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控制在链校直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控制在链校直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55
决定日:2008-04-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8902.7
申请日:2003-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先勇
授权公告日:2006-10-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韦力;刘雨棣;刘健
主审员:李亚林
合议组组长:李彦涛
参审员:田芳
国际分类号:C25C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对于主题为产品的发明而言,其具备实用性的条件有二:第一,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第二,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某一技术问题将得以解决即可满足上述的第二个条件,产品在实际应用中的缺陷不能成为否定该产品具备实用性的理由。

如果所有证据的组合仅公开了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证据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所组合的证据中存在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证据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控制在链校直机”的第200310118902.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2月5日,专利权人为韦力、刘雨棣和刘健。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控制在链校直机,它包括加热升降台(2)、校直升降台(3),其中加热升降台是由升降台油缸(2-3)、台体内有感应加热线圈(2-2),该加热线圈与台体之外的变频电源(5)相接,在台体顶上两侧有导向定位叉(2-1)所构成;校直升降台(3)包括升降台油缸(3-10)、台体内中部由顶推杠杆(3-4)及顶推油缸(3-5)构成的校直顶推装置,在其两侧有由楔入式支点(3-2)与推动该支点的汽缸(3-3)构成的校直支撑机构,在台体顶上两侧有导向定位叉(3-1),其特征是在加热升降台与校直升降台的上方设有一个环形的钢爪传送链(4),所述的加热升降台(2)、校直升降台(3)及钢爪传送链(4)分别受工业计算机(1)及可编程控制器-PLC控制,其中导向定位叉(2-1)、加热线圈(2-2)、升降台油缸(2-3)、导向定位叉(3-1)、校直支撑机构的支点推动汽缸(3-3)、校直顶推油缸(3-5)及校直升降台油缸(3-10)分别通过各自的电磁阀与可编程控制器-PLC相应的控制端相接,在加热升降台与校直升降台的上方且靠近钢爪传送链处分别设有加热工位传感器(4-1)、校直工位传感器(4-2),该传感器分别与PLC相应控制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控制在链校直机,其特征是在加热升降台油缸(2-3)、校直升降台油缸(3-10)及校直顶推油缸(3-5)上分别设置有油缸上升电磁阀与下降电磁阀以及相应的上升限位开关和下降限位开关,它们各自分别与PLC相应控制端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先勇(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据1-12:

证据1:第02262397.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2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2:第200320109645.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3:第02262396.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2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4:第200320109646.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3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5:《运输机械设计选用手册》下册,《运输机械设计选用手册》编辑委员会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1月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604页和“第二十章 悬挂输送机”第1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6:工业计算机可编程控制器PLC介绍资料,复印件共9页;

证据7:三爪、四爪钢爪内弯照片,共1页;

证据8:山西华泽铝业全自动校直机机械手损伤情况照片,共1页;

证据9:“§10-5 机械运动方案拟定及评价”,复印件共1页;

证据10:在ZL02262396.5无效宣告案中“附件2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意见陈述”,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本专利专利权人的机械手工作过程录像,光盘1个;

证据12:第200310118902.7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7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

(1)、本发明设计的过程程序违背自然规律,达不到预期效果,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保护客体。理由如下:由于实践中,钢爪爪头部分内弯比较厉害且经常附着有坚硬的电解质,致使导向定位叉内两水平轴滚轮无法沿钢爪两侧上滚,或使钢爪倾斜,或把钢爪举起,造成无法工作。

