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63
决定日:2008-04-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20222.3
申请日:2005-1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伍启贤
授权公告日:2007-0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霞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5B37/02,H05B39/04,H05B41/392,H02M5/29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的200520120222.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12月12日,专利权人是广州方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包括信号输入及处理部分(1)、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和执行部分(3);信号输入处理部分(1)包括信号输入单元和信号处理单元,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包括微电脑控制单元及反馈单元构成,执行部分(3)包括主IGBT单元、辅IGBT单元、滤波单元和受控功率单元;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的信号输入端连接信号输入处理部分(1)的信号输出端、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执行部分(3)的输入端、反馈信号输入端通过反馈单元连接执行部分(3)的反馈信号输出端、反馈信号输出端连接信号输入及处理部分(1)的反馈信号输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信号输入处理部分(1)包括DMX信号输入通路(11)、键盘电路(12)、显示电路(13)、旋转编码器(14)、存储器(15)和信号处理器(16),DMX信号输入通路(11)、键盘电路(12)、显示电路(13)、旋转编码器(14)的信号输出端分别连接信号处理器(16)的一个信号输入端,信号处理器(16)的信号输出端连接控制生成部分(2)的信号输入端,信号处理器(16)设有一个反馈信号输入端连接控制生成部分(2)的反馈信号输出端;所述DMX信号输入通路(11)可包括一路或二路以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所述DMX信号输入通路(11)有二条相同电气通路,各电气通路由输入信号端子(110)、电平转换电路(111)、光电隔离电路(112)、信号整形预处理电路(113)连接而成,由输入信号端子(110)外接输入信号,由整形预处理电路(113)的输出端连接信号处理器(16)的信号输入端。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信号处理器(16)由二十六位微电脑芯片或三十二位微电脑芯片及其外围元件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台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控制生成部分(2)由内置控制软件的电脑控制单元和若干反馈电路构成,所述反馈电路包括短路状态反馈电路(22)、电流反馈电路(23)、过载状态反馈电路(24)、电压反馈电路(25)、超温反馈电路(26),所述反馈电路的信号输入端分别连接被控功率模块的反馈信号输出端、信号输出端分别连接输入处理部分(1)的反馈信号输入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电脑控制单元由十六位微电脑芯片或三十二位微电脑芯片(20)、存储器芯片(21)及其外围元件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执行部分(3)由控制单元(30)、主IGBT单元(31)、辅IGBT单元(32)、有源无损缓冲软开关、输入端LC滤波电路(33)和输出端LC滤波电路(34),主IGBT单元(31)由一个整流桥和一个IGBT元件构成或由两个IGBT元件构成;辅IGBT单元(32)由两个IGBT元件构成;输入端LC滤波电路(33)的输入端连接工频功率输入信号(35)、输出端连接主IGBT单元(31)的输入端,主IGBT单元(31)的输出端连接辅IGBT单元(32)的输入端,辅IGBT单元(32)的输出端通过输出端LC滤波电路(34)连接受控工频功率模块(36)的输入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主IGBT、辅IGBT芯片为光电隔离式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电流反馈电路和电压反馈电路分别采用线性光耦;各反馈回路采用有源无损耗或低损耗缓冲软开关。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信号输入处理部分(1)的信号处理器(16)通过串行接口与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的微电脑控制单元连接;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的微电脑控制单元通过六条排线与执行部分(3)的六个输入端LC滤波电路连接。”
针对本专利,伍启贤(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6346778B1号美国专利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告日为2002年2月12日;
附件2:《演艺设备与科技》封面、封底、目录页及内容页复印件共5页,其封面标注有2005年第二期总第8期,目录页上标注出版日期为2005年3月25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8-10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07年10月26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下述反证:
反证1:《演艺设备与科技》复印件3页,其封面标注有2006年第六期总第18期;
