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73
决定日:2008-04-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01170.0
申请日:2003-10-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嘉兴市多凌建筑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郭建强
国际分类号:E04B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为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10101170.0,申请日是2003年10月21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共21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包括空心管体(1)、加劲件(2)、堵头(3),加劲件(2)设置在空心管体(1)的空腔中,堵头(3)封闭在空心管体(1)的两端,空心管体(1)、加劲件(2)、堵头(3) 中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4),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1)或堵头(3)的至少一个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叠合层(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1)上设置的叠合层(5)为预制层或现浇现抹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加劲件(2)上设置的叠合层(5)为预制层或现浇现抹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堵头(3)为预制堵头,其上设置的叠合层(5)为预制层或现浇现抹层。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1)中有增强物(4)从管的两端分别伸入堵头(3)和叠合层(5)之间,并形成整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管体(1)、加劲件(2)或堵头(3)均为预制件,搭接部位彼此互为叠合层(5),相互叠合连接而成薄壁管。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与基层材质相同或不同。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5)与基层之间以胶结、粘合、咬合、焊合、压合、拉丝、板合、螺钉、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叠合层(5)为水泥砂浆层、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
针对本专利权,嘉兴市多凌建筑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2年2月27日,公开号为CN1337507A(申请号为01136050.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8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授权公开号为CN2343240Y(专利号为98231113.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65A(申请号为02144143.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2页;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9069Y(专利号为02208680.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对比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其中补充证据为(编号续前):
对比文件5:公开日为2002年8月21日,公开号为CN1365414A(申请号为00810885.4)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3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被对比文件3公开不具有新颖性,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5的结合或对??文件3、5的结合公开,不具有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和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4的附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4公开,而且预制或现浇现抹工艺本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3公开,而且层与层之间的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3公开,而且材料的选择是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认为对比文件4、5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双方就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5,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合议组经审查,对比文件1-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为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叠合层被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0和说明书第6页第1段的层状结构公开,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筒管和筒底均是叠合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多层结构相当于本专利中带有增强物的层,不是本专利的叠合层;增强物是从内部对管壁起到加强的作用,叠合层是从管壁的外部对管壁起到增强作用;叠合层和基层之间不是同时一体成型,因此叠合层与基层之间有明晰的界面,这是与多层结构在结构上的区别。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砼空心用薄壁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2、3、10和说明书附图2、3、4、6-14):该管包括管壁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空心管)和两堵头2,管壁1和两堵头2围成封闭空腔4,腔内设置加劲肋5或加劲杆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劲件),堵头2内夹有一条或一条以上相间排列或交叉的薄条带,加劲肋5或加劲杆6中的至少一个中有至少一条薄条带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增强物),由附图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堵头也是封闭于薄壁管的两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空心管体或堵头的至少一个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叠合层”。而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0中公开了管壁1为层状结构9,由一层胶结料层,一层纤维网或纤维布或金属网,再一层胶结料层,再一层纤维网或纤维布或金属网,再一层胶结料层,如此重叠胶结而成,纤维网或纤维布或金属网为至少一层以上。合议组认为,叠合是建筑领域的一个已有概念,从时间上来说,叠合层形成于与之相对的基层之后;从结构上来说,叠合层与基层之间各自独立,有明确的分界面。对比文件3中的多层结构是同时形成的,并且各层之间互相渗透,连接成一个整体,纤维网和金属网等起到内部加强的作用,并不是本领域常规所述的叠合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其同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一样,也是用于现浇楼板中的筒体构件,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1):该筒体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叠套而成,筒管的具体制作方法为先在柱模上卷绕一层玻璃纤维布筒,然后在布筒柱面覆盖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再在其上卷绕一层上述玻璃纤维布筒,待胶凝材料自行凝结固化后退出柱模,将所得布筒再以沉入上述胶凝材料浆池的方式使其筒体外表面和内腔表面同时覆盖一层上述胶凝材料后即形成筒管。从对比文件2筒管的制作方法可知,水泥层是后叠加于布筒层内外表面的,因此布筒层与水泥层之间有明确的分界面,故水泥层相对于布筒层符合常规叠合层的概念,而且其目的也是从布筒筒体的外部对布筒起到增强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这种用于现浇混凝土构件中的筒体结构是在筒体的内、外表面叠合有叠合层,与本专利一样,其也是起到增强筒管强度和刚度的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从构件外部增加构件强度的技术问题时,会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将在构件外部叠合有叠合层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9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4均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分别限定管体、加劲件、堵头上设置的叠合层为预制层或现浇层,权利要求4中还限定了堵头为预制堵头。在建筑领域中,根据工程需要对构件中的部件采用现浇现抹或预制的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3、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空心管体1中有增强物从管的两端分别伸入到堵头和叠合层之间”,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砼空心用薄壁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4、15):管壁1由小的分段18拼装组合而成,小的分段之间有薄条带或钢丝或钢丝网中的至少一个连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很容易想到通过管体或者堵头内的增强物将管体和堵头连接成一个整体,而堵头外面附有叠合层,为防止管体仅与其中一层连接不够牢固而将增强物分别伸入到以上两层之间也很容易想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存在“通过管体内的增强物将管体和堵头连接并伸入到堵头和叠合层之间”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管体(1)、加劲件(2)或堵头(3)均为预制件,搭接部位彼此互为叠合层(5),相互叠合连接而成薄壁管”,首先,根据工程需要对构件及其部件进行现浇或预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如果预制的管体、加劲件、堵头组装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管体后,两两之间的搭接部位必定互为叠合层,这也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至于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第3段附图7及实施例7描述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与现有技术不同,具有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实施例7中描述、附图7所示的技术方案是在管体、加劲件、堵头三个预制件组合在一起时,两两之间的搭接部位处还有另外一个叠合层,而不是预制件搭接部位彼此互为叠合层,因此实施例7及附图7所述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故请求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叠合层(5)与基层材质相同或不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叠合层与基层材料相同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需要采用不同材质的叠合层和基层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叠合层(5)与基层之间以胶结、粘合、咬合、焊合、压合、拉丝、板合、螺钉、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合议组认为,以上各连接方式是层与层之间连接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叠合层(5)为水泥砂浆层、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合议组认为:水泥砂浆层和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是本领域制作板体的常规材料,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从现有材料中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做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1010117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9无效,在权利要求10-21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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