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柴油机免摇启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86
决定日:2008-04-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32426.1
申请日:2005-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灵璧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贺基定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F02N 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不能够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520032426.1,名称为“柴油机免摇启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贺基定。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包括壳体及装在壳体内的传动装置、离合器、涡簧机构和计时机构,传动装置包括齿轮和齿轮轴,离合器包括离合轴和设置在离合轴上的离合齿轮,涡簧机构包括涡簧轴和缠在涡簧轴上的涡簧,计时机构包括计时轮,离合器上的离合齿轮与涡簧机构上的涡簧轴及计时机构上的计时轮分别通过传动装置上的齿轮相连接,其特征在于:在启动器上还设置有减压保险装置,减压保险装置的输出端与离合器相接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减压保险装置包括减压机构和保险机构,减压机构包括减压拉线、减压手柄、减压齿轮和减压顶杆,减压拉线通过减压弹簧与减压手柄相连接,减压手柄的另一端与减压齿轮固定连接,在减压齿轮上设置有垂直于其端面的凸台;在计时轮上设置有计时拨块;减压顶杆铰接在壳体上,其一端与减压齿轮上的凸台相接触,其另一端与计时轮上的计时拨块相接触;传动装置还包括启动齿轮、凸齿轮、方箱、方箱单向轮和方箱推板,方箱通过方箱单向轮的轮轴铰接在壳体上,凸齿轮和方箱推板分别铰接在壳体上,凸齿轮的轮齿与减压齿轮相啮合,凸齿轮上的凸起与方箱推板相接触,方箱推板的另一端与方箱相接触;在方箱上还设置有方箱传动齿轮,方箱传动齿轮的两端分别与传动装置上的启动齿轮和离合器上的离合齿轮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拉杆、保险轴、保险锁片和方箱挑杆,保险锁片通过保险轴铰接在壳体上,方箱挑杆铰接在壳体上并由设置在铰接点两端的长柄和短柄组成,其长柄与保险拉杆相连接,长柄的端头与方箱底部的端面相接触,在长柄上还设置有挑杆弹簧,挑杆弹簧的一端与壳体相连接;其短柄上设置有凸起??凸起与计时轮上的计时拨块相接触;离合器还包括设置在离合轴上的离合杆和离合轴套,保险拉杆的另一端与铰接在壳体上的保险锁片相连接,保险锁片与离合轴套相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其特征在于:在离合器上还设置有防盗器,防盗器的两端分别与壳体和离合杆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其特征在于:在涡簧的外圆周还设置有安全带。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中还包括离合单向轮,离合单向轮与离合器上的离合齿轮同轴,在离合单向轮和方箱单向轮上分别设置有工作方向相反的防倒转机构,防倒转机构包括至少一个 防倒爪与弹簧,防倒爪分别设置在单向轮的轮轴上,每个防倒爪工作端的底面与压缩弹簧相接触,在离合单向轮和方箱单向轮的轴孔上分别设置有能与防倒爪相配合的单向凹槽。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中还包括初绕轴,在初绕轴上也设置有防倒转机构,初绕轴上的防倒转机构包括单向棘轮和与棘轮上的凹槽相配合的棘爪与扭簧。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设置为倒梯形,壳体通过其端面上的螺孔及附件与柴油机相连接。”
灵璧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7年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76992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主张与附件2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实用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2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3月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665390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安徽省灵璧县公证处出具的(2007)皖灵公证字第94号公证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5:河南省获嘉县恒达器材厂与皖灵壁县银河轮胎农机公司签定的关于设立“金宝牌”JBQ-L型柴油机、农用机车免摇起动器区域总代理网点的协议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6:盖有河南省获嘉县恒达器材厂印章、品名及规格为“柴油机起动器”、数量为“50台”的实物出库凭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7:厂长处签有“贺”字、领物人为“贺维勤”、物品名称为“90#免摇起动器”、规格为“江淮型”和“常柴型”的出库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8:获嘉县恒达器材厂“金宝” 牌JBQ系列柴油机免摇启动器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
附件9:获嘉县恒达器材厂免摇启动器产品说明光盘,共1件;
