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过滤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体过滤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27
决定日:2008-04-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215536.5
申请日:1996-07-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第三请求人:成都锐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7-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彰原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B01D 29/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没有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7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液体过滤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96215536.5,申请日是1996年7月15日,专利权人是马彰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液体过滤片,有由过滤材料制成的过滤片,过滤片上有液体进、出口,其特征在于:所说过滤片是一个具有内腔的整体腔式过滤片(1),其内腔中充满用多孔材料制成的或呈网架结构的内胆(2),或是空腔,所说液体进、出口(3)开在腔式过滤片(1)的上、下腔壁中的一面壁或两面壁中心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过滤片,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具有内腔的整体腔式过滤片(1)是两片或两片以上互相连通的过滤片,其上壁或下壁中心处开有一个进、出液口(3)。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液体过滤片,其特征在于,其具有高密度聚乙烯复合材料制成的过滤片(1)和渗银活性炭制成的内胆(2)。”



针对本专利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92年5月20日、公告号为CN2104935U、申请号为90225283.6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5页;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33号公证书复印件;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34号公证书复印件。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或1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16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本专利权,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6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结合方式均与第一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7月25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本专利权,成都锐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吴佩琮编著、1987年1月第1版的《啤酒工程原理及设备》封面页、前言、封面附页、内容提要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39-24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5页;

附件5:声称是全兴酒厂94年使用的过滤机实物照片复印件,共10页;

附件6: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1995年5月第2版、戚扬、韩北山编著的《汽车故障诊断》封面页、版权页、第19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7: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北京第一版、赵占业编著的《小四轮拖拉机驾驶员读本》版权页、第83、85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8: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6年6月第1版、马大敏、王俊民、王秀编著的《新型农机具使用与维修》封面页、版权页、第120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9: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1978年10月第1版、吉林工业大学汽车教研室编著的《汽车构造(上册)》版权页、第9页、第23页、第61页、第90页、第93页、第133-134页、第176页、第184页等复印件,共14页;

附件10: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1978年4月第1版、交通部“汽车保养和修理机具图册选型调查组”编著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机具图册》第一册封面页、版权页、第159页等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1977年9月第1版、冶金工业部供应运输局编著的《太脱拉-138、138S1、138S3型汽车构造与使用》版权页、第48、51、57、59页复印件,共5页。

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12:公告日为1992年5月20日、公告号为CN2104935U、申请号为90225283.6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5页;

附件1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4年6月北京第一版、唐立夫、王维一、张怀清编著的《过滤机》封面页、第1、3、59、60、73、79、80页、版权页复印件,共9页。

第三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和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11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9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补正证据:

附件5的彩色照片,共10张;

附件6的彩色照片,共3张;

附件7的彩色照片,共3张;

附件8的彩色照片,共3张。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9月5日向第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23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24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25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26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27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28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29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30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31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32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33号公证书原件;

附件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民字第33234号公证书原件。

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10月2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83120号公证书原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5的规定,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三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审理。

本案合议组分别于2007年6月18日和2007年8月7日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一、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用附件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用附件1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用附件1与附件2与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3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了附件2、3的原件,认为其收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三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附件4、6、7、8、9、10、11单独使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附件5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附件12和附件13结合使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三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5、18、19、23、25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出示了附件1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14、16、17、20-22、24、2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上述公证书附件可以分别用来证明附件4-11的真实性。

第三请求人认为,附件12、13组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两个片组合成一起,而该特征也是非常容易得到的,两个片中间都有开口,是套在空心的连接轴上的,片都是套在轴上的,附件1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高密度聚乙烯实际上就是塑料,附件13公开了填充物是活性炭,活性炭实际上是多孔、表面积大的炭,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板、片、盘从定义上看可以理解为是相似的,但是附件12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形体成中空柱状,从附图1中明显的看到是空心的圆柱状,与本专利的过滤片形状不同,片和柱状是不等同的,起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材料和本专利不同,过滤材料不同,达到的目的和效果都不同。本专利的空腔是多孔材料或者网状材料起的是支撑作用而不是过滤作用,内腔中有一种是空腔,附件12中没有空腔的记载。两者中心孔的作用是相同的,面积和形状是不同的,权利要求2、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渗银活性炭和活性炭虽然是现有技术,但是没有应用到本专利的技术中,因此权利要求2、3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三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13为公开出版物,附件12为一份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4、12和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对附件4、12和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4、12和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没有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体过滤片,

