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便携式平衡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08
决定日:2008-04-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3352.4
申请日:2005-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春山
授权公告日:2006-09-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江波
主审员:弓 玮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6C2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附图中的表示与说明书中相应的文字描述的内容不一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正确地理解和实施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便携式平衡吊”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20113352.4,申请日为2005年7月13日,专利权人为李江波。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便携式平衡吊,包括底座(1),安装在底座上卷扬机(2),其特征在于:所述卷扬机(2)旁还安装有一节以上套装的标准立柱节(3),标准立柱节(3)之间以销轴(4)固定,标准立柱节(3)的顶部设有固定套(5),固定套(5)的上面安装有轴座(6),轴座(6)安装有一轴套(7),轴套(7)的内圈设有花键槽(8),轴(9)的下端设有与花键槽(8)配合的凸起(10),轴(9)外部套装有转动套筒(11),转动套筒(11)的底端安装有转臂(12)和支架(13),支架(13)上设有行程开关(14),转臂(12)的末端设有定滑轮(15);转动套筒(11)的顶部安装有滑轮(16),卷扬机(2)上的钢丝绳(17)通过滑轮(16)、(15)与吊桶(18)连接;转臂(12)靠近滑轮(15)处设有拉绳座(19),通过拉绳连接在转动套筒(11)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携式平衡吊,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套(7)与轴座(6)为离合式花键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便携式平衡吊,其特征在于: 所述转臂(12)靠近转动套筒(11)处安装有手柄球(20)。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所述一种便携式平衡吊,其特征在于:所述吊桶(18)与钢丝绳(17)的结合部为一体。”
刘春山(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7年6月2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83071Y、专利号为02255301.0、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涵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与证据1功能一样、原理一样,技术方案等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机械设计中的常用手段;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手柄球”用于手握是显而易见的方法;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吊桶与钢丝绳固定成一体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合议组依职权当庭引入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看出图1中的标号6、7、8是推力轴承,与图2的6、7、8不同。图2的6、7、8不可能放在推力轴承的位置,只能是放在图1的绳筒的右侧。其作用是在重物下落时脱开电机,靠重力的作用下落,此时电机不转,起到减轻电机负载的目的;所以离合器放在绳筒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唯一推断出来的。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图1的6、7、8处设置离合装置是没有必要的,但是专利权人解释将离合器放在绳筒上是新的技术方案,与本案无关。从本专利和证据1的图1看,本专利的6、7、8应该与证据1的20结构一致。本案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一周内提交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承认专利文件存在附图部件的标注错误,并解释附图1中的6、7、8、9、10所标注位置实际系一盘平面推力轴承,其作用是使转向套及所联结的悬臂作旋转运动,其功能仅是使旋转转动臂时省力,该处明显不需要说明书附图2的离合功能。附图2中表示的是刚性花键离合,6为卷筒钢丝绳圈挡板,整体横装在电机右侧。当凹凸结合子分离时,电机不运转,钢丝绳自重下落,实现回程,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权人解释:附图1中的6、7、8、9、10所标注位置实际系一盘平面推力轴承,其作用是使转向套及所联结的悬臂作旋转运动,其功能仅是使旋转转动臂时省力,该处明显不需要说明书附图2的离合功能。附图2中表示的是刚性花键离合,6为卷筒钢丝绳圈挡板,整体横装在电机右侧。当凹凸结合子分离时,电机不运转,钢丝绳自重下落,实现回程,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记载了“标准立柱节3的顶部设有固定套5,固定套5的上面安装有轴座6,轴座6安装有一轴套7,轴套7的内圈设有花键槽8,轴9的下端设有与花键槽8配合的凸起10,轴9外部套装有转动套筒11”(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2页第19-22行),也就是说,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的轴座、轴套、花键离合装置的安装位置是在标准立柱节上的固定套上面,并且记载了其作用是大大提高机械强度和安全性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5行)。专利权人解释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所示的刚性花键离合不与电机结合便达不到离合的目的,其只能是设置在附图1底座与电机相连的部位,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没有对上述推断给出任何明示或暗示,正如请求人所述,专利权人脱离说明书的上述解释甚至带来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其解释不能被接受。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描述了附图1中相应的标号6、7、8是轴座、轴套、花键离合装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后不知道该轴座、轴套、花键离合装置如何配合吊运工作而进行操作,不能理解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11335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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