附件10:公告号为CN3263426,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3日的外观设计图片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所提交的附件2和3中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并认为附件2与常规技术的结合使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与3结合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6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和3与常规技术的结合使权利要求4、7、8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认为附件4-9证明了本专利的专利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故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于2007年3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与附件2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8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8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3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放弃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以及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明确证据的使用方式是:附件2与常规技术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附件2结合附件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6的创造性;附件2与附件3及常规技术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4、7、8的创造性。附件4-9结合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10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4-10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附件4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2、3 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4公证书的钢印有异议,并且认为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与其照片不一致,以及公证书中记载实物与照片相符的内容有异议,公证书上的购买时间是申请人自称的时间,发票上没有产地、品牌、型号,从公证书中无法反映其关联性,故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的协议书出处不清楚,故真实性不予认定。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7与本案无关。专利权人认为附件8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并认为即使是真实的,其时间也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光盘的来源不清楚,且光盘中没有时间,同时型号是不断改进的。专利权人对附件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进一步明确:附件8即产品说明书用来说明其结构与本专利的结构是一致的。附件5即代理网点协议书中记载的型号与附件8中的型号是一致的,都是JBQ?L。出库单和公证书辅佐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表述不清楚,其中①前序部分中,除了罗列组成部分之外,没有任何关于构件本身的结构、各构件之间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及装配关系的相关表达;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中的减压保险装置是怎样一种装置、其在启动器中如何设置、其输出端是什么、离合器是怎样的结构形式、输出端如何与离合器相接触。
合议组认为:①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详细地描述了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各组成部分中各构件之间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及装配关系以及构件本身的结构,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中罗列出相应的组成部分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清楚理解的;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中的减压保险装置在说明书中参照附图详细地进行了描述,指出该减压保险装置包括减压机构和保险机构,其减压机构包括减压拉线、减压手柄、减压齿轮和减压顶杆,其保险机构包括保险拉杆、保险轴、保险锁片和方箱挑杆,减压保险装置在启动器中的设置在说明书附图中进行了表示,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进行了详细描述。方箱挑杆的长柄端与保险拉杆21相连接,减压顶杆的下部的摆杆与计时拨块相接触,计时拨块拨动方箱挑杆的短柄端,使得方箱挑杆的长柄端上下移动,从而带动保险轴逆时针或顺时针转动,继而带动保险锁片落下或者抬起,使得离合器被锁定或者其保险被解除(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4页第6、7段)。本专利的保险机构的方箱挑杆通过计时拨块与减压机构的减压顶杆相连构成减压保险装置,其输出端即保险终端亦即保险锁片与离合轴套相接触,通过操作减压手柄,即可以解除保险锁片对离合器的锁定。至于离合器的结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当保险被解除时能够按下离合杆使离合器分离的目的,可以利用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采用各种形式的离合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掌握的技术知识及说明书中的详细描述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所限定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在方箱上还设置有方箱传动齿轮,方箱传动齿轮的两端分别与传动装置上的启动齿轮和离合器上的离合齿轮相连接”的描述不清楚。
