2而形成的独立权利要求12,其与证据2-1的区别是“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是表示安装在打印设备上的墨盒的存在的检测端子”。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2公开,因此相对于证据2-1和2-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13和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1和2-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18、27、29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2公开,而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5和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1、2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3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5中公开,因此授权的权利要求12-30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31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2-1公开,因此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至少相对于证据2-1和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2-3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1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40相对于证据2-1或者证据2-1与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1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2与证据2-1的区别也在于:所述触点位于与第一壁交叉的第二壁上并形成多个列。基于前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分析,权利要求42相对于证据2-1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文件副本以及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7月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所附相关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由本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本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专利权人于2006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证明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所作的修改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符??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是由本专利的图4、6-7和说明书第8页第5-6行、24-25行以及第6页第22-25行的内容修改而来;权利要求8是由本专利的图6、7和说明书第8页第5-6行、24-25行以及第6页第22-25行的内容修改而来;权利要求12是由本专利的图7(d)、7(e)和说明书第8页第17-24行的内容修改而来;权利要求31是由本专利的图6(a)、6(b)和说明书第6页第12-16行的内容修改而来;权利要求42是由本专利的图6、7和说明书第8页第17-24行的内容修改而来,因此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而且,实质审查过程中,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所加入的“发明内容”部分是为了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对应,没有引入新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可得到说明书中相应文字描述及附图的支持,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的主要区别是“电路板位于供墨口的中心线上”,这样墨盒上端子与托架上端子之间的接触所受到的由墨盒转动或摆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较小,可以尽可能保持墨盒与打印设备的良好通信,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证据2-1或证据2-2的主要区别是“最靠近所述供墨口的触点列比离所述供墨口最远的触点列长”,端子越靠近供墨口,在墨盒摆动期间端子的位移会越小,故距离供墨口最近的列上的位置是优选的。通过将靠近供墨口的触点列设计的比远离供墨口的触点列长,可确保墨盒上的端子与托架上的端子的通信受到的因墨盒摆动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小,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区别于证据2-1和证据2-2的主要技术特征是“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是表示安装在打印设备上的墨盒的存在的检测端子,且其中所述接触打印设备的两触点元件的端子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通过将检测端子布置在供墨口的中线上,检测端子与打印设备上的两个触点元件之间的通信所受到的由墨盒转动或摆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较小,有利于墨盒的正确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中的“悬垂件”指的是本专利图6中“46”及“56”所示的部件,证据2-1和证据2-4均未公开延伸超过墨盒布置有记忆装置的壁所在的平面并可在墨盒与打印设备主体碰撞或落在地面时保护记忆装置的“悬垂件”,因此权利要求29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0与证据2-1的主要区别是“位于多个列之一的中心的所述触点中的一个触点(60-2)位于所述供墨口的中线上”,通过将其中一列的中心触点布置在供墨口的中线上,相对供墨口,整个触点列都可对中布置,当墨盒转动或摆动时,墨盒上的触点与打印设备的触点之间的接触更稳定,不容易受到墨盒的转动或摆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权利要求40具备创造性。

2008年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18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4?针对本专利,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10月31日以与第一请求人完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1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由本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本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内容与专利权人答复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时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同样表明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7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2中,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3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三请求人。

此后,专利权人针对本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2月2日按照其在2008年1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思表示提交了正式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替换页与专利权人之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内容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5日将上述修改替换页转送给第三请求人。



5?2008年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及第一、第二和第三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及第一、第二和第三请求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和40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6、8-28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39相对于证据1-1和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和40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6、8-28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39相对于证据1-1和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8、12、29和40中的“存储装置”和“记忆装置”在本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中无记载,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第二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壁窄”、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触点形成多个列,所述列的其中之一比另外的列更靠近所述供墨口,最靠近所述供墨口的触点列比离所述供墨口最远的触点列长”、权利要求34中的“该侧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侧壁窄”、权利要求38中的“所述记忆装置、所述供墨口和所述悬垂件位于墨盒的同侧”以及权利要求39中的“该两凸起延伸超过沿所述记忆装置设置于其上的所述壁的宽度方向的两端部”同样也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和40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2-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8、23、25、27和28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2-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3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5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37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9相对于证据2-1和2-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8相对于证据2-1或者证据2-1与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1、1-2及证据2-1至2-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本专利原始申请的公开说明书(证据2-6)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权利要求8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墨盒绕供墨针根部摆动产生较大的位移,而不是避免墨盒绕供墨针轴线旋转产生较大的位移,但这未记载在原说明书中。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时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在本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7和19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2中,同时调整了相应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编号。这相当于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和17,将原权利要求19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并相应调整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编号。显然,上述修改符合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符合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修改方式。因此,合议组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33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于分案申请,是指申请日提交的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于国际申请,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上述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不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推测出的技术内容。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文件经修改后,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着不能从原申请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本专利是99800780.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而99800780.3号发明专利申请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PCT/JP99/02579),即99800780.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相当于是PCT/JP99/02579号国际申请的中文翻译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0中的“存储装置”以及权利要求8、12和29中的“记忆装置”均由实质审查阶段修改而来。在申请日提交的PCT/JP99/02579号国际申请文件及99800780.3号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存储装置”和“记忆装置”的文字记载,而仅有“半导体存储装置”的文字记载,因此,判断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所进行的上述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关键在于:“存储装置”和“记忆装置”是否属于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存储装置”和“记忆装置”是否确定无疑就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

