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纸(美乐雪冰淇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45
决定日:2008-04-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48545.6
申请日:2006-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正清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6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用于蛋筒冰淇淋包装,二者的整体平面形状相同,且都采用了基本相同的设计构思、色彩、图案基本相同,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来观察两者的外观设计,二者的不同点仅属于局部细微差别,该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明显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视觉印象,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5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48545.6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包装纸(美乐雪冰淇淋)”,申请日是2006年7月8日,专利权人是黄正清。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湖南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200530047910.7号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且早于本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二者所示的冰淇淋包装纸的形状相同,扇形平面上的构图及色彩相近似,二者的差别在于,彩条的数量;英文文字的颜色及其左侧上方的设计不同,但该差别只是局部的、细微的,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将二者误认、混同,二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200530047910.7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彩色复印件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2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至今未作出答复。
2008年1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的请求。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首先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0530047910.7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其外观设计图片彩色复印 件,经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可确定其真实性。该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517979,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2日,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冰淇淋包装纸(蛋筒)” (下称在先设计)。该专利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7月8日),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作为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证据。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用于蛋筒冰淇淋包装类的产品,二者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公开了1幅视图,即主视图,简要说明记载 :“1、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2、后视图无文字、图案设计,省略后视图。”本专利为扇形平面设计,整体底色为白色,其上图案大致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一兰一红彩条及“缀?乐雪”(红色勾边)文字图案设计;中部为湖兰色“冰淇淋”、红色英文文字图案、一红一兰不规则波浪、冰淇淋图案及被覆盖的“S”标记,右侧为被覆盖的文字,左侧从上至下分别排列有圆形商标、“MeiLeXue”黑色拼音字母图案及被覆盖的条形码;下部为?¤条黑色线条及扇形形状的红色色块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2幅视图,即主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 :“请求保护色彩。”在先设计为扇形平面设计,整体底色为白色,其上图案大致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两条兰色中间为一条红色彩条及“美怡?”(红色勾边)商标图案设计;中部为湖兰色“蛋筒 冰淇淋”、黑色拼音字母图案、一红一兰不规则波浪、冰淇淋图案、两波浪之间及下方被覆盖的文字和“S”标记,右侧为几行黑色文字,左侧从上至下分别排列有“美怡?”、 “MeiYiLe” 黑色拼音字母图案及条形码;下部为不规则扇形形状红色色块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对比,二者主要不同点是上部彩条的数量不同,本专利两条,在先设计三条,中部左侧的文字不同,本专利为圆形商标、“MeiLeXue”,在先设计为“美怡?”、 “MeiYiLe”,下部红色色块的形状不同,本专利为扇形,在先设计为不规则扇形,其余设计基本相同。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因此,冰淇淋包装纸上的商标、文字设计等只作为一种图案,不考虑其的具体的含义。根据综合判断、整体观察的原则,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平面形状相同,且都采用了基本相同的设计构思、色彩图案基本相同,在整体的表现方式上也均趋于相近似的情况下,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来观察两者的外观设计,二者上述的不同点仅属于局部细微差别,该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申请日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在先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4854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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