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7-18行指出,方箱上除了方箱单向轮4外,还设置有方箱传动齿轮33和34。因此合议组认为方箱单向轮4、传动齿轮33和34这三个安装在方箱上的齿轮都是方箱传动齿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4行指出,带动方箱传动轮33与启动齿轮2相啮合,并且说明书第5页第3段指出,启动齿轮2通过方箱传动齿轮33和34带动离合单向轮15,并通过与离合单向轮15同轴的离合齿轮18带动主动齿轮19。因此,可以看出上述齿轮传递动力的顺序是,启动齿轮带动传动齿轮33、继而带动传动齿轮34及单向轮4、然后带动离合齿轮18。也就是说启动齿轮带动三个方箱传动齿轮33、34和4、然后带动离合齿轮18。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至于权利要求2中描述为“齿轮的两端”,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就是齿轮传递顺序中的前后相对的两侧。至于减压保险装置包括减压机构和保险机构在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论述中已经评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①“长柄的端头与方箱底部的端面相接触”、②“挑杆弹簧的一端与壳体相连接”、③“凸起与计时轮上的计时拨块相接触”、④“保险锁片与离合轴套相接触”各技术特征中的“相接触”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7行及第4页第7段中的描述以及附图中的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面这些相接触的含义。例如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7行中描述了方箱挑杆28铰接在壳体1上并由设置在铰接点两端的长柄和短柄组成,长柄的端头可与方箱14底部的端面相接触。并且在第4页第7段中描述了“下移后的方箱挑杆28前端将方箱的底面顶住,以保证免摇启动过程中齿轮的可靠啮合”。因此上述①是清楚的。至于②,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5行和附图2中可以看出挑杆弹簧30的一端连接在方箱挑杆28上,另一端连接在壳体1上。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4行中记载了“方箱挑杆28在挑杆弹簧30的作用下下移”。并且弹簧的连接固定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②是清楚的。至于③,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5行和附图2中可以看出,在方箱挑杆的短柄上设置有凸起,凸起与计时轮26上的计时拨块27相接触。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6段对其工作原理进行了描述。计时轮逆时针转动,计时拨块也随计时轮转动,在贮能达到预期值时,计时拨块拨动方箱挑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计时拨块与短柄的凸起相接触是计时拨块拨动方箱挑杆瞬间的一种状态。因此上述③是清楚的。至于④,从本专利附图1和2及说明书中对该保险锁片的工作原理的描述可以明白,保险锁片落下(图1)后的最低点位置就是保险锁片与离合轴套相接触,这时离合杆不能压下(图2),离合器被锁定。因此上述④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防盗器本身的结构形式、防盗器的两端以及如何与壳体和离合杆连接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段中指出防盗器38是两块可通过锁具连接起来的带孔金属块,一块与壳体1相连接,一块与离合杆10相连接,用锁具锁定后保险锁片8即不能打开。至于如何与壳体和离合杆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只要将两个金属块分别固定在壳体和离合杆上,达到用锁具锁定后离合杆不能压下的效果即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8分别因被引用的权利要求4、5、6、7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5-8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可知,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8不清楚的原因是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不清楚,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7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证据认定
附件2、3、10是专利文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2、3 、10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2、3、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附件2、3、10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4:安徽省灵璧县公证处出具的第(2007)皖灵公证字第94号公证书复印件,包括公证书封面1页、(2007)皖灵公证字第94号公证书正文1页、被公证与原件无异的2007年1月15日开具的货物品名为起动器的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1页、公证当天拍照的手摇起动器照片7张以及反拍电视屏幕资料照片3张(共5页)。附件5是河南省获嘉县恒达器材厂与皖灵璧县银河轮胎农机公司签订的关于设立“金宝牌”JBQ-L型柴油机、农用机车免摇起动器区域总代理网点的协议书复印件,其协议日期有更改,由03年11月18日改为04年2月26日。附件6是日期为2003年5月14日、盖有河南省获嘉县恒达器材厂印章、品名及规格为“柴油机起动器”、数量为“50台”的实物出库凭单复印件。附件7是日期为2004年7月26日、厂长处签有“贺”字、领物人为“贺维勤”、物品名称为“90#免摇起动器”、规格为“江淮型”和“常柴型”、 安徽灵璧银河农机公司为领物部门的出库单复印件。附件8是获嘉县恒达器材厂“金宝”牌JBQ系列柴油机免摇启动器说明书复印件。附件9是获嘉县恒达器材厂免摇启动器产品说明光盘。附件10是公告号为CN3263426,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3日的外观设计图片。
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4-10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认为附件4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4公证书的钢印有异议,并且认为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与其照片不一致,以及公证书中记载实物与照片相符的内容有异议,公证书上的购买时间是申请人自称的时间,发票上没有产地、品牌、型号,从公证书中无法反映其关联性,故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的协议书出处不清楚,故真实性不予认定。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7与本案无关。专利权人对附件8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即使是真实的其时间也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光盘的来源不清楚,且光盘中没有时间,同时型号是不断改进的。
