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开关装置触头耗损的测定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64
决定日:2008-04-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827747.3
申请日:2002-12-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
主审员:涂洪文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傅 玉
国际分类号:H01H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用于评价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而且使用的技术手段大部分相同,而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6月28日授权、名称为“开关装置触头耗损的测定方法和设备”的第02827747.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12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04年7月30日,专利权人是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7为:
“1、 一种确定开关装置中电极触头(C1、C2、C3)耗损的方法,该开关装置包括装有由控制电磁铁(20)驱动的触头的一个或更多电极,触头在断开位置及闭合位置之间的移动由励磁线圈(21)控制,触头(C1、C2、C3)耗损利用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确定,其特征在于,在电磁铁闭合移动期间产生该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是通过:
测量至少一个代表至少一个电极(P1、P2、P3)导通或不导通状态的电信号(Ip),
测量通过电磁铁(20)线圈(21)的励磁电流(Is),
计算由所述电信号(Ip)确定的触头闭合瞬间与所述励磁电流(Is)确定的电磁铁闭合移动终止瞬间之间的时间间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通过检测所述励磁电流(Is)最小值来确定电磁铁闭合移动的结束瞬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所述电流信号(Ip)的出现来确定触头(Cl、C2、C3)闭合瞬间。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在开关装置的每个电极(P1、P2、P3)上流通的主电流(Ip)的出现来确定每个电极触头(c1、C2、C3)的闭合瞬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触头输出侧由每个电极(P1、P2、P3)与中性点(N)之间相/中性点电压的出现来确定每个电极触头(C1、C2、C3)闭合瞬间。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触头输出侧由两个电极(P1、P2、P3)之间相/相电压的出现来确定电极触头(C1、C2、C3)闭合瞬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利用将所测定的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与存储在开关装置存储装置(15)中的初始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i)进行比较得到的时间变化来确定触头耗损。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利用将所测定的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与开关装置存储装置(15)中的最小可允许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 min)进行比较来确定触头耗损。
9、 一种开关装置,包括装有触头(C1、C2、C3)的一个或几个电极(P1、P2、P3),这些触头由励磁线圈(21)控制其移动的控制电磁铁(20)驱动,其特征在于,该开关装置包括:
输出代表至少一个电极(P1、P2、P3)导通或不导通状态的至少一个主要信号(31、32、33、31’、32’、33’)的第一测量装置(11、12、13、11’),
输出代表电磁铁(20)的线圈(21)中流通的励磁电流(Is)的辅助信号(34)的第二测量装置(14),
处理单元(10),主要信号(3l、32、33、31’、32’、33’)和辅助信号(34)输入到其中,以实现根据所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计算。
10、权利要求9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测量装置(11、12、13)串联在开关装置电流线(L1、L2、L3)中,以便用来测量流通在电极(P1、P2、P3)中的主电流。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测量装置(11)安装在开关装置输出侧电流线(L1、L2、L3)与中性点(N)之间,以便测量电极(P1、P2、P3)相/中性点电压。
12、根据权利要求1O或11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用于存储初始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i)的存储装置(15)。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处理单元(10)计算所测定的触头(C1、C2、C3)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及将所述测定时间(Tu)与存储的初始行进时间(Ti)进行比较,以确定有关电极触头耗损的信息。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处理单元(10)及存储装置(15)安装在开关装置集成电路中。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通信装置,连接到处理单元(1O)以便可以在通信总线(B)上传输电极触头耗损的相关信息。
16、根据权利要求l3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到处理单元(10)以显示电极触头耗损相关信息的信号装置(17)。
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开关装置,其中处理单元(10)向电磁铁(20)输出指令,其特征在于,处理单元(1O)能够随动于控制电磁铁(20)的指令及电极触头耗损的相关信息。”
2007年7月25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97191599.7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日。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提供了有关确定接触器触点的剩余寿命的方法及其装置,不同之处在于对比文件1是对电枢开始运动和触点断开的时候进行测量而实现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9是对电磁铁和触头闭合移动的时候进行测量而实现的,仅为相应技术措施的等效替换或相同功能的常规手段,而权利要求2-8、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是公知技术手段的变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7年9月10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电磁铁和触头闭合移动的时候进行测量的,而对比文件1中是对电枢开始运动和触点断开的时候进行测量的;2. 本专利测量的是电流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测量的是电压信号,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专利权人还指出对比文件1中测量触点断开时间tK是测量电压的中点,比本专利测量电极导通/不导通状态的电信号Ip更为复杂,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中进行断开的时候容易出现电弧,会干扰各种测量波形和测量值。
