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12
决定日:2008-04-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32543.0
申请日:2001-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嘉胜
授权公告日:2002-05-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协禧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魏屹
国际分类号:F04D2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而且这些区别特征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5月2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8月3日,申请号为01232543.0,专利权人为协禧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中,风扇马达是包括基座、定子及转子;其特征在于,定子设置于基座上,而转子枢设于定子中;基座的底板中形成定位座,定位座中形成封闭的储油槽;定子是以轴套穿设上磁极片、下磁极片、线圈及电路板所构成,轴套中设置含油的轴承,转子的心轴枢设於轴承中,轴套顶端的开放区间设置保油盖加以封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轴承的本体中设置穿孔,穿孔可供转子的心轴枢设其中,轴承设置于轴套中形成松配合状态,轴承的本体下端延伸出环圈部,环圈部中形成油槽,且油槽与穿孔形成连通状。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轴承的本体表面开设数沟槽,沟槽顶端穿出轴承顶面,而沟槽底端则开通进入轴承底端的油槽中。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沟槽顶端的穿出状态,可在沟槽顶端形成凹入的弧部,而沟槽底端开通进入油槽中,则是在环圈部处设置缺口,并使缺口贯通油槽,且缺口与沟槽形成连通。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轴套顶端的开放区间所设置的保油盖,是形成圆碟状,且于周边形成环圈,并于中间形成向下的凸部,凸部中形成穿孔,穿孔可供转子的心轴枢设,保油盖的环圈与轴套形成紧配合状态。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轴承顶端周缘设置环槽,而使保油盖环圈可套设抵压在环槽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简称本专利),黄嘉胜(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1232543.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即本专利);

附件2:专利号为99258066.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下称证据1);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2,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参考页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附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中,风扇马达是包括基座、定子及转子;其特征在于,定子设置于基座上,而转子枢设于定子中;基座的底板中形成定位座,定位座中形成封闭的储油槽;定子是以轴套穿设上磁极片、下磁极片、线圈及电路板所构成,轴套中设置含油的轴承,转子的心轴枢设於轴承中;

轴承的本体中设置穿孔,穿孔可供转子的心轴枢设其中,轴承设置于轴套中形成松配合状态,轴承的本体下端延伸出环圈部,环圈部中形成油槽,且油槽与穿孔形成连通状;

轴承的本体表面开设数沟槽,沟槽顶端穿出轴承顶面,而沟槽底端则开通进入轴承底端的油槽中;

沟槽顶端的穿出状态,可在沟槽顶端形成凹入的弧部,而沟槽底端开通进入油槽中,则是在环圈部处设置缺口,并使缺口贯通油槽,且缺口与沟槽形成连通;

轴套顶端的开放区间设置保油盖加以封闭,该保油盖,是形成圆碟状,且于周边形成环圈,并于中间形成向下的凸部,凸部中形成穿孔,穿孔可供转子的心轴枢设,保油盖的环圈与轴套形成紧配合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马达轴承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轴承顶端周缘设置环槽,而使保油盖环圈可套设抵压在环槽上。”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相比具备创造性。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基板10的底板11中形成定位座12,定位座中形成密封的储油槽14,相对于证据1节省了零部件;轴承30的本体31下端延伸出环圈部35,环圈部35中形成油槽38,且油槽38与穿孔32形成连通,因此可以增加储油的容置空间;轴承30的本体31表面开设数个沟槽34,沟槽顶端传出轴承30顶面,而沟槽34底端开通进入轴承40底端的油槽38中,沟槽34顶端形成凹入的弧部341,沟槽底端在环圈部35处设置缺口36,且缺口36与油槽形成连通,因此形成易于循环流动的回路,使得心轴41的润滑及转动更顺畅;轴套21顶部的开放区设置保油盖43,保油盖周边形成环圈431,中间形成向下的凸部432,凸部中形成穿孔433,使得风扇马达1启动且转子40运转时,含油轴承30的润滑油可由穿孔32沿着心轴41向上润滑,且润滑油受到保油盖43凸部432挡止后可循着周边且由沟槽34流回油槽38再进入穿孔32中形成循环,使得心轴运转顺畅,同时可弹性摆置而润滑油不外流;权利要求2中轴承30顶端边缘设置环槽33,使得保油盖43环圈431可套设抵压再环槽33上,可缩短组装的整体高度。