反证2:《现代交流调速技术》封面、版权页、第1-5页等共复印件6页,胡崇岳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且本专利与附件1的电路设计的技术方向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二者没有可比性。具体的说,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信号输入及处理部分”、“控制信号生成部分”和“执行部分”,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创造性的规定。附件2所公开的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内容完全不同,因此,附件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10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4日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1、反证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上述反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评价方式为: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10的评价方式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专利权人明确反证1证明本专利与附件1所公开的产品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是有区别的,反证2用于证明本专利所公开的软开关的技术在本领域中都是被列为重点难点,代表了一种新的发展方向。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接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据材料。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由于附件1、2分别为专利文件和国内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出版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上述附件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反证1、2是国内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反证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其特征是:
1>包括信号输入及处理部分(1)、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和执行部分(3);
2>信号输入处理部分(1)包括信号输入单元和信号处理单元,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包括微电脑控制单元及反馈单元构成,执行部分(3)包括主IGBT单元、辅IGBT单元、滤波单元和受控功率单元;
3>控制信号生成部分(2)的信号输入端连接信号输入处理部分(1)的信号输出端、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执行部分(3)的输入端、反馈信号输入端通过反馈单元连接执行部分(3)的反馈信号输出端、反馈信号输出端连接信号输入及处理部分(1)的反馈信号输入端。
附件1公开了一种交流功率转换器,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1译文第1页第13行至第8页第5行及附图3、4、9):该功率转换器包括中心控制电路19、包括各取样电路24-27在内的取样电路部分和包括主子开关及输出滤波器在内的波形输出电路部分;其中,控制电路19中包括微处理器41,微处理器41接收输出电压信号等信号52-55以及来自其它控制设备的公共端信号64,连着微处理器41的电路通常是用来产生脉宽调制信号和处理很短时间的高速信号,控制电路19中还包括控制器42,控制器42接收电流方向信号65、输入电极性信号66和输出电压逻辑信号67,控制器42用于过流保护或短路保护和交换控制状态,输入功率极性取样电路24、电流方向取样电路25、输出电压幅值取样电路26产生相应的逻辑信号,波形输出电路部分包括由IGBT等设备构成的主开关、由IGBT等设备构成的子开关、输出滤波器和负载8;微处理器41和控制器42之间双向通信,控制器42输出的子状态信号控制子开关的状态,输入功率极性取样电路24、电流方向取样电路25、输出电压幅值取样电路26产生输入到控制器42的相应逻辑信号,控制器42将短路状态信号44、过零电压信号50、过零电流信号51输入微处理器41,温度取样电路27输出的温度信号输入到微处理器4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进行比较,可知,附件1中的微处理器41和与之相连的其它控制设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输入单元和信号处理单元,附件1中的控制器42和取样电路24-2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微电脑控制单元和反馈单元,附件1中的波形输出电路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执行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舞台灯光调节装置,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交流功率转换器。而根据附件1译文第1-2页的内容,附件1所公开的交流功率转换器是指用在照明系统调光控制的功率转换器,附件1发明背景部分所提及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对舞台灯光的调节,因此,二者保护主题的不同并不影响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价。
专利权人认为:首先,反证1可以证明本专利与附件1所公开的产品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是有区别的,反证2可以证明本专利所公开的软开关的技术在本领域中都是被列为重点难点,代表了一种新的发展方向。其次,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且本专利与附件1的电路设计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二者没有可比性。再者,权利要求1的舞台灯光调节装置包括信号输入及处理部分、控制信号生成部分和执行部分,附件1的功率转换器未明确将其组成划分为三个部分,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反证1仅涉及对卤钨灯的分类,并不涉及对灯光调节装置的分类,反证2仅公开了谐振型逆变器是一种新型软开关逆变器,有发展前景,上述证据与本专利与附件1是否具有可比对性的判断无关,因此,合议组在对本专利进行评价时对上述证据不予考虑。其次,根据附件1译文第1-2页的内容,附件1所公开的交流功率转换器是指用在照明系统调光控制的功率转换器,附件1发明背景部分所提及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对舞台灯光的调节,因此,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可以进行比较,并且,附件1中采用了IGBT元件作为开关,可以有效抑制谐波的产生,与本专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再者,虽然附件1中并未将其组成划分为三个部分,但是,附件1中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三个部分的具体组成。