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接头的连接器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81
决定日:2008-04-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02331.X
申请日:2006-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湾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泰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煜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1R27/00 H01R13/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接头的连接器插座”的200620002331.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2月9日,专利权人是泰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号是CN2891389Y。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
一中空壳体,在壳体上设置有一插槽,在插槽上设置有一固定座;
一外部SATA接口端子组,设置在固定座一面上,且具备有复数eSATA端子;及
一通用串行总线端子组,设置在固定座相对eSATA端子组的另一面上,且具有复数USB端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插槽具有一前开口及一后壁,该固定座是由后壁向前开口突伸。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前开口周缘具有阶梯状轮廓以同时形成一USB接头轮廓及一eSATA接头轮廓,用以分别相对应USB接头及eSATA接头的外轮廓以达防呆效果。”
针对上述专利权,台湾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台湾专利M268764专利公报及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5年6月21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SATA2.5版规格书,第1-22、92-99页复印件,共30页,声称其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7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USB2.0版规格书,第i、ii、iii、v、vi、vii、viii、ix、x、xi、xii、xiii、xiv、85、86、94-97页复印件以及第85-87、99-101页修改对照页复印件,共25页,声称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27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89138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即本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根据Compaq、Intel、Microsoft、NEC等公司于2000年4月27日编制的《Universal Serial Bus Specification》第6章第85页记载的USB连接器的机械结构可知,USB连接器具有两种规格,但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实施例仅能将A系列的USB连接器与eSATA规格的连接器的插座整合至一体,而未记载除A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的USB规格的连接器插座与eSATA连接器插座整合至一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根据Compaq、Intel、Microsoft、NEC等公司于2000年4月27日编制的《Universal Serial Bus Specification》第6章第85页记载的USB连接器的机械结构可知,USB连接器具有两种规格,而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B系列的USB连接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施,因而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包括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且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因而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基于通用串行总线规格而附加有传递声音讯号功能的电连接器,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并且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均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更不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将传输两种不同规格的讯号的连接器设置在同一空间中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规格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将两种标准的插座简单的结合在同一空间内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收到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更正处分通知书,并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
请求人于2007年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下列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附件6:对比文件2的公证书(2007)京国证民字第04284号复印件,共40页;
附件7:对比文件3的公证书(2007)京国证民字第04283号复印件,共72页。
并提出补充意见:(1)明确使用对比文件2、3的全部附图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2)请求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无效本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于2007年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2007年11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专利权人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
一中空壳体,在壳体上设置有一插槽,在插槽上设置有一固定座;
一外部SATA接口端子组,设置在固定座一面上,且具备有复数eSATA端子;及
一通用串行总线端子组,设置在固定座相对eSATA端子组的另一面上,且具有复数USB端子;
该插槽具有一前开口及一后壁,该固定座是由后壁向前开口突伸;
该前开口周缘具有阶梯状轮廓以同时形成一USB接头轮廓及一eSATA接头轮廓,用以分别相对应USB接头及eSATA接头的外轮廓以达防呆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1)原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关于音讯插头与USB插座组合的连接器,原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eSATA端子与USB端子组合的连接器,音讯插头与eSATA端子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与原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存在本质区别、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原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有新颖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插槽前开口周缘具有阶梯状轮廓以达防呆效果,该阶梯状轮廓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3都仅公开了eSATA和USB连接器的规格,而并没有指出eSATA或USB插座的轮廓可以与另一种规格的插座整合而得到一种同时能收容eSATA和USB接头的阶梯状轮廓。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在单一固定座相对两面设两端子组的结构,更没有公开如何以阶梯状轮廓搭配两端子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3不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4)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已经清楚详细的揭示了A型USB连接器插座与eSATA插座整合为一体的结构。一般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USB连接器以A型为主,使用也以A型居多,因此业内应用中很少做A、B型标识。对比文件1也是应用A型USB连接器插座,其说明书中也未指明其为A型。本领域公知,除特别声明外,一般所称USB插座即为A型。(5)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表述的清楚完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实施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完全支持修改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6、附件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为复印件,而没有相关部门的认证,所以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在口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合议组提交关于对比文件1的认证材料。专利权人应当在口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合议组提交关于对比文件1的核对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文本作为本次口头审理所依据的文本。