(2)、组合成本发明的三个核心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即,涉及在链阳极钢爪的导向定位机构的第200320109645.6号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用于在链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装置的爪外支撑机构的第200320109646.0号实用新型专利,涉及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装置的第02262396.5号实用新型专利)均违背自然规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都不具备实用性。具体理由如下:i)由证据7可见,实践中,内弯钢爪的上部较爪头更宽且上部经常附着有坚硬的电解质,导向定位叉由钢爪爪头向钢爪上部移动过程中将导致定位叉损坏或者钢爪无法插入加热线圈或校直机工位,证据8表明即便是专利权人将定位叉改进为机械手后也不能避免机械手被损坏;ii)本专利中楔入式支点(3-2)与推动该支点的汽缸(3-3)构成的校直支撑机构即为证据4中的用于在链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装置的爪外支撑机构,证据4中的支撑机构将本应为平动件的两构件(如证据9中所示的平动件)设计为转动件,违背了楔型机构的工作原理;iii)本专利中的校直顶推装置即为证据3的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装置,证据3中所描述“连杆长度大于杠杆长度”的特征无法实现“可使得油缸推力转化为挤压力得到倍增”。

(3)、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由公知技术、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证据6组合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到组合后技术方案的效果,因而,本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8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9月25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答复,并提交以下反证1-6:

反证1:第200310118902.7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7日,复印件共10页;;

反证2: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用铝电解阳极钢爪校直机的应用证明,复印件共1页;

反证3:第200320109645.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复印件共5页;

反证4:第200320109646.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3日,复印件共5页;

反证5:第02262397.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22日,复印件共7页;

反证6:内蒙古包头鸿骏铝电有限公司使用全自动在链校直机的录像,光盘1个。

专利权人认为:

(1)、本发明工艺的自然规律和计算机的控制流程是完全吻合的,根本不存在计算机控制流程违背自然规律的事实。

(2)、两定位叉的间距略大于钢爪上部外侧间距,钢爪外侧与定位叉之间并非夹紧状态,不会致使钢爪无法进入加热线圈或校直机工位;

(3)、本发明组合了加热机、校直机、钢爪传送链、工业控制PLC、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及其它辅助设备,形成了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控制在链校直机系统,由于对现有校直机设备采用了工业计算机及可编程控制器控制,使得设备内部各工序之间及设备与传送机构之间可以互相配合,实现了整个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钢爪校直效率及校直精度,达到了更进步的技术水平,因而具备创造性。

2007年9月29日,专利权人补充提交了反证7-14:

反证7: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鉴定的关于“铝电解阳极钢爪在链全自动校直机研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3页;

反证8:宁夏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关于“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在链校直机”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3页;

反证9: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鉴定的关于“铝电解阳极钢爪校直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复印件共2页;

反证10:“铝电解阳极钢爪在链全自动校直机研制开发”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的证书,复印件共1页;

反证11:“阳极钢爪全自动在链校直系统研制及推广”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贰等奖证书,获奖者为西安科技大学,复印件共1页;

反证12:“阳极钢爪全自动在链校直系统研制及推广”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贰等奖证书,获奖者为韦力,复印件共1页;

反证13:专利号为ZL200320109902.6的专利获得2004-2005年度陕西省专利奖二等奖的奖状,复印件共1页;

反证14:“铝电解阳极钢爪在链全自动校直机研制开发”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等证书,复印件共1页。

2008年2月1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5日和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请求人。

在寄发给专利权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合议组指出: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5日和2007年9月29日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均无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的签名或签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或者代表人签字或者签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在与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依然存续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交盖有专利代理机构签章的意见陈述书,补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应与先前两次提交的内容相同。否则,合议组将不考虑于2007年9月25日和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

2008年3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补交的盖有专利代理机构签章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上述反证中的反证1-7和12-14。

2008年3月2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7日补交的盖有专利代理机构签章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1-7和12-14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认可反证1、3-5、7、12-14的真实性,不认可反证2和6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反证8-9、10-14的关联性;2、请求人明确证据10不作为证据使用,其实际上是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实用性的分析说明;3、请求人放弃证据12;4、请求人放弃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理由; 5、请求人明确关于创造性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相对于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证据5的图20-1以及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12份证据,请求人当庭放弃了证据12并明确证据10不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不对这两份证据予以评述。对于另外10份证据,即,证据1-9和11,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质疑。

