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11
决定日:2008-04-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4910.8
申请日:2003-1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万乐园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B24B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证据中所公开的半导体芯片的表面研磨装置,其提供能够连续工作的多个工作位的目的与本专利相同,两者都属于对精细部件进行研磨抛光的装置,将证据中的研磨装置所具有的能够连续工作的多个工作位的这种结构应用于宝石研磨中,对已有的宝石研磨装置进行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10日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的200320124910.8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2月2日,专利权人为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环形机架;装设在环形机架上的至少两个研磨抛光盘;装设在环形机架中间的大转盘以及至少两个装设在大转盘上对应于研磨抛光盘的夹持宝石的自动机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机架成圆环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环形机架上装设有粗磨盘、精磨盘、抛光盘和空位等四个盘位,大转盘上对应于四个盘位也装设有四个夹持宝石的自动机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自动机头上装设有控制机头抬起和落下的气缸。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自动机头上装设有控制机头上宝石夹具转动一定角度的电机。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研磨抛光盘上装设有驱动电机和传动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大转盘上装设驱动电机和传动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4至7中至一所述的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控制电机动作的电路采用程序控制电路。”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深圳市万乐园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2不清楚,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28日、申请日为1999年6月5日、专利号为99233480.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下称证据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9日、申请日为1998年3月6日、专利号为98233752.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下称证据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5日、申请日为1999年8月13日、专利号为99236856.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下称证据3’);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操纵宝石研磨与抛光的机构,公开了一机架2(即本专利的环形机架),装设在机架2上的研磨抛光盘5,装设在机架2中间的活动机架4(即本专利的大转盘),以及至少两个装设在大转盘上对应于研磨抛光盘5的夹持宝石的宝石夹紧轴16(即本专利的自动机头),区别在于本专利的研磨抛光盘为两个,证据3’公开了具有两个研磨盘的宝石研磨机,因此结合证据3’,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证据1’的机架2也为圆形,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多个自动机头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证据2’的自动机头上设置有控制机头抬起和落下的气缸,因此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证据2’的自动机头上设置有控制机头上宝石夹具转动一定角度的电机,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创造性;证据2’、3’的研磨盘上设有驱动电机和传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6没有创造性;证据2’的相当于大转盘作用的夹具升降机构上设置有驱动电机和传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7没有创造性;证据2’控制电机动作的电路采用程序控制电路,因此权利要求8没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1已出现环形机架,权利要求2对机架限制为圆环形,使得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1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19日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0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日为1992年8月26日、申请号为91231096.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下称证据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8月21日、专利号为9522938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下称证据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9月29日、专利号为92237711.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下称证据3)。

请求人认为:证据1、2、3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证据2、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证据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没有创造性;证??2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1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公开日为1999年7月30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11-204468A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20页(下称证据4);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9日、专利号为98233752.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下称证据5)。

请求人认为: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没有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没有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没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6:地质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王慧峰、蒋广福编著的《宝石加工学》封面、版权页、前言、第4-7页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6)。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证据4和6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6日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7日、1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原定于2008年1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口头审理改在2008年2月27日进行。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在证据4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研磨抛光盘为粗磨盘、精磨盘、抛光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6、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没有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证据3在本案中的使用,并当庭出示证据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2、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4、6中未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中未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2、4-6均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4-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半导体芯片的表面研磨装置(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及附图12-15),底座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环形机架)上面装配有3个旋转式平台即工作台2、3、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研磨抛光盘)和一个卸装台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空位),工作台2、3、4的表面分别装配有研磨垫片,在底座1的中间枢轴安装有圆盘传送带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大转盘),圆盘传送带9支撑传送半导体芯片的4个运送工具10、11、12、13(相当于本专利中夹持宝石的自动机头),圆盘传送带9通过规定角度的旋转分离出运送工具10-13所传送的半导体芯片。工作时,首先,没有图示的机械手将第一片半导体芯片W从半导体芯片组件中装载到卸装台5上,如图13(a)所示,半导体芯片W停留在运送工具10上,下一步,圆盘传送带9逆时针方向旋转90度,将第一片半导体芯片运送到工作台2上,通过运送工具10利用规定的压力将半导体芯片按压在工作台2的研磨垫片上固定不动,供应研磨液的同时,工作台2和运送工具10开始旋转,对第一片半导体芯片进行化学和机械研磨,在此过程中,第二片半导体芯片W被装载到卸装台5上,装载好的半导体芯片停留在运送工具11上;当工作台2结束了第一轮研磨时,圆盘传送带9再次逆时针方向旋转90度,运送工具10朝工作台3、运送工具11朝工作台2移动,在工作台3上,对第一片半导体芯片进行第二轮研磨,在工作台2上,对第二片半导体芯片进行第一轮研磨,在此过程中,第三片半导体芯片W被装载到卸装台5上,装载好的半导体芯片停留在运送工具12上;下一步,圆盘传送带9再次逆时针方向旋转90度,运送工具10朝工作台4、运送工具11朝工作台3、运送工具12朝工作台2移动,在工作台4上,对第一片半导体芯片进行最后一轮研磨,在工作台3上,对第二片半导体芯片进行第二轮研磨,在工作台2上,对第三片半导体芯片进行第一轮研磨,在此过程中,第四片半导体芯片W被装载到卸装台5上,装载好的半导体芯片停留在运送工具13上;下一步,圆盘传送带9顺时针方向旋转270度,运送工具10返回卸装台5,运送工具10上所停留的第一片半导体芯片在卸装台5上被卸下,通过机械手被收纳于半导体芯片盒中,与此同时在工作台4上对第二片半导体芯片进行最后一轮研磨,在工作台3上对第三片半导体芯片进行第二轮研磨,在工作台2上对第四片半导体芯片进行第一轮研磨,在此过程中,第五片半导体芯片W被装载到卸装台5上,装载好的半导体芯片W停留在运送工具10上。反复进行上述动作,按照顺序研磨半导体芯片。

