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万用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347
决定日:2008-04-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75230.0
申请日:2006-10-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优利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灏明郭小明游贤斌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4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发表过,因此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75230.0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万用表”,申请日是2006年10月13日,专利权人是郭灏明、郭小明、游贤斌。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优利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已由其申请日前第00324304.4号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公开发表了,从本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看,本专利的整体外围设计、相关零件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排列组合及形状均与第00324304.4号外观设计专利中所显示的别无二致,构成总体上和细节上的相同或极度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第00324304.4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外观设计图片的复印件,共7页。
2007年11月21日,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本专利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8页,请求人仍坚持原有的观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1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08年1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头邮局将寄送专利权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副本的信件信退回专利复审委员会。
2008年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按专利权人联系人地址再次将该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副本寄送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至今未作出答复。
2008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的请求。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00324304.4号外观设计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可确定其的真实性。附件1的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23日,使用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万用表(UT60)”,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3179165,其公告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10月13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过的在先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万用表,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公开了7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外轮廓呈近似倒梯形,主视面中有一不规则的“U”形设计,两侧边呈弧形线条,底角呈纯角状,底部平直,其内由上至下分别排列有长方形显示屏、4个长形按钮、2个半圆形、圆形指针旋钮设计和4个圆形插孔设计。后视面中有一不规则的长形框,中部略向内缩,中上部有一不规则的大致呈“H”形支架设计。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中无其他设计内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6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在先设计外轮廓呈近似倒梯形,主视面中有一不规则的“U”形设计,为圆形底角,底边略呈弧形曲线,其内由上至下分别排列有长方形显示屏、4个长形按钮、2个半圆形、圆形指针旋钮设计和4个圆形插孔设计。后视面中不规则的长形框,两侧边的上部、中部各略向内缩,中上部有一不规则的大致呈二层梯子形支架。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中无其他设计内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对比,二者主要不同点是,主视面不规则“U” 形设计的底角、圆形指针旋钮的指针方向和后视面中的支架形状略有不同,本专利底角呈纯角状,圆形指针旋钮的指针为左高右低,支架大致呈“H”形,在先设计为圆形底角,圆形指针旋钮的指针为垂直状,支架大致呈二层梯子形,其余设计基本相同。合议组认为:鉴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各部分的形状、相对位置和比例关系均基本相同,上述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别,该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明显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视觉印象,二者在整体上易引起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混淆,即二者的差别对于万用表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能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发表过,因此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7523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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