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搭扣式阀门保温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34
决定日:2008-05-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3710.1
申请日:2001-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沁阳市太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桐庐县特种耐火材料厂
主审员:毕艳红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F16L5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之一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另一区别特征为具体应用对象上的不同,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应用于本专利所保护的对象并不存在任何困难,则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01253710.1、名称为“搭扣式阀门保温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9月17日,专利权人是桐庐县特种耐火材料厂。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搭扣式阀门保温套,外壳分为两个哈夫(1-1)和(1-2),外壳中有保温材料层(2),外壳有与阀门进出口相对应的出口,其内腔与阀门外形相吻合,其特征在于其中一个哈夫(1-1)下边为雌边(3-1),另一哈夫(1-2)下边为相配合的雄边(3-2),雄边(3-2)嵌入雌边(3-1),通过两哈夫上下边各有的两付以上的搭扣(4)相扣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搭扣式阀门保温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1)和保温材料层(2)之间有粘胶层(5)。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搭扣式阀门保温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温材料层(2)外设有金属丝网层(6),网边连在外壳上设有的若干刺钉(7)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沁阳市太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3559694号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71年2月2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142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14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2959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8日;
附件4:CN87205006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88年9月14日;
附件5:JP特开平9-89189A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3月31日;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认为,(1)由于壳体与保温材料在材质上的较大差异,粘合层粘合在壳体上只能固定少量保温材料,与粘合剂结合紧密的保温材料易与其它保温材料脱离,不能起到较好的固定作用,且与权利要求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用途相同,在同一个产品使用属于重复设计,用粘合的方式连接壳体与保温材料并不具备实用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2)附件1名称为可拆卸管道接头隔热零件,是一种搭扣连接式管接头保温装置,其外壳分为两个哈夫(12、14),外壳中有保温材料层(18),外壳有与管接头进出口相对应的出口,其内腔与管接头的外形相吻合,其中一个哈夫(12)下边为雌边(28),另一哈夫(14)下边为相配合的雄边,雄边嵌入雌边,并通过两哈夫上下边各有的两付以上的搭扣(36、38)相扣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附件1公开的保温装置在阀门上的应用。由附件2可知,管道保温与阀门保温领域之间的近似关系,因此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为相类似领域,这种转用是在类似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而且这种转用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为冷热风导管管路保温材料外缘的护壳,除了应用的领域不同外,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是附件3在阀门领域的应用,二者属于相类似领域,因此同样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4公开了保温套外壳和保温材料层之间的连接关系,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公开了管体接口用保温盖,公开了保温盖和保温材料层之间的连接关系,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或附件3、5的结合分别不具备创造性。(4)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如下:保温材料层外设有金属丝网层(20),网层连在外壳上设有的若干刺钉(24),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5或附件1、4或附件1、3、4或附件1、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并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或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或附件5中公开,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以附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或附件3、5(以附件3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3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引权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4或附件1、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未提出异议。
3)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不是该技术方案无法实施,而是由于壳体与保温材料材质上的差异,粘合保温材料容易使保温材料的其他部分脱落,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而且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用途相同,属于重复设计。
4)在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辩论中,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应用于阀门,而附件1应用于管道接头,两者应用的领域是有差别的。由于管道比较均匀,管道保温在现有技术中早就存在,管道是两个直口,管道与保温装置相吻合是很简单的;阀门属于异形件,异形件是不规则的,保温较困难,保温套与阀门的吻合也很困难,而阀门保温套对应的不光是阀门的进出口而且还要设置阀门杆的出口,因此阀门保温在现有技术中一直没有。也就是说,由于应用对象的差异,阀门保温套与管道保温装置在结构上也存在很大差异。(2)另外,两个哈夫不同,本专利的哈夫连接的部位不是如附件1权利要求2的纵向边缘,本专利是两个哈夫的下边整体进行的切合;附件1挂钩装上环形轴锁,安装比较复杂,而本专利是搭扣,安装非常方便。
5)在针对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辩论中,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的粘合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粘胶层是有区别的,后者的粘胶层有厚度并且具备保温的效果。
