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混凝土输送泵润滑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混凝土输送泵润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13
决定日:2008-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39646.9
申请日:2002-09-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三汇利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冯涛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F16N7/38,F04B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请求人主张的另一份证据中也未公开,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因而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混凝土输送泵润滑装置”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02139646.9,申请日为2002年9月27日,专利权人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混凝土输送泵的润滑装置,液压油管(21)与润滑油脂泵(11)的左液压油腔(8)相连通,液压油管(7)与润滑油脂泵(11)的右液压油腔(14)相连通;所述的润滑油脂箱(10)与润滑油脂泵(11)的左油脂腔(9)相连通,所述的左油脂腔(9)与双向阀(19)的左进油口(20)相连通,所述的左进油口(20)一端通过双向阀(19)内的单向阀(18)与调压阀(15)相连通,另一端至少与一个润滑点(5)相连通;所述的润滑油脂箱(10)与所述的润滑油脂泵(11)的右油脂腔(12)相通,所述的右油脂腔(12)与所述的双向阀(19)的右进油口(13)相通,所述的右进油口(13)一端通过双向阀(19)内的单向阀(16)与调压阀(15)连通,另一端至少与另一个润滑点(22)相通,其特征是:所述的单向阀(16)及单向阀(18)的出口还连通有润滑油脂分配器(17)。”

山东三汇利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214582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2:公开号为CN1077246A、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混凝土泵类机械润滑使用的双向随动柱塞式油脂润滑泵,其中的两个单向阀无论从功能还是从效果角度而言都能构成本专利所述的双向阀,故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2公开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润滑油脂分配器”的“逐点分油器”;关于“润滑油脂分配器连接在两个单向阀的出口”的特征,附件1已经说明由单向阀的出口进入压力润滑脂输出管至各需要润滑的部位,已经存在技术启示,因此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已经记载“润滑油脂分配器”为已有的公知技术,故附件1与公知技术的组合也使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1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3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作出的答复,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仅是解决润滑的一种油脂润滑泵,无法实现对砼活塞退回到位定时润滑,而是实现对润滑点进行连续不间断的润滑;附件2未公开“润滑油脂分配器连接在两个单向阀的出口”的技术特征,故发明的目的和作用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左右进油口与单向阀之间分别引出油管与定时润滑点相连通,润滑油脂分配器连接在两个单向阀的出口”,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在附件2中披露,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带来了提高活塞使用寿命、节约润滑油脂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8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于2008年1月3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25日收到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油脂润滑泵主体的技术特征、所实现的效果方面均相同,因此在附件1技术方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进一步认为,附件1的技术方案使得两条润滑油脂管路的输出与非输出形成时间同步,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附件1提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然地将两条润滑油脂管路连通到两个混凝土泵缸臂上的润滑点,从而实现混凝土缸活塞的定时定点润滑。

2008年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2008年2月25日收到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当庭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中的意见均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过,故不再转文。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和附件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和附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它们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1涉及一种用于混凝土泵类机械润滑的双向随动柱塞式油脂润滑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其泵体包括泵左腔和泵右腔、通过芯轴连接的柱塞式的左活塞和右活塞,左右泵腔上部接有泵左腔润滑脂进油道和泵右腔润滑脂进油道,下部接有压力润滑脂左出口和压力润滑脂右出口,并分别连接有左单向阀、右单向阀和溢流阀,并由压力润滑脂输出管至各需要润滑的部位,泵体两侧有左动力油进出口和右动力油进出口(参见该附件说明书第1-3页和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左油脂腔与双向阀的左进油口相连通,左进油口一端通过双向阀内的单向阀(18)与调压阀相连通,另一端至少与一个润滑点相连通,右油脂腔与双向阀的右进油口相通,右进油口一端通过双向阀内的单向阀(16)与调压阀连通,另一端至少与另一个润滑点相通,单向阀(16)和单向阀(18)的出口还连通有润滑油脂分配器。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对需要润滑的润滑点进行及时润滑,对暂时不需要润滑的润滑点不润滑,且通过润滑油脂分配器将润滑脂逐点分配到各润滑点上的目的。

虽然附件1的发明目的也在于实现两个混凝土缸活塞的定时定点交替润滑,但其说明书附图1中的压力润滑脂输出管只有一条,在其说明书中也仅描述“压力润滑脂通过左右出口,单向阀进入压力润滑脂输出管,至各需要润滑的部位”,即未明确给出压力润滑脂分配至两个混凝土缸活塞的具体润滑线路,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左进油口的相对于双向阀内单向阀(18)的另一端至少与一个润滑点相连通,右进油口的相对于双向阀内单向阀(16)的另一端至少与另一个润滑点相通,并且单向阀(16)和单向阀(18)的出口还连通有润滑油脂分配器”,从而形成了三条独立的润滑线路,其中两条使得两个混凝土缸活塞得到定时定点交替润滑,另一条将润滑油脂分配到需要润滑的其它润滑点。

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公开的“逐点分油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润滑油脂分配器”,还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中也描述了“润滑油脂分配器”为公知技术。

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润滑汽缸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润滑装置S具有供油单元V、双路分油器L和逐点分油器D,双路分油器向逐点分油器供油,逐点分油器向气缸Z的各润滑点供油(参见该附件说明书第11-12页和附图1)。

可见,虽然附件2中公开的“逐点分油器”与本专利中的“润滑油脂分配器”功能和作用相同,“逐点分油器”或“润滑油脂分配器”显然也可以在需要多个润滑点的机械装置的润滑线路中任意选用,但附件2中并未公开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具体线路布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关的技术教导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附件2或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延长混凝土输送泵的润滑运动部件寿命和节约润滑油脂的技术效果,因而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所认为的“附件1的技术方案使得两条润滑油脂管路的输出与非输出形成时间同步,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附件1提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然地将两条润滑油脂管路连通到两个混凝土泵缸臂上的润滑点,从而实现混凝土缸活塞的定时定点润滑”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正如上面所述,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和现有技术中都不能找到支持请求人上述观点的依据,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决定

维持02139646.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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