针对该修改后的文本,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和3是公知常识性的证据。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坚持其意见陈述书中的答辩意见,并且认为eSATA接口端子以及连接器插座的阶梯状轮廓给本专利带来了创造性。请求人认为eSATA接口端子的结合以及阶梯状轮廓是显而易见的。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08年3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确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对比文件1的副本。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合议组提交关于对比文件1的核对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1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3节规定:仅在下列三种情况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本专利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删除的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即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删除,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其中,对原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的修改方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权利要求的删除,对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修改方式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技术方案的删除。修改后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因此,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及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
本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4页、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共提交了7份附件,其中附件1至3(即对比文件1至3)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附件4为本专利,附件5为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附件6、7为用于证明对比文件2、3真实性的公证书复印件。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合议组提交关于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核对意见,视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也未发现对比文件1至3中存在影响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至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第一页均为相关规格的首页,分别有“27-October-2005”和“April 27,2000”的字样,根据一般国际接口规格书的撰写惯例及USB和eSATA的规格的公开使用,可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分别认定为2005年10月27日、2000年4月27日。对比文件1至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请求仅使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全部附图,合议组认为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全部附图仅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认定其公开的内容,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正文中其它未翻译的文字的公开内容不予考虑。
USB接口及eSATA接口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其规格书即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包括有:一中空壳体,在壳体上设置有一插槽,在插槽上设置有一固定座;一外部SATA接口端子组,设置在固定座一面上,且具备有复数eSATA端子;及一通用串行总线端子组,设置在固定座相对eSATA端子组的另一面上,且具有复数USB端子;该插槽具有一前开口及一后壁,该固定座是由后壁向前开口突伸;该前开口周缘具有阶梯状轮廓以同时形成一USB接头轮廓及一eSATA接头轮廓,用以分别相对应USB接头及eSATA接头的外轮廓以达防呆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USB规格而附加有传递声音讯号功能的电连接器(对应于本专利的一种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其包括:屏蔽壳体6(对应于本专利的中空壳体),在壳体6上设置有插接空间61(对应于本专利的插槽),在插接空间61内设置有一绝缘座3(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座13),所述的插接空间61具有一前开口和一后壁,所述绝缘座3及其一体而成的插接部32由后壁向前开口突伸,第一端子组41设置在绝缘座3的插接部32的一面上,其具有多个用于传递声音讯号的端子411,第二端子组51用以传递符合USB规格的讯号(对应于本专利的通用串行总线端子组),设置在绝缘座3的插接部32与第一端子组相对的另一面上,其具有多个USB端子511,其目的是提供一种基于通用串列汇流排列规格而附加有传递声音功能的电连接器,以及配合该电连接器以输出声音讯号的插头组合,由此原本耳机电连接器的空间可被节省,致使机体体积及重量减少(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6页第1段、第6页最后1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3)。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固定座上与USB端子组相对面设置的是外部SATA端子(eSATA端子),而对比文件1中在绝缘座3上与USB端子组相对面设置的是声音讯号端子组41。(2)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连接器插座的前开口周缘具有阶梯状轮廓,用以分别相对应USB接头及eSATA接头的外轮廓以达防呆效果。
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USB和eSATA这两种不同协定的接头可共用同一个连接器插座,从而省去一个连接器插座的固定座的厚度,减小连接器插座的厚度尺寸,节省电子设备的体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是“eSATA端子”,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声音讯号端子组”,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于USB规格的插接部而在其另一面上附加有传递声音讯号功能的电连接器可传递声音及数字两种讯号,使得原本耳机电连接器的空间可被节省,同样达到节省电子设备的体积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将不同功能的插头共用同一个插座来减小插座体积厚度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USB端子组与eSATA端子共用连接器插座与对比文件1中USB端子组与声音讯号端子组共用连接器插座的区别仅在于与USB端子组共用同一插座的端子不同,然而端子具体种类的不同对于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所具有的节省电子设备的体积这一效果本身而言没有影响,而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USB端口和eSATA端口的结构、信号传输标准规格都是公知的,并且eSATA端口与USB端口的大体形状和结构是相似的,如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所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为了同时使用USB接口和eSATA接口并且要减少插座数量、减小连接器插座厚度、从而节省电子设备体积时,很容易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USB规格而附加有传递声音讯号功能的电连接器中的与USB端子共用插座的“声音讯号端子组”改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可适用多种不同协定插接头的连接器插座中的与USB端子共用插座的“eSATA端子”,即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第92-98页的附图公开了eSATA插座插接接头的阶梯状的轮廓及尺寸,对比文件3第85、95、96页的附图公开了USB插座插接接头的轮廓及尺寸。根据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附图可知,USB插座插接接头的宽度尺寸小于eSATA插座阶梯状插接口的最小插接口,USB插接口的厚度大于eSATA插座插接口的厚度,而eSATA接口形状本身也具有阶梯,USB和eSATA这种标准尺寸关系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也是熟知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USB和eSATA的尺寸标准将分别对应于不同规格尺寸的插头的两个连接器通过简单的叠加形成一可满足插接这两种不同规格插头的连接器,且因为这两种连接器插头的厚度、宽度存在上述关系,将与它们对应的插座叠加后必然会形成一阶梯状的外轮廓,同时因为该阶梯状的外轮廓结构的存在,就对不同尺寸的插头与插座给出了区分,这样无论从视觉上还是从实际的插接操作上都能够防止不适合尺寸规格的插头的错误插接,从而达到了防呆的效果,并且对于标准USB接口和eSATA接口而言其接口本身也具有防呆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项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0233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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