合议组于2007年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3日在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以及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07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参考:

附件3:第90211961号台湾专利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附件4: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第0九二二00八四三六0号专利异议审定书复印件;

附件5: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诉字第二九五六号判决正本复印件;

附件6:台湾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91号判决正本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件3-6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3-6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认可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并且明确表示使用证据1来否定该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表示其于2007年4月28日提交的附件3-6仅仅作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参考文件,不作为证据使用。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问题充分阐述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已有技术。

2、 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组设含油轴承的转子轴,并且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风扇马达是包括基座40、定子及转子30,定子通过轴管1设置于基座40上,而转子轴3枢设于定子中,基座上有下盖帽13以压力配合的组接状态设于轴管1内孔下端,形成定位座,定位座中形成封闭的储油槽,定子是以轴管1穿设上磁极片43、下磁极片44、线圈42及电路板所构成,轴管中设置含油的轴承2,转子轴3枢设於轴承2中;轴承2的本体中设置穿孔21,穿孔21可供转子的心轴枢设其中,轴承设置于轴管中形成松配合状态;轴承的本体表面开设数贯穿其上下端面的槽道22,沟槽22顶端穿出轴承顶面,沟槽底端开通进入轴承底端的油槽中;轴套顶端的开放区间设置保油盖12加以封闭,该保油盖,是形成圆碟状,且于周边形成环圈,并保油盖中形成穿孔,穿孔可供转子的心轴枢设,保油盖的环圈与轴套形成紧配合状态,并且轴承本体下端形成有延伸出的内环圈部和凹入的缺口部,内环圈部和缺口部之间形成额外的油槽,且油槽与穿孔形成连通状,该轴承本体的顶端形成有凹入部分,该凹入部分贯通油槽,且凹入部分与沟槽连通(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1段-第4页第3段以及附图3)。

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座是由基座底板一体形成,证据1中定位座是由下盖帽与轴管紧配合形成;2)权利要求1中轴承的本体下端延伸兀o环圈部,环圈部中形成油槽,且油槽与穿孔形成连通状;3)权利要求1中可在沟槽顶端形成凹入的弧部,而沟槽底端开通进入油槽中,则是在环圈部处设置缺口,并使缺口贯通油槽,且缺口与沟槽形成连通;4)权利要求1中保油盖于中间形成向下的凸部。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起到储油和定位作用的定位座可以根据??际加工水平和能力以及装配需要而由基座底板一体加工而成,或者可以先单独加工定位座再将定位座与轴管紧配合成一体,这两种方式都是实际生产加工中经常使用的工艺手段,所得到的座结构都起到对转子进行定位以及储油的作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尽管证据1中公开的轴承本体上端和下端的结构细节与本专利的轴承本体有所区别,但它们属于基本等同的技术手段,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没有实质区别,证据1中轴承下端的内环圈部和缺口部分增加了储油量,证据1中轴承顶端的凹入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凹入的弧部,促进了润滑油的循环流通,而本专利轴承下端设置外环圈部,在增加储油量的同时,为了促进润滑油的循环流通,其必然需要设置缺口,使缺口贯通油槽,才能使润滑油循环顺畅,这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保油盖中间设置一段向下的凸部或者如证据1公开的那样在保油盖附近设置扣接件以起到一定的挡油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常规设计方案。此外,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对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详细说明,因此合议组认为这些区别特征在结构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常规设计方案,而且这些区别特征也没有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轴承顶端周缘设置环槽,而使保油盖环圈可套设抵压在环槽上。在证据1中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附图3),并且在轴承顶端周缘设置环槽来与保油盖环缘相配合都是为了增加密闭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123254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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