证据1-4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为技术手册,由于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主张使用证据1-5评价权利要求1或2的创造性,经合议组核实,其中证据1、3和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的创造性;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4年10月13日,证据4的公开日为2004年11月3日,由于证据2和4的公开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和4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范畴,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的创造性。

证据6为工业计算机可编程控制器PLC的介绍资料,该证据本身没有记载其来源和公开时间,请求人解释证据6来自网络,但无法清楚说明能够获得证据6的网络地址,证据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求人使用证据6的目的在于评价权利要求1或2的创造性,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6的公开日期,但是,合议组注意到,在证据6的参考文献中记载了一篇2004年的文献??于庆广,“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及系统设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由此可合理认定证据6的形成日在2004年之后,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综上,证据6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或2的创造性。

证据7为三爪、四爪钢爪内弯照片,专利权人对证据7的真实性未提出质疑,合议组考察证据本身后也未发现有碍其真实性的疑点,而且,合议组在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6中观察到与证据7相似的钢爪(例如,参见反证6第3分20秒左右、5分30秒左右的录像),由此,合议组认可证据7的真实性。

证据8为全自动校直机机械手损伤情况照片,专利权人对证据7的真实性未提出质疑,合议组考察证据本身后也未发现有碍其真实性的疑点,由此,合议组认可证据8的真实性。

证据9记载有关于“机械运动方案拟定及评价”的技术内容,请求人使用证据9的目的在于评价权利要求1或2的实用性,请求人当庭提交记载有证据9内容的原件??《机械原理》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哈尔滨工业大学编,王知行 邓宗全主编,经合议组核对后,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1为存有音像资料的光盘,拟用来说明在钢爪插入校直机的过程中定位叉被破坏,由此导致本专利的校直机不具备实用性,请求人还陈述该光盘内的音像资料为专利权人自制的产品说明。合议组注意到,根据请求人所述的定位叉被破坏的约1分45秒-1分50秒之间的录像可见,其机械装置的运动过程不连贯且画面有模糊之处,请求人对此的解释是原音像资料即是如此;此外,请求人称其音像资料来源于专利权人,但从证据11本身无法确认这一来源,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来源。在证据11的来源不明、内容存疑的情况,合议组对于证据1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

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14,但提交上述反证的文件中既无专利权人签字或签章也无代理机构签章,不符合提交专利相关文件的法定形式,后虽对反证1-7和12-14进行了补正,但仍未补正反证8-11,故对于反证8-11不予考虑。

请求人认可反证1、3-5、7、12-14的真实性,合议组亦认可这些反证的真实性;请求人不认可反证2和6的真实性,合议组认为,反证2为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用铝电解阳极钢爪校直机的应用证明的复印件,反证6为存有音像资料的光盘,反证2或6自身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而专利权人又没有提供任何其它证据佐证反证2或6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于反证2和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主题为产品的发明而言,其具备实用性的条件有二:第一,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第二,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某一技术问题将得以解决即可满足上述的第二个条件,产品在实际应用中的缺陷不能成为否定该产品具备实用性的理由。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并没有质疑本专利的校直机在产业上能够制造,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的校直机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在于认为该校直机不能解决校直钢爪的技术问题,理由有三:i)由证据7可见,实践中,内弯钢爪的上部较爪头更宽且上部经常附着有坚硬的电解质,导向定位叉由钢爪爪头向钢爪上部移动过程中将导致定位叉损坏或者钢爪无法插入加热线圈或校直机工位,证据8表明即便是专利权人将定位叉改进为机械手后也不能避免机械手被损坏;ii)本专利中楔入式支点(3-2)与推动该支点的汽缸(3-3)构成的校直支撑机构即为证据4中的用于在链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装置的爪外支撑机构,证据4中的支撑机构将本应为平动件的两构件(如证据9中所示的平动件)设计为转动件,违背了楔型机构的工作原理;iii)本专利中的校直顶推装置即为证据3的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装置,证据3中所描述“连杆长度大于杠杆长度”的特征无法实现“可使得油缸推力转化为挤压力得到倍增”,相反,理论计算表明,“连杆长度比杠杆长度越长,提供的挤压力越小”(参见证据10)。