有由过滤材料制成的过滤片,所说过滤片是一个具有内腔的整体腔式过滤片(1),

其内腔中充满用多孔材料制成的或呈网架结构的内胆(2),或是空腔,

过滤片上有液体进、出口,所说液体进、出口(3)开在腔式过滤片(1)的上、下腔壁中的一面壁或两面壁中心处。

附件12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润滑油用复合滤芯,可见,附件12和本专利均涉及一种液体过滤装置,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2公开了一种内燃机润滑油用复合滤芯,所述滤芯为中空柱状,所述滤芯是一个具有内腔的整体腔式滤芯,其内腔中充满由含添加剂的非金属纤维质浆与芯体一起经模压烘干制成的芯体(参见附件12说明书第1页及附图1),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没有对所述过滤片的形状和片的厚度作具体限定,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出,所述片状可以看成是一种高度与直径比较小的柱状;其次,附件13第73页第5段公开了用于过滤的刚性多孔介质可以是筒状、盘状或板状,可见,选择使用何种形状的滤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考虑到待过滤液要求以及过滤器的选择将附件12中公开的中空柱状滤芯经过改进(如减少中空柱的高度)得到高度与直径比较小的片状滤芯是容易想到的,无须花费创造性劳动,且上述滤芯形状的选择并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1特征(B),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2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金属网可以用来作为滤芯材料使用(参见附件12说明书第1页第7行),附件13也公开了使用陶瓷、塑料、金属等刚性多孔过滤介质作为滤芯材料(参见附件13第73页第4段),可见,附件12和13已经公开了使用多孔材料或呈网架结构的材料作过滤介质,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过滤要求选择在滤芯壳体本身能够实现过滤要求且能够承受过滤压力的情况下在滤芯内腔内不使用其他过滤介质即滤芯内腔为空腔也是容易想到的,且上述选择并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1特征(C),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2公开了在中空柱状过滤芯的上、下两面腔壁中心处开有液体进、出口(参见附件12附图1),可见,附件12已经公开了滤芯的上、下腔壁的中心处开有液体进、出口的技术方案;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滤芯应用于不同的过滤装置的需要仅在滤芯的上、下腔壁中心处的一面壁上开有液体进、出口是容易想到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料到的,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2、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该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具有内腔的整体腔式过滤片(1)是两片或两片以上互相连通的过滤片,其上壁或下壁中心处开有一个进、出液口(3)。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过滤的要求和需要将两片或两片以上的过滤介质组合起来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可以参见附件4第240页图4-18、第243页图4-20、图4-21的记载),并且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也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下两片过滤材料组合使用的技术方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同时,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特征(C)的评述可知,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2、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该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滤片由高密度聚乙烯复合材料制成和内胆由渗银活性炭制成。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3公开了使用聚乙烯作为过滤介质(参见附件13第80页表5-10),并且根据过滤要求选择高密度聚乙烯复合材料作过滤介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渗银活性炭具有杀菌、过滤的性质,将其用作过滤介质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勿需花费创造性劳动,且该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空腔是多孔材料或者网状材料起的是支撑作用而不是过滤作用,内腔中有一种是空腔。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2中所述滤芯内腔中的芯体不仅起过滤作用,同时客观上也起到了支撑作用,其实质上与本专利的空腔中的多孔材料或者网状材料所起的作用相同,故两者的结构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专利权人根据两者作用不同得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13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关于第一、二和第三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621553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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