2007年9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2007年11月15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逐一的进行了比对,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触点间隔处的触点行程”就是本专利所述的“触头耗损行程间隙”,也即下述证据2所要证明的“超程”。并且认为测量输出电流/电压信号其实质上是一致的,而在闭合期间判断“触头耗损行程间隙”为下述对比文件3所证明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因为判断“超程”的时间点只有“闭合期间”和“断开期间”两种可能性,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如下: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常用低压电器及其应用》(修订版)的封面、版权页、序页、第36、3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3月第2版第6次印刷;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电机工程手册》的版权页、第30-13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年10月出版,1984年2月第二次印刷。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是不能确认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原件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所证明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承认从属权利要求2-8、10-17是基于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具备创造性的,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头审理之后7天内对该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答复意见。
2007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意见陈述,其中指出对比文件2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因为对比文件2不是审查指南所称的教科书,也不是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而且该证据不是在一个月内提交的新证据,因此应不予考虑;而且即使考虑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仅给出了对“超程”的一般解释,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电磁铁闭合移动期间产生该触头耗损间隙进行时间(Tu)是通过:测量至少一个代表一个电极(P1、P2、P3)导通或不导通状态的电信号(Ip),测量通过电磁铁(20)线圈(21)的励磁电流(Is),计算由所述电信号(Ip)确定的触头闭合瞬间与所述励磁电流(Is)确定的电磁铁闭合移动终止瞬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17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描述的是用手工方式将刚性的触头移开,让弹性的触头继续向前行进,由此测量对应的有弹性的触头由于弹性作用发生的位移,因此对比文件3是在解释如何用手工方式测量超程的大小,并未公开电磁铁闭合移动期间进行测量,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亦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17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与证据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也未发现对比文件1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予以采信。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内容:
一种确定开关装置中电极触头(C1、C2、C3)耗损的方法,该开关装置包括装有由控制电磁铁(20)驱动的触头的一个或更多电极,触头在断开位置及闭合位置之间的移动由励磁线圈(21)控制,触头(C1、C2、C3)耗损利用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确定,其特征在于,在电磁铁闭合移动期间产生该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是通过:
测量至少一个代表至少一个电极(P1、P2、P3)导通或不导通状态的电信号(Ip),
测量通过电磁铁(20)线圈(21)的励磁电流(Is),
计算由所述电信号(Ip)确定的触头闭合瞬间与所述励磁电流(Is)确定的电磁铁闭合移动终止瞬间之间的时间间隔。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确定开关设备内触点剩余寿命的方法及相应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最后一段及图1-8),其方法和装置检测在触点间隙的触点行程作为烧损的等效判据,并将其换算为剩余寿命,其开关装置中包括电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该电枢中也包括主触点等多个触点,从图1中可以看出其包括开关电极,触点在闭合位置及断开位置之间的移动由电枢中的电磁线圈6、6’控制,触点的耗损由第一计值模块101,优先用于检测首先断开的触点断开时刻tK,第二计值模块102计算电枢断开时间tA,由时间信号tA和tK通过分析器例如微处理机105确定触点行程并由此确定剩余寿命,其电枢断开时间tA和触点断开时间tK之间的时间间隙是通过测量确定电枢开始运动的时刻tA和在各开关极接线柱处的测量接头测量接触电压确定触点断开的识别来进行计算的。测定剩余寿命与测定耗损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只是语言表达上的不同,其实质是相同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 权利要求1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测定;2. 权利要求1中是对触头闭合时间时进行测量,而对比文件1中是对触头断开时间进行测量,不管其触点是由闭合到断开,还是由断开到闭合,对其间隙进行的测量其实就是对触点导通/不导通状态之间的电流/电压变化进行测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论对电流进行测定,还是对电压进行测定,两者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很容易实现,测量电流/电压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中,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均是和感应电流和电压有关的,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中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的变化也均是由于感应电流和电压的变化而引起的,具体而言,在可动电枢/电磁铁与固定电枢/电磁铁之间位移发生变化时,其中的磁阻必然会发生变化,由于磁阻发生变化,其上的感应电流和电压也必然会相关联的发生变化,因此测量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常用的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两者是对相反的动作进行时间测量,但是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均是由于线圈中的电信号(断开/闭合开关)发生变化而导致感应磁通发生变化、磁力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触头发生移动,在移动过程中由于间距变化必然导致磁阻变化,进而导致电磁感应电流/电压的进一步变化,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都是对开关触头在电信号有无变化瞬间进行的测量,因此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具有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其区别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指出的本专利是在闭合期间进行测量,断开期间进行测量时会产生电弧,而本专利避免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缺陷。合议组认为,电弧的产生是因为电极之间瞬间电压的变化而产生的,不管是瞬间断开或者闭合,电弧都不可避免,并且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也没有记载能够有效避免电弧的产生及专门针对该问题采用的相应措施,因此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能避免产生电弧的技术效果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是“以通过检测所述励磁电流(Is)最小值来确定电磁铁闭合移动的结束瞬间”。