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2中公开,附件2公开了一种FDL-ACNNET网络灯光控制方案,该方案包括调光控制设备、固定式调光设备以及悬挂式调光设备,与本专利及附件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附图):调光控制设备包括DMX电缆,调光控制设备中的FDL电脑网络调光主控台、FDL电脑网络调光副控台、电脑灯控台中包括有旋转编码器,调光控制设备中的网络服务器包括有键盘、显示器和主机,网络服务器主机中显然包括有存储器,上述控制台和网络服务器与网络工作站相连,网络工作站与其它主网络相连,网络工作站连接有网络监控器,调光控制设备中包括多条DMX电缆。上述技术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对输入信号进行处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并且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附件2公开了调光控制设备中包括多条DMX电缆(参见附件2附图),但并未公开DMX信号输入通路的电气通路构成。
请求人认为:DMX信号输入通路的电气通路构成和连接是一种公知技术,但请求人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请求人认为DMX信号输入通路的电气通路构成是一种公知技术,但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DMX信号输入通路通常由输入信号端子、电平转换电路、光电隔离电路、信号?′形预处理电路构成,且从附件2所公开的调光控制设备电路图可以看出,其中采用的为DMX电缆,该DMX电缆仅用于信号传输,显然并不具备包含有多个电路的可能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信号处理器由二十六位微电脑芯片或三十二位微电脑芯片及其外围元件构成,上述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件1译文第1页第13行至第8页第5行及附图3、4、9):控制电路19中包括控制器42,输入功率极性取样电路24、电流方向取样电路25、输出电压幅值取样电路26产生输入到控制器42的相应逻辑信号,控制器42将短路状态信号44、过零电压信号50、过零电流信号51输入微处理器41,温度取样电路27输出的温度信号输入到微处理器41,控制电路19使用传感器24和25来感应电阻、电容或电抗负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1公开了,在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电脑控制单元由二十六位微电脑芯片或三十二位微电脑芯片、存储器芯片及其外围元件构成,上述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7-9
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件1译文第1页第13行至第8页第5行及附图3、4、9):波形输出电路部分包括输入滤波器、由IGBT等设备构成的主开关、由IGBT等设备构成的子开关、输出滤波器和负载8,主开关是由IGBT或类似设备、功率开关、桥式整流器、过压保护17和限流和功率开关驱动电路18组成的控制电路,子开关包括两个IGBT或类似设备、两个超快软件复位二极管和两个子开关驱动电路,输入滤波器接收交流输入信号,输出端与主开关电路相连,主开关的输出与子开关相连,子开关的输出经输出滤波器与负载相连。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1进行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还包括控制单元和有源无损缓冲软开关,附件1中未包括控制单元,附件1子开关中包括有两个超快软件复位二极管。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的控制单元对应于附件1中的中心控制电路19,权利要求7中的有源无损软开关对应于超快软件复位二极管,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的中心控制电路19中的微处理器41和控制器42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输入及处理部分、控制信号生成部分中的控制单元相对应,与权利要求7中的执行部分对应的附件1中的波形输出电路部分并不包括控制单元,即附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执行部分包括有控制单元的特征,同时,附件1中公开的是子开关中包括有超快软件复位二极管,与权利要求7所述执行部分包括有源无损缓冲软开关,二者的相应元件和连接关系并不相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段的描述,本专利中的有源无损缓冲软开关减少了IGBT的换流损耗,与附件1译文第5页第2段所述控制续流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因此,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7同附件1的电路结构存在区别,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从附件1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请求人引入公知常识仅用于评价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公知常识中也未涉及上述权利要求7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0
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件1译文第1页第13行至第8页第5行及附图3、4、9):微处理器41和控制器42之间双向通信。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控制器之间可以通过串行接口进行连接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与控制器连接的电路数量的不同来选择不同数量的排线,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7-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12022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4-6、10无效,在其权利要求3、7-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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