6)在针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1公开的辩论中,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2均公开了保温材料层,权利要求3公开了保温材料层外设有金属丝网层,而附件1公开的层状结构是整个一个保温材料层,和本专利的是不一样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外壳上设置的刺钉和附件1中的挂钩是不一样的,刺钉是直的但是钉上面有刺要钩住网,而挂钩就是为了固定。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附件1-5,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合议组对附件2不再予以评述。附件1、3-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3-5的真实性及附件1、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附件1、3-5的真实性及附件1、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由于附件1、3-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节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备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该章第3.2.6节“无积极效果”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采用粘胶层粘合壳体与保温材料,虽然壳体与保温材料的材质差异较大,但使用粘胶层将二者粘合在一起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对此请求人也予以认可。在壳体上采用粘胶层粘合保温材料后,可以实现保温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所述的壳体与保温材料的材质不同而导致固定效果不好,并且粘合部分的保温材料容易与该材料的其他部分脱落,难以实现保温效果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通过粘合保温材料的方式即可实现保温效果,并且通过粘合剂种类和用量的选择可以实现较好的粘合及固定效果,至于保温材料是否容易脱落并不是仅由粘合而造成的,与保温材料本身、使用环境及使用过程中的磨损等情况都有关系,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2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从而不具备实用性;另外,对于请求人所认为的权利要求2、3技术方案的用途相同,属于重复设计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保温材料在壳体上的附着与固定的方式可以通过一种或多种技术手段来实现,在这些技术手段并无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同时采用多种用于固定的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更好的固定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用途相同并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用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搭扣式阀门保温套,附件1(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2段,权利要求1,附件1附图1、2、4、5)公开了一种可拆卸式管道接头隔热装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搭扣式阀门保温套),它可以装在需要隔热的弯形管道上,由一对实际完全相同的半壳12和14组成,每个都有基本相同的外形和基本为半圆形的截面(附件1隔热装置包括完全相同的半壳12和1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外壳分为两个哈夫(1-1)和(1-2)),一个装在隔热壳内的由隔热材料构成的衬里18(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外壳中的保温材料层(2)),围住这些隔热材料的是有孔的夹层20,隔热层和夹层的内径跟本装置的管子的外径基本相等,隔热层18和与之相邻的夹层20的外径等于金属外壳16的内径(由于内外径的上述匹配关系,附件1的管道隔热装置的内腔与管道外形也是相吻合的);如附件1附图4、附件1中文译文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2所示,第一壳包含纵向的边缘部分,当两个壳组装成一个管道零件时,这个边缘部分延伸超过其衬里的纵向边缘,并叠盖在另一个壳体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一个哈夫下边为雌边,另一个哈夫下边为相配合的雄边,雄边嵌入雌边);如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3段所示,在上半壳外表面装上挂钩36,而在下面半壳上为这些挂钩装上环形轴锁38,通过对附件1所公开的“这些挂钩”这一数量的限定可知,挂钩和环形轴锁的数量也可设置为“两付以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两哈夫上下边各有的搭扣数量为两付以上。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搭扣与附件1中挂钩、环形轴锁的具体结构不同;(2)权利要求1的保温套应用于阀门,附件1的隔热装置应用于管道接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搭扣与附件1中挂钩、环形轴锁的具体结构虽然不同,但均可实现两个壳体的简单连接,均属于本领域用于两个壳体连接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由于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应用的领域相近,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1应用于管道接头的技术手段应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阀门上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并且应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后也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所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阀门保温套在现有技术中一直存在,只是现有技术中的阀门保温套未将两个半壳的连接完全分开设置而已,这点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已有记载;作为异形件的阀门与保温套的吻合以及为阀门及阀门杆设置进出口等均属于现有技术,因此阀门保温在实现上并不存在任何困难。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阀门保温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改进点在于将阀门保温套的两个半壳分开设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附件1的管道接头保温套也是采用两个半壳分开设置,虽然阀门和管道接头形状存在差异,从而使与其吻合的保温装置的形状也有所不同,但上述差异并不影响将附件1公开的将保温装置两个半壳分开设置的技术手段应用于阀门保温套。另外,专利权人所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哈夫连接部位的差异未体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影响对其创造性的评价。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外壳(1)和保温材料(2)之间有粘胶层(5)”,附件4公开了一种成型组合式阀门保温装置,其权利要求1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外层、保温层、内层粘合在一起”,上述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与附件4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将外壳和保温层粘合在一起,虽然附件4并未公开使用粘胶层,但已经给出了使用粘胶剂使外壳与保温层粘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至于使用粘胶层还是少量的粘胶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所陈述的附件4中的粘合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粘胶层是有区别的,粘胶层有厚度具备可以保温的技术效果,既未记载在本专利文件中,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文件的记载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粘胶剂用量的多少并不影响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评价。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保温材料层(2)外设有金属丝网层(6),网边连在外壳上设有的若干刺钉(7)上”, 已在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12-15行、附图2公开如下:装置10的硬半壳16带有一排内钩22,这些内钩以固定的间距固定在隔热壳内壁上,并向内延伸。内钩22刺穿金属网并埋在隔热材料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所起作用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即实现隔热材料的固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针对权利要求3所发表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保温材料层外设有金属丝网层及外壳上设置有内钩,并且内钩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刺钉均具备钩住金属丝网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结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5371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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