专利权人对附件4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是专利权人没有提交任何反证支持其主张,仅凭专利权人的主张尚不能否定公证书中关于现场拍摄事实的记载以及现场拍摄的第1-6、8张照片的真实性,故合议组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5协议书的甲方代理人是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贺基定,上面有其亲笔签字,专利权人没有对该签字提出异议,合议组对附件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6实物出库凭单上盖有专利权人公司的印章,附件7的出库单的厂长处有“贺”签字,专利权人未对该附件6和7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附件6、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8是专利权人公司的“金宝” 牌JBQ系列柴油机免摇启动器说明书,专利权人对附件8的真实性未具体指出疑点,也未提交相应的反证来支持其主张,故合议组对附件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9的光盘属于音像制品,合议组认为对于音像制品,通常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和具体的公开时间,在没有制作单位或播出单位(中央电视台)出具证明或者由其他机关作证的情况下,不能对其真实性以及播出日期予以确认。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①请求人主张:附件8的产品说明书说明其产品结构与本专利相同。附件5关于设立免摇起动器区域总代理网点的协议书中记载的型号与产品说明书的型号相同,都是JBQ-L。附件6和附件7的出库凭单和公证书辅佐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附件9中记载本专利的产品于2002年已投放市场。附件4证明请求人于2007年1月15日在灵璧县银河轮胎农机公司购买了3台起动器,并且型号为JBQ-L22的金宝牌柴油机免摇启动器于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来。因此认为附件4-9结合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在没有制作单位或播出单位(中央电视台)出具证明或者没有其他佐证存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对附件9的真实性以及播出日期予以确认,故合议组对附件9不予采信。因此下面分析附件4-8结合是否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附件4的现场拍摄的第1-6、8张照片中可以看到金宝牌JBQ-L22型柴油机免摇起动器的外观和部分内部结构。附件4中的发票上注明品名为“起动器”,但是没有注明型号,因此附图4不能证明该销售发票所指向的起动器即为照片中的起动器。并且该销售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附件4不能证明本专利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
附件5可以证明:河南省获嘉县恒达器材厂与皖灵璧县银河轮胎农机公司于04年2月26日签订关于设立“金宝牌”JBQ-L型柴油机、农用机车免摇起动器区域总代理网点的协议书,由皖灵璧县银河轮胎农机公司(乙方)代理销售河南省获嘉县恒达器材厂(甲方)研制生产的“金宝牌”柴油机、农用机车免摇起动器。其中规定乙方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要货计划及产品型号,乙方负责保管好需要调换产品的完整状态,不得随意拆卸、碰撞、变形,不准缺件,否则不予调换或退货。甲方代理人是贺基定,乙方代理人是贺维勤。
附件6可以证明:2003年5月14日河南省获嘉县恒达器材厂有50台柴油机起动器出库,提货单位是宿县灵壁,经手人是贺维勤。
附件7可以证明安徽灵璧县银河轮胎农机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领取江淮型的90#免摇启动器30台和常柴型的90#免摇启动器10台,领物人是贺维勤。
附件8的说明书中反映了金宝牌JBQ-L型柴油机免摇起动器的外观和部分内部结构,不能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6的出库单未注明该柴油机起动器的型号,附件7的出库单所注明的90#免摇启动器与附件4中的型号为JBQ-L22的金宝牌柴油机免摇启动器和附件5中涉及的“金宝牌”JBQ-L型柴油机免摇起动器二者的型号不相对应。因此无法确定出库单中所涉及的产品与照片和说明书中所示出的产品是同一种产品,即它们之间缺乏关联性。其次,附件4的现场拍摄的第1-6、8张照片以及附件8说明书所反应出的免摇启动器的外观及部分结构并未显示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附件4-8不能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公开销售。
②请求人主张:附件10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附件10的外观图形中共有4幅图,包括俯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和左视图。由于是外观图形,并且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各图均只表示了柴油机启动器壳体外侧各方向的视图,未表示出权利要求1中的装在壳体内部的齿轮、离合器、涡簧等部件,不能看出“离合器上的离合齿轮与涡簧机构上的涡簧轴及计时机构上的计时轮分别通过传动装置上的齿轮相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0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有新颖性。
4.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附件2与常规技术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附件2结合附件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6的创造性;附件2与附件3及常规技术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4、7、8的创造性。