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Is最小值是可动衔铁由运动到停止的瞬间线圈的电流状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量开关两相间电压(即电压的出现)来确定其电枢断开移动的开始瞬间,其是从电枢由不动到开始移动的瞬间,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均是检测电枢/电磁铁运动状态的变化,而测量电压和电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并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Is的最小值确定电磁铁移动结束也是很显然的,其是可通过有限次实验观察得到的结论,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图2a、2c中也对电流进行了测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使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根据电流信号(Ip)的出现来确定触头闭合瞬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量各开关电极接线柱处的接触电压(即电压的出现)来确定其触点断开移动的开始瞬间,而测量电压和电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在本专利及对比文件1中,触头/触点处的测量均为简单的电路导通和不导通的测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使用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以在开关装置的每个电极(P1、P2、P3)上流通的主电流(Ip)的出现来确定每个电极触头(c1、C2、C3)的闭合瞬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量各开关电极接线柱处的接触电压(即电压的出现)来确定其触头断开移动的开始瞬间,而测量电压和电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图2a、2c中也对电流进行了测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使用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在触头输出侧由每个电极(P1、P2、P3)与中性点(N)之间相/中性点电压的出现来确定每个电极触头(C1、C2、C3)闭合瞬间;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在触头输出侧由两个电极(P1、P2、P3)之间相/相电压的出现来确定电极触头(C1、C2、C3)闭合瞬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量开关电极接线柱处的接触电压(即电压的出现)来确定其触头断开移动的开始瞬间,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是针对三相电网,此外,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测量每个电极(P1、P2、P3)与中性点(N)之间相/中性点电压的出现和测量两个电极(P1、P2、P3)之间相/相电压的出现来确定触头闭合瞬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在引用权利要求1-6的任何一个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其确定触头耗损的方法为确定触头耗损间隙进行时间与初始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相比来确定,或者与最小可允许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进行比较来确定。而对比文件1中也是对触头行进间隙的时间进行检测来确定其耗损(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段至第1a页第一段),其必然要与一初始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或者设定的最小触头耗损间隙来进行比较得出其耗损,因此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权利要求7-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开关装置,包括装有触头的一个或几个电极,这些触头由励磁线圈控制其移动的控制电磁铁驱动,该开关装置包括输出代表至少一个电极导通或不导通状态的至少一个主要信号的第一测量装置、输出代表电磁铁的线圈中流通的励磁电流(Is)的辅助信号的第二测量装、主要信号和辅助信号输入到其中以实现根据所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计算的处理单元。
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一种开关装置(参见说明书2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最后一段及图1-8),该开关装置也包括有几个触头的几个电极,并且包括一个第一计值模块,用于检测首先断开的主触点断开时刻tK或按另一种方案用于检测每个主触点的触点断开时刻;一个第二计值模块,用于检测电枢断开时刻tA的电枢开始运动时刻;一个分析器例如微处理器利用时间信号tA和tK确定触点行程并由此确定剩余寿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测定。参见对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其第一测量装置串联在开关装置电流线中,用来测量流通在电极中的主电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第一计值模块与开关装置的3相电流线相连,虽然未限定为串联,但是测量电流必须串联乃本领域公知常识,在电阻不变的不具有电感线圈的一段电路中电路导通/不导通均可通过测量电压或电流变化得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第一测量装置安装在开关装置输出侧电流线与中性点之间,以便测量电极相/中性点电压,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量开关电极接线柱处的接触电压(即电压的出现)来确定其触头断开移动的开始瞬间,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是三相电网,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测量电极相/中性点电压并且将第一测量装置安装在开关装置输出侧电流线与中性点之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0或1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其包括用于存储初始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i)的存储装置,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其具有该装置,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分析器例如微处理器确定触点行程并由此确定剩余寿命(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用存储器存储初始时间来确定其剩余寿命,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或1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处理单元(10)计算所测定的触头(C1、C2、C3)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及将所述测定时间(Tu)与存储的初始行进时间(Ti)进行比较,以确定有关电极触头耗损的信息”,该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可参见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
(13)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处理单元及存储装置安装在开关装置集成电路中”,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分析器例如微处理器105安装在开关装置100的电路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及说明书附图1),其分析器与第一、第二计值模块、显示器构成其耗损检测装置100,而在现有技术中将诸多电路集成为集成电路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通信装置,连接到处理单元以便可以在通信总线上传输电极触头耗损的相关信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显示器106和/或数据总线或进一步分析后输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连接到处理单元以显示电极触头耗损相关信息的信号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剩余寿命后通过显示器106输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6)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处理单元向电磁铁输出指令,其特征在于,处理单元能够随动于控制电磁铁的指令及电极触头耗损的相关信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分析器(例如微处理器)通过监控模块来获知电枢的断开时刻”、“时间信号通过分析器例如微处理器105确定行程并由此确定剩余寿命,通过显示器106和/或通过数据总线或进一步分析后输出”(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7段、第2页最后一段),而通过微处理器来控制电子部件并获取相关信息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在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第02827747.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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