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45
决定日:2008-04-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1800.8
申请日:2004-0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曹江华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郭建强
国际分类号:C01G23/047;C01G23/053;C01G2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21800.8.,申请日是2004年2月13日,专利权人是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制备方法,工艺步骤包括矿物分解、水解水洗、漂白漂洗及盐处理、煅烧粉碎、后处理,其特征在于:漂白后加有加入量为相当于TiO2的1?10%的金红石煅烧晶种并经漂洗合格的偏钛酸饼用去离子水制成TiO2的含量为100?500g/l的偏钛酸浆,然后加入由钾化合物、磷化合物以及铝化合物晶相控制剂组成的盐处理剂,再将经盐处理后的偏钛酸在800~1050℃的温度下煅烧转化,制得金红石型钛白粉初品。
2、按照权利要求1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钾化合物是氢氧化钾、氯化钾、碳酸钾、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中的一种或几种,其加入量K2O计相当于TiO2的0.05~2%。
3、按照权利要求1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铝化合物是氢氧化铝、氧化铝、硫酸铝、磷酸铝、氯化铝、碳酸铝、偏铝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其加入量以Al2O3计相当于TiO2的0.05~2%。
4、按照权利要求1的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磷化合物是磷酸、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钾、磷酸氢二钠、磷酸铝、磷酸镁中的一种或几种,其加入量以P2O5计相当于TiO2的0.05~2%。”
针对本专利权,曹江华(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65年4月28日的GB990419号英国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附件1专利说明书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3:莫畏等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8年6月第2版的《钛冶金》(第2版)封面、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400-419页的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1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附件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请求人就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发表了具体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其中附件1为一份英国专利文献,附件3为公开出版的书籍,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附件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于附件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附件1、3的公开日期在均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提交附件2作为附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的公开内容以附件2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附件1公开了一种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制备工艺,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2页和第4页实施例1):包括钛精矿酸解加热、水解并洗涤、漂白处理、重复制浆及盐处理、干燥煅烧粉碎等,实施例1中具体公开了钛精矿酸解加热、水解并洗涤获得TiO2滤饼,再漂白处理后,将300克滤饼(100克TiO2)重新用水制浆,并与25毫升的金红石晶种浆料(约1.7克TiO2)、6克水合硫酸铝溶液(约0.8克Al2O3)、0.3克磷酸一铵溶液(约0.15克P2O5)、0.5克碳酸钾溶液(约0.35克K2O)充分混合,用约1000℃的温度对该产品进行干燥和煅烧,制得金红石钛白粉初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中所述的“钛精矿酸解加热”、“水解并洗涤”、“漂白处理、重复制浆及盐处理”和“水解并洗涤获得TiO2滤饼”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矿物分解”、“水解水洗”、“漂白漂洗及盐处理”和“偏钛酸饼”,附件1实施例1中在漂白后的相当于100克TiO2的滤饼制浆后加入了约1.7克TiO2的金红石晶种浆料,因此其公开的是加入量为相当于TiO2的1.7%的金红石晶种浆料。由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TiO2滤饼漂白后先加入金红石煅烧晶种并漂洗后制成偏钛酸浆、再加入盐处理剂;2、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的“加入盐处理剂之前的偏钛酸浆的TiO2含量为100-500g/l”;3、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的“用去离子水制偏钛酸浆”和煅烧粉碎后的“后处理”步骤。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虽然权利要求1和附件1记载的工序稍有区别,但两者都是在水解水洗、漂白后、煅烧前加入金红石晶种,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漂洗制浆的目的是去除杂质以及便于在后续步骤加入盐处理剂进行搅拌混合,而附件1中加入的金红石晶种在制备时就已通过反复制浆和澄清洗涤去除杂质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考虑所要加入的金红石晶种的纯度时,可以选择在漂白后加入晶种然后洗涤制浆,或是选择漂白漂洗制浆后再加入晶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此外,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在漂白后、漂洗前加入金红石晶种相对于现有技术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描述。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生产金红石钛白粉过程中将TiO2滤饼制成浆态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既要使固体物料充分分散便于搅拌均匀、又要考虑节约成本不选用太大的设备来处理浆料,通常会选择较为合适的偏钛酸浆浓度,虽然附件1中对此没有明确限定,但该浓度范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范围,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该浓度范围的选择相对于现有技术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描述。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3,附件3第402页图9-4公开了硫酸法生产钛白工艺流程,第412、413页第5、6行公开了使用去离子水对偏钛酸进行洗涤以除去杂质离子;附件3第416页公开了后处理步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去离子水制浆实质上也是为不使浆液中含有杂质,因此附件3证明了上述区别特征3均是本领域硫酸法生产钛白工艺中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对钾化合物、铝化合物和磷化合物种类和加入量的进一步限定,但其已被附件1公开。具体为附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2第3页及第6页权利要求8公开了钾盐可为碳酸钾,用量以K2O计为TiO2的0.1-1%;附件2第2页及第6页权利要求7、10公开了铝盐可为硫酸铝,用量以Al2O3计为TiO2的0.6-1%;附件2第3页及第6页权利要求7、11公开了磷化合物可为磷酸或磷酸一铵,用量以P2O5计为TiO2的0.1-0.25%,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其他钾化合物、铝化合物和磷化合物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21800.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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