由此可见,证据4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研磨抛光装置是用于加工宝石的,而证据4中的研磨装置是用于加工半导体芯片的,以及由于研磨加工对象的不同,而直接导致的具体结构的差异。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多个工作位、且多个工作位之间能够连续工作的宝石研磨抛光装置,由此提高生产效率,而证据4中所公开的半导体芯片的表面研磨装置,其提供能够连续工作的多个工作位的目的也在于提高生产效率,与本专利相同,而且两者都属于对精细部件进行研磨抛光的装置,因此,将证据4中的研磨装置所具有的能够连续工作的多个工作位的这种结构应用于宝石研磨中,对已有的宝石研磨装置进行改进,以提高现有的宝石研磨抛光装置的工作效率,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虽然由于研磨加工对象的不同,二者所具体采用的大转盘(底座1中间枢轴安装的圆盘传送带9)的结构、用于夹持的自动机头的结构等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所起的作用都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证据4中的研磨装置所具有的能够连续工作的多个工作位的这种结构应用于宝石研磨中时,将证据4中上述的各个部件的结构相应设置为加工宝石时所惯常采用的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4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有的常规知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机架成圆环形。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环形机架具体限定为圆环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将环形机架具体限定为圆环形对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来说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作用和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1)所述的环形机架上装设有粗磨盘、精磨盘、抛光盘和空位等四个盘位,(2)大转盘上对应于四个盘位也装设有四个夹持宝石的自动机头。

合议组认为,对于技术特征(1),证据4中公开了3个旋转式工作台2、3、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研磨抛光盘)和一个卸装台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空位盘),证据4中并未具体限定3个工作台依次为粗磨、精磨、抛光的作用,但是证据6中对宝石加工进行了介绍,其中记载宝石研磨抛光机可对各种不同质地、硬度的宝石胚料进行粗磨、细磨及抛光,根据宝石质地的不同,选取相应材料的粗磨盘、精磨盘、抛光盘,对宝石进行加工,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宝石研磨抛光加工中设置粗磨盘、精磨盘、抛光盘对宝石进行粗磨、精磨、抛光是常规的工艺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技术特征(2),证据4中也公开了传送半导体芯片的4个运送工具10、11、12、13(相当于本专利中夹持宝石的自动机头),为了提高现有的宝石研磨抛光装置的工作效率,对已有的宝石研磨装置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证据4中的研磨装置所具有的能够连续工作的多个工作位的这种结构应用于宝石研磨中时,将证据4中的传送半导体芯片的4个运送工具10、11、12、13相应设置为四个夹持宝石的自动机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自动机头上装设有控制机头抬起和落下的气缸。

证据5公开了一种钻石磨抛机(参见证据5说明书的第2-3页及其附图),其具有夹具5、夹具托架6、升降气缸7、夹具升降机构21,其中夹具升降机构21由升降气缸7控制升降,由此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自动机头上装设有控制机头上宝石夹具转动一定角度的电机。

证据5公开了一种钻石磨抛机(参见证据5说明书的第2-3页及其附图),其具有分度电机16,其中分度电机16的作用在于当钻石的一个加工面加工完毕后,带动夹具转动,将被加工钻石转换到另一加工面,由此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研磨抛光盘上装设有驱动电机和传动装置。

研磨抛光盘需要动力驱动旋转来研磨加工宝石,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采取驱动电机来驱动研磨抛光盘是本领域最常规的技术手段,此外,证据5公开了一种钻石磨抛机(参见证据5说明书的第2-3页及其附图),其具有主电机1、主轴2、平面磨盘3,工作时,主电机1通过主轴2与平面磨盘3相连,由主电机带动平面磨盘旋转,由此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大转盘上装设驱动电机和传动装置。

大转盘要转动需要设置驱动源,而采取驱动电机来驱动大转盘转动是本领域最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控制电机动作的电路采用程序控制电路。

证据5公开了一种钻石磨抛机(参见证据5说明书的第2-3页及其附图),为使钻石加工能自动进行,应用现有电路设计技术,按照图5所示的程序控制电路框图,实现程序控制,其中对主电机、分度电机都通过该程序控制电路控制,由此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已经破坏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32012491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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