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面料(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44
决定日:2008-05-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357823.0
申请日:2003-08-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毓萍
主审员:尹春霞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视觉不易被关注的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的03357823.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面料(三)”,其申请日是2003年8月21日,专利权人是陈毓萍。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以前出版的《世界时装之苑》2003年第三期中公开的一种女士用包所用面料外观设计相近似,一般消费者会将二者误认、混同,因此本专利在其申请日前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对于ZL200430087311.3外观设计专利,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2页;
附件2:2003年第三期《世界时装之苑》杂志的封面、相关内页及第28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专利号为200430087311.3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1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3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庭,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组长的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坚持原有主张,当庭提交了附件2所示杂志的原件,同时声明放弃附件3及相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2003年第三期出版的《世界时装之苑》杂志的封面、相关页面及第28页复印件,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杂志的原件。专利权人针对附件未进行意见陈述。经核实,《世界时装之苑》杂志的原件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中的相应页一致。该杂志封面及第28页记载有:刊号为ISSN 1006-1169、出版者为上海译文出版社、法国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的信息。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及公开性予以认定。根据其封面记载的“2003年第三期(月刊)”,得知其公开时间为2003年3月,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3年8月21日),因此附件2属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外观设计对比
附件2的第25页中公开了一款女士用包,该包的面料与本专利的产品用途相同,因此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比较。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为以图案为要素的平面设计,由若干字母“G”及“GoldFish”组成图案,其单元图案是倾斜45度布置的菱形方格,字母串“GoldFish”构成菱形方格的四边,这些方格上下左右四方连续,在方格线的交点处由两个横向的大写字母“G”上下排列组成,两个字母的开口部位相对且彼此中心对称。(详见本专利视图)
附件2的第25页公开的女士用包上的面料(下称在先设计)清楚地显示出如下的图案设计:该设计由字母“G”及若干点组成图案,其单元图案是倾斜45度布置的菱形方格,若干点构成方格的四边,这些方格上下左右四方连续,在方格线的交点处由两个横向的大写字母“G”上下排列组成,两个字母的开口部位相对且彼此中心对称。(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图案布局完全相同,且图案排列方式均为以菱形方格为单元图案的四方连续排布,其主要的不同点为:本专利中菱形方格的每个边都由很小的字母串“GoldFish”组成,而在先设计中的菱形方格的边由多个点组成。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构成本专利图案的字母串很小且对图案本身只有装饰作用,而不会使一般消费者联想到其字母本身的含义,其装饰作用与点的装饰作用完全相同,一般消费者不施以特别的注意力不会注意到这种差别,因此视觉不易被关注的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335782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本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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