合议组考察请求人的证据和理由后认为,证据7、8只是用于表明校直机的定位叉将在实际操作中被损坏,其理由i)并未否定本专利校直机能够校直钢爪的能力;理由ii)认为支撑机构的设计违背楔型机构的工作原理,将理应为如证据9所示的平动设计的构件设计为转动,其后果是:接触点很快磨损以及校直精度和校直后的一致性很难保证,但也未否定本专利校直机能够校直钢爪的能力;理由iii)认为所述“可使得油缸推力转化为挤压力得到倍增”优越效果无法通过所述装置得以实现,但也未否定本专利校直机能够校直钢爪的能力。

可见,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及其所述的3个理由都没有否定本专利校直机能够实现校直钢爪的效果,也就是说,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并非是因为本专利校直机本身或其工作过程违背自然规律从而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无法实现技术效果,而是认为本专利校直机的某一具体实施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缺陷,其技术方案有待优化、效果可以更加优越。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能否定本专利的实用性。此外,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某一具体校直机由于自身的缺陷导致无法实现校直钢爪的效果,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然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和其掌握的相关技术手段,获得在本专利权范围内的具有校直效果的校直机,那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就具备实用性。

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和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所有证据的组合仅公开了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证据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所组合的证据中存在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证据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在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是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证据5的图20-1以及证据6的组合发明。基于前面“关于证据”部分的评述可见,证据6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或2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理由即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和证据5的图20-1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铝电解阳极钢爪全自动控制在链校直机,它包括加热升降台(2)、校直升降台(3),其中加热升降台是由升降台油缸(2-3)、台体内有感应加热线圈(2-2),该加热线圈与台体之外的变频电源(5)相接,在台体顶上两侧有导向定位叉(2-1)所构成;校直升降台(3)包括升降台油缸(3-10)、台体内中部由顶推杠杆(3-4)及顶推油缸(3-5)构成的校直顶推装置,在其两侧有由楔入式支点(3-2)与推动该支点的汽缸(3-3)构成的校直支撑机构,在台体顶上两侧有导向定位叉(3-1),其特征是在加热升降台与校直升降台的上方设有一个环形的钢爪传送链(4),所述的加热升降台(2)、校直升降台(3)及钢爪传送链(4)分别受工业计算机(1)及可编程控制器-PLC控制,其中导向定位叉(2-1)、加热线圈(2-2)、升降台油缸(2-3)、导向定位叉(3-1)、校直支撑机构的支点推动汽缸(3-3)、校直顶推油缸(3-5)及校直升降台油缸(3-10)分别通过各自的电磁阀与可编程控制器-PLC相应的控制端相接,在加热升降台与校直升降台的上方且靠近钢爪传送链处分别设有加热工位传感器(4-1)、校直工位传感器(4-2),该传感器分别与PLC相应控制端连接。

证据1的权利要求书公开了一种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机的加热装置,该装置具有逆变电源和两个感应加热线圈;

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公开了一种阳极钢爪热挤压校直装置,该装置设有顶架和顶推杠杆,据说明书内容可知,该装置的顶架与油缸相连,即,证据3中隐含披露了顶推油缸的技术特征;

证据5图20-1公开了一种通用悬挂输送机结构,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钢爪传送链”;

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将证据1、3和5组合在一起从而得到具有证据1、3和5上述全部特征的校直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该组合后的校直机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加热升降台内的“升降台油缸”、加热升降台顶上的定位叉;校直升降台内的“升降台油缸”、校直升降台顶上的定位叉;以及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大部分特征,包括可编程控制器以及可编程控制器与加热升降台、校直升降台、钢爪传送链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控制的可校直铝电解阳极钢爪的校直机。然而,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通用技术,即没有提供证据表明,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3和5的组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5的结合具备??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权利要求1和2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窀?200310118902.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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