经审查,附件2(下面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自动启动柴油机且启动可靠的柴油机启动器,其包括蓄能装置和传动齿轮,还包括接触啮合装置、联锁装置、启动装置、传动分离装置和减压自控机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段)。对比文件1的柴油机启动器具有壳体5;壳体5内具有齿轮2、3、61、23等、和输出轴1、转轴7、过渡轴60等传动装置;转轴7上加工有轴齿轮36;启动轴31上的启动手柄28、小分离爪33、大分离爪35和分离齿轮34构成离合器结构;装在发条轴14上的发条轴14、发条18、发条罩17、发条箍12构成涡簧机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3、5、6,附图2);计时齿轮19与其上可绕销轴46转动的活片16等构成了计时机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附图1);动力齿轮23固装在动力轴26上并与启动轴31上的分离齿轮34相啮合,在动力轴26上加工有轴齿轮24,与通过轴21装在壳体5上的计数齿轮19相啮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的第3段及附图2)。对比文件1的柴油机启动器还具有减压自控机构,其减压阀平时处于常闭状态,减压拉杆57位于图3所示偏左方位置。启动时,减压拉杆57拉到右方位置,减压控制杆22压住减压拉杆57。在启动手柄打起开始启动时,计数齿轮19顺时针方向转动,待柴油机转过一定圈数能够启动时,计数齿轮19上的减压拨销20开始压动减压控制杆22,使之放开减压拉杆57,并转至左方,从而使减压阀关闭,启动柴油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1段及图3)。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以看出,联锁拨销42、联锁卡片45与启动手柄28上设置的止口构成了启动手柄28的保险装置(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至第4页第1段)。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上面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柴油机启动器具有壳体5;壳体5内具有齿轮2、3、61、23等、和输出轴1、转轴7、过渡轴60等传动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壳体及装在壳体内的传动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转轴7上加工有轴齿轮36;启动轴31上的启动手柄28、小分离爪33、大分离爪35和分离齿轮34构成离合器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离合器”;对比文件1中的“装在发条轴14上的发条轴14、发条18、发条罩17、发条箍12构成涡簧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涡簧机构”;对比文件1中的“计时齿轮19与其上可绕销轴46转动的活片16等构成了计时机构”对应于本专利的“计时机构”,并且从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传动装置包括齿轮和齿轮轴,离合器包括离合轴和设置在离合轴上的离合齿轮,涡簧机构包括涡簧轴和缠在涡簧轴上的涡簧,计时机构包括计时轮”;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离合器上的离合齿轮与涡簧机构上的涡簧轴及计时机构上的计时轮分别通过传动装置上的齿轮相连接”。
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 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公开了对比文件1在启动器上还设置有减压装置和保险装置,其保险装置的输出端与离合装置相接触。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是减压保险装置的输出端与离合器相接触,对比文件1是保险装置的输出端与离合装置相接触。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设置有减压保险装置,减压保险装置的输出端与离合器相接触,但是未具体限定减压保险装置的结构,以及减压装置和保险装置的相互连接关系。由于对比文件1记载了免摇启动器上也具有减压装置和保险装置,并且其保险装置的输出端与离合装置相接触,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相同,都是在启动轻松简便的同时,具有了保险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减压保险装置包括减压机构和保险机构,并进一步限定了减压机构和传动装置的构成。本专利的减压机构和传动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同,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减压手柄的另一端与减压齿轮固定连接,在减压齿轮上设置有垂直于其端面的凸台;传动装置还包括凸齿轮,凸齿轮和方箱推板分别铰接在壳体上,凸齿轮的轮齿与减压齿轮相啮合,凸齿轮上的凸起与方箱推板相接触,方箱推板的另一端与方箱相接触”。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通过操作减压手柄,即可以推动方箱,使之顺时针转动,从而使得传动齿轮与启动齿轮相啮合。对比文件1的减压手柄的作用只是打开减压阀,欲推动活动齿轮箱,则需要按下操作手柄,通过偏心轮顶起活动齿轮箱,使之顺时针转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能够给本专利带来操作简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附件3(下面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自动上弦,操作方便安全的柴油机启动器,其中公开了一种储能装置,在自动储能控制部分失灵时,扭力过大造成保险销断开,不会造成机器的损坏和人员的伤害。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在离合器上还设置有防盗器,防盗器的两端分别与壳体和离合杆相连接”。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是常规技术方案,但是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8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52003242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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