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嵌入式塞棒执行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85
决定日:2008-06-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6676.9
申请日:2003-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树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虹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22D41/20 B22D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判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站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加以判断,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能够明白无误地得出确定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310116676.9、名称为“嵌入式塞棒执行机构”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4日,专利权人为姜虹。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控制中间包钢水流出速度的塞棒执行机构,它由塞棒、横梁、导板、升降杆和电动缸组成,电动缸中的电机位于电动缸下部,其特征在于,升降杆下段的一面侧壁沿升降杆轴向开U型槽,至少电动缸的上段嵌入该U型槽内;
电动缸的上连接头和电动缸的下连接头分别设局部铣对方的上销轴和下销轴,上销轴对应的升降杆U型槽部位的左右侧壁开带豁口的上安装孔,下销轴对应的导板部位设固定架,固定架设带豁口的下安装孔,安装时使上、下销轴铣对方的窄面分别朝向上、下安装孔的豁口而使上、下销轴分别进入上、下安装孔,然后再旋转上、下销轴,使铣对方的上、下销轴的宽面分别朝向上、下安装孔的豁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构,其特征在于,上销轴的旋转是靠改变电动缸轴线的方位实现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构,其特征在于,在导板上对升降杆限位的上支撑座和下支撑座中,至少下支撑座为由滚轮构成的带豁口的非闭合环状结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构,其特征在于,导板在升降杆开U型槽的一侧设门。”
上海树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8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未具体陈述理由,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电动缸的上连接头和电动缸的下连接头分别设局部铣对方的上销轴和下销轴”的结构不清,“局部铣对方”非本领域的标准技术术语,而导致其结构不清。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销轴对应的升降杆U型槽部位的左右侧壁开带豁口的上安装孔,下销轴对应的导板部位设固定架”的结构对应关系不清。③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上销轴的旋转是靠改变电动缸轴线的方位实现的”是对权利要求1的产品结构重复的功能性限定,因而不简明。④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导板上对升降杆限位的上支撑座和下支撑座中,至少下支撑座为由滚轮构成的带豁口的非闭合环状结构”,未清楚地表明滚轮是如何构成非闭合环状结构,因而不清楚。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未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进行举证,因此认为其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7-9行和附图4清楚地反映了“局部铣对方的上销轴和下销轴”的结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安装方式,对经过局部铣切的上销轴和下销轴侧面为宽面,上下两面为窄面的结构作出了清楚的说明;并且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6、7、17后,可清楚地知道上安装孔的位置及固定架是指固定在导板上的固定架,通过其上的带豁口的下安装孔与下销轴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的描述是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同样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2也是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5行和附图3、10、11披露了滚轮构成的带豁口的非闭合环状结构有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3也是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4,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同样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4也是清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3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仅在请求书中提出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具体说明该无效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1的规定,合议组对该条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电动缸的上连接头和电动缸的下连接头分别设局部铣对方的上销轴和下销轴”的结构不清,“局部铣对方”非本领域的标准技术术语,而导致其结构不清。