“存储装置”是用于保存信息数据的装置,除半导体存储装置外,其还包括磁泡存储装置、铁电存储装置等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原说明书第1页第29-32行的记载,本发明专利是为了解决拆装墨盒时由于托架与墨盒之间存在间隙使半导体存储装置接触不好,信号可能在不适当的时候充电或施加,数据无法读出或丢失的问题。因此,包括实施例在内的整个说明书都始终在围绕着上述问题描述发明,即包括实施例在内的整个说明书都始终是针对半导体存储装置来描述发明的。同样,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亦针对的是半导体存储装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不涉及其他类型的存储装置,也不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得出墨盒装有其他类型的存储装置。因此,“存储装置”并非确定无疑就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存储装置”。同理,“记忆装置”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将“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为“存储装置”或“记忆装置”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12、29和4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原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有“这是因为,打印设备必需带到厂家,并且记录控制数据的存储装置必须更换”;此外,原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有“其中在一个墨盒上设置了半导体存储装置和连接到存储装置的一个电极”。因此,原始申请文件文字明确记载有“存储装置”,从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并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的“存储装置”就是指“半导体存储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两部分内容均记载在背景技术部分中,是作出本发明所依据的背景技术,而原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3段的整体内容为:

“如以上所述,当不仅改善油墨特性而是既改善油墨特性又改善打印头的驱动方法时,就可以提高打印设备的打印质量。虽然这样一种技术开发成果可以应用到新制造的喷墨打印设备上,但当考虑到成本、劳动力、和其它因素时,这个成果应用到已经从厂家运输的打印设备上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打印设备必须带到厂家,并且记录控制数据的存储装置必须更换。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例如,如在日本专利公开出版物第2594912中所公开的,提出了一种打印设备,其中在一个墨盒上设置了半导体存储装置和连接到存储装置的一个电极,在打印设备的主体上还设置了一组电极,读出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并且按照这些数据控制记录操作。

然而,存在的问题是,因为用户装、拆墨盒的粗糙操作,或因为在托架和墨盒之间存在间隙,经常使半导体存储装置的接触不好;因为信号可能在不适当的时刻充电或施加,所以经常发生禁止数据读出,并且在最坏的情况下,数据丢失并且禁止记录操作。”

由此可见,“这是因为,打印设备必需带到厂家,并且记录控制数据的存储装置必须更换”针对的是现有技术中的打印设备,该“存储装置”亦为上述现有打印设备上的部件,而且这种打印设备在售出并使用后,想要利用既改善油墨特性又改善打印头驱动方法的技术获得较好的打印质量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时必须将打印设备带到厂家并更换记录控制数据的存储装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第2594912号日本专利提出了一种打印设备,在墨盒上设置半导体存储装置和与之连接的电极,并在打印设备主体上设置一组电极,从而通过电极在墨盒的半导体存储装置和打印设备主体之间建立起通信联系,读出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并按照这些数据控制记录操作,从而解决前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必须将打印设备带到厂家并更换记录控制数据的存储装置的技术问题。非常明确的是第2594912号日本专利打印设备的墨盒上安装的是“半导体存储装置”,在本专利原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记载的“其中在一个墨盒上设置了半导体存储装置和连接到存储装置的一个电极”中,“存储装置”应当是“半导体存储装置”的简称,并非是指另外的技术特征。然而,第2594912号日本专利的打印设备又存在由于托架和墨盒之间存在间隙以及用户拆装墨盒操作不当经常使半导体存储装置接触不好容易丢失数据的问题。本专利就是针对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可见,本专利是针对上述安装有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作出的改进,针对的是“半导体存储装置”,而非“存储装置”和除“半导体存储装置”以外的其他存储装置。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未涉及“存储装置”和除“半导体存储装置”以外的其他存储装置。

此外,专利权人还认为:相关权利要求中描述的“记忆装置”指原说明书中描述的“半导体存储装置”与“电路板”的组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记忆装置”本身并无此含义,而且,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是“记忆装置”,其从属权利要求13和14才分别对“记忆装置”作出了限定,即“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基片,在所述基片的一个面上设置有一个存储装置,在与所述基片的另外面上设置有多个端子”、“所述记忆装置包括一个基片,在所述基片的一个面上设置有一个存储装置,在与所述存储装置所在的面相同的面上设置所述多个端子”。可见,“记忆装置”并非象专利权人所声称的那样是指“‘半导体存储装置’与‘电路板’的组合”。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所提出的前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由于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技术特征“存储装置”或“记忆装置”同样也包含在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因此,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壁窄”和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该侧壁的宽度比所述壳体的其它侧壁窄”既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另外,包含技术特征“最靠近所述供墨口的触点列比离所述供墨口最远的触点列长”的权利要求8的整体技术方案同样也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对于附图6和7所示的实施例,虽然电路板上最下一列的触点列比上一列触点列长,即最靠近所述供墨口的触点列比离所述供墨口最远的触点列长,但这是针对电路板设置在与供墨口所在底壁相垂直的侧壁上的墨盒,而权利要求8并未对供墨口、记忆装置及触点的相对位置作出任何限定,使得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修改而来的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既涵盖了附图6和7所示的电路板和触点所在的壁与供墨口所在的壁相垂直的墨盒,也涵盖了电路板、触点与供墨口位于同一壁等情况的墨盒,但后者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实质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8的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鉴于本专利已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规定,故合议组对其它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13180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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