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便移动式扫描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轻便移动式扫描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26
决定日:2008-04-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20321.6
申请日:1999-09-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向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晓莉
合议组组长:苏 青
参审员:李 佳
国际分类号:H04N1/19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故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本专利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故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轻便移动式扫描仪”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99120321.6,申请日为1999年9月15日,优先权日是1998年9月16日,专利权人为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扫描仪包括:

一个图象传感模块,该图象传感模块包括:

一个图象传感器阵列;

一个安装在该图象传感器阵列前部的透镜;以及

一个由三种颜色光所构成的第一照明源;

一个传动机构,该传动机构与该图象传感模块同步工作,使得一个扫描文件在该第一照明源的照明下通过该透镜,从而该图象传感器阵列使该扫描文件成像;以及

一个接口模块,用于将所说扫描仪连接到一计算装置上,并从该计算装置接收电源和系统控制信号;该图象传感模块和该传动机构接受来自该接口模块的电源和系统控制信号中包含的一个照明控制信号进行运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图象传感器阵列由该照明控制信号独立、依次地打开所说第一照明源的三种颜色光,从而分别产生相应的三个亮度信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三个亮度信号被送进所说接口模块,并由此产生与之相应的三个数字信号。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接口模块包含一个由来自所说计算装置的电源供电的模拟?数字转换电路,该模拟?数字电路分别使所说三个亮度信号数字化,从而产生三个对应的数字信号。

5、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数字信号全部上载至所说计算装置,进入以后的程序。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接口模块包括一个控制电路,该控制电路接收来自该计算装置的系统控制信号,并产生出所说的照明控制信号,以控制该第一照明源;所说控制电路还产生一个传感器控制信号,以控制所说图象传感器阵列;以及一个马达控制信号,以控制所说传动机构的运转,使其与所说第一照明源和所说图象传感器阵列同步运转;该控制电路由来自该计算装置的电源供电。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系统控制信号由该计算装置的一个控制程序产生。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控制程序是由该计算装置中的一个处理器来执行。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控制程序通过所说接口模块检测所说图像传感器的参数,给所说照明源提供曝光定时参数,来校正该图象传感器模块。

10、如权利要求1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扫描仪还包括一个第二照明源;以及 一个开关电路,当该扫描文件是透明时,该开关电路会转换所说的照明控制信号去控制该第二照明源,使之运转。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照明源从所说透明的扫描文件后面提供照明。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开关电路包括一个探测扫描文件是否为透明的的检测装置。

13、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开关电路包括一个光发射器和一个光检测器,当该光发射器的光线落在该光检测器上时,该光检测器保持激发状态,而当一个不透明扫描物插在该光检测器和该光发射器之间时,该光检测器则停止激发。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扫描仪包括一个外壳,所说图象传感模块和传动机构装在该外壳中。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扫描仪还包括一个底壳,一个第二照明源安装在该底壳上,该底壳可脱卸地装在该外壳上,当该扫描文件是透明的时,该第二照明源能从该扫描文件后方提供照明。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照明源是由所说照明控制信号所控制的。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扫描仪还包括一个检测装置,用来检测该外壳中是否接收到该扫描文件。

1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传动机构包括一个马达和一个胶面杆;该胶面杆在该马达的驱动下将所说的扫描文件送过该图象传感模块。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传动机构还包括一个轴承和一个变速箱,所述马达通过变速箱驱动该轴承,该轴承带动所述胶面杆转动。

2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接口模块为一个带有模拟-数字电路的接口卡,通过一根多线电缆连接到该图象传感模块上,以便将来自该图象传感模块的图象信号送入接口卡内数字化。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接口卡是一块符合个人电脑存储器卡国际协会(PCMCIA)标准的PC卡。

2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图象传感器阵列为一维图象传感器阵列。

2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图象传感器模块为彩色图象传感器模块。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在该彩色图象传感器模块中,所说第一照明源的三种颜色由所说照明控制信号中的三种控制信号单独地、依次地打开。

2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系统控制信号包括一个传动控制信号使该扫描文件的移动和所说图象传感模块的运作同步。

2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扫描仪,其特征在于,所说透镜为一个杆式透镜阵列。”

针对本专利,上海向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告编号为TW214302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93年10月1日,共15页;

附件2:专利号为US551733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96年5月14日,共16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3351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25日,共11页;

附件4:请求人声称公告编号为TW354209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请求人声称公告日为1999年3月1日,共11页;

附件5:公告编号为TW299056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公告日为1997年2月21日,共21页;

附件6:专利号为US5517332A的美国专利(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15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14、16、19-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且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6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任何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3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16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3和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价方式为: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附件1、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接口模块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附件2、或附件5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明确: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传感模块、传动机构已经在附件1、5中公开,是现有技术。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点是接口模块,其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是中国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虽然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合议组经核实其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附件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附件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2是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且附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附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 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式扫描仪。附件1公开了一种扫描器传动系统结构,其中(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5页第1-2段)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该扫描器的下壳体装置2内包括LED光源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照明源)、聚焦之镜头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透镜)、以及传动马达22、传动齿轮系23和传动滚轮24(这三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机构);被扫描的名片式资料籍LED光源26经反射镜27予以过滤由扫描资料反射进入聚焦之镜头28,而达到一侦测扫描手段者;传动马达22、传动齿轮系23和传动滚轮24协同工作以使得扫描文件向前运动。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1)图象传感器阵列;(2)接口模块,用于将所说扫描仪连接到一计算装置上,并从该计算装置接收电源和系统控制信号;该图象传感模块和该传动机构接受来自该接口模块的电源和系统控制信号中包含的一个照明控制信号进行运转。

附件5公开了一种新型彩色接触式影像感测器模组,其中(说明书第2页第2段)具体披露了影像感测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图象传感器阵列)。由此可见,附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其在附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感应来自扫描文件的光线。但附件5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该区别特征(2)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并且,附件1、5以及公知常识均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2)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附件1)的技术启示。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使扫描仪仅以最少的部件就能运转,不带单独的电源和微控制器,性能好、成本低、重量轻,可以适宜在各种场合使用等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2)是公知常识。关于公知常识,审查指南中给出了两种情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的证据以证明该区别特征(2)为公知常识;其次,基于区别特征(2)确定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扫描仪仅以最少的部件就能运转,不带单独的电源和微控制器,性能好、成本低、重量轻,可以适宜在各种场合使用,这恰恰是??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接口模块”是本专利发明点所在,而请求人对此仅简单断言现有技术中连接设备经常使用接口模块,而没有说明现有技术中的接口模块是否能够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说明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接口模块”应用到??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于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2)关于权利要求2-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6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99120321.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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