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经审查,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9-11行记载了“电动缸(100)的上连接头(101)由局部铣对方的上销轴(101a)和上连接头螺柱(101b)组成,局部铣对方的上销轴(101a)的侧面为宽面(101a1),上下两面为窄面(101a2)”,附图4是关于上接头形状的三视图,其右视图中反映出了“上销轴101a的侧面为宽面101a1,上下两面为窄面101a2”的形状。同样地,本专利说明书同页第11-13行记载了“电动缸(100)的下连接头I(103)由关节轴承(103a)、局部铣对方的下销轴I(103b)和把手I(103c)组成,局部铣对方的下销轴I(103b)的侧面为宽面(103b1),上下两面为窄面(103b2)”。附图5是关于下接头形状的三视图,其右视图和俯视图中反映出了“下销轴103b的侧面为宽面103b1,上下两面为窄面103b2”的形状。
合议组认为,局部铣对方确非本领域的标准技术术语,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附图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理解出“对方”是指相对的两个表面,即前后两个宽表面101a1和上下两个窄面101a2,“铣”是指上述表面是通过铣削这种方式而获得,“局部”则是在“上销轴101a”和“下销轴103b”上仅在上述宽、窄表面上进行铣削加工。当“局部铣对方”这一描述是清楚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 “电动缸的上连接头和电动缸的下连接头分别设局部铣对方的上销轴和下销轴”这一技术特征。
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销轴对应的升降杆U型槽部位的左右侧壁开带豁口的上安装孔,下销轴对应的导板部位设固定架”的结构对应关系不清。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特征是“上销轴对应的升降杆U型槽部位的左右侧壁开带豁口的上安装孔,下销轴对应的导板部位设固定架,固定架设带豁口的下安装孔”,其说明书第3页第7-9行记载了“电动缸的上端和下端通过上连接头和下连接头分别固定在升降杆上的上安装孔和导板上的固定架的下安装孔中”。说明书同页第11行记载了“上安装孔(202a)有朝斜下方开的豁口(202b)”,同页第11-12行记载了“导板(201)上的固定架I(210)设下安装孔I(210a),下安装孔I(210a)有朝侧面开的下安装孔I豁口(210b)”,同页第15-21行更加详细地描述了安装的过程,即“在安装电动缸(100)时,一手持电动缸(100)的上段,另一手持电动缸(100)的下连接头I(103)的把手I(103c),使电动缸(100)的轴线与竖直方向约成50°倾斜而使上销轴(101a)的窄面 (101a2)指向升降杆(202)的上安装孔豁口(202b),并使上销轴(101a)进入上安装孔(202a)。然后将电动缸下段推向升降杆(202)的U型槽(202c),使把手I(103c)保持水平方面而让下销轴I(103b)的窄面(103b2)指向固定架I(210)的下安装孔I豁口(210b)并使下销轴I(103b)进入下安装孔I(210a)。然后将把手I(103c)改为竖直向下的方向,下销轴I(103b)的宽面 (103b1)即朝向下安装孔I豁口(210b),从而将下销轴I(103b)定位在下安装孔I(210a)中”。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上销轴对应的升降杆U型槽部位的左右侧壁开带豁口的上安装孔,下销轴对应的导板部位设固定架,固定架设带豁口的下安装孔”是清楚的,其工作原理是利用上销轴和下销轴的窄面对准安装孔的豁口而进入到该安装孔中,然后,分别通过旋转电动缸轴线或者把手(103c),使上下销轴的宽面朝向下安装孔的豁口,从而将上下销轴定位在上下安装孔中。作为上述技术特征一部分的“上销轴对应的升降杆U型槽部位的左右侧壁开带豁口的上安装孔,下销轴对应的导板部位设固定架”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也是清楚的,不存在请求人主张的“结构对应关系不清”的问题。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③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上销轴的旋转是靠改变电动缸轴线的方位实现的”是对权利要求1的产品结构重复的功能性限定,因而不简明。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由于其不简明这样的形式问题而导致该权利要求2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而被无效。
④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导板上对升降杆限位的上支撑座和下支撑座中,至少下支撑座为由滚轮构成的带豁口的非闭合环状结构”,未清楚地表明滚轮是如何构成非闭合环状结构,因而不清楚。
经审查,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4-28行记载了“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安装操作的要求,导板(201)上对升降杆(202)限位的上支撑座I(205)以及下支撑座(206)分别由上支撑座I后滚轮(205a)、上支撑座I左侧滚轮(205b)、上支撑座I右侧滚轮(205c)、上支撑座I左前滚轮(205d)和上支撑座I右前滚轮(205e)以及下支撑座后滚轮(206a)、下支撑座左侧滚轮(206b)、下支撑座右侧滚轮(206c)、下支撑座左前滚轮(206d)和下支撑座右前滚轮(206e)等形成前侧开豁口的非闭合环状结构。说明书附图2、3中分别对上支撑座和下支撑座进行了图示。
合议组认为,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中的描述进行理解,可以看出在该支撑座所在平面的后侧、左侧、右侧、左前侧和右前侧设置了滚轮,在左前侧和右前侧的滚轮之间是敞开的,与U型槽的开口对应,因此形成了由滚轮构成的带豁口的非闭合环状结构。也就是说,该“非闭合环状结构”是清楚的。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200310116676.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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