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半圆形电磁感应灯玻璃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29
决定日:2008-05-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19646.1
申请日:2004-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宝应县天宝玻璃仪器厂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李改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4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外观设计视图错误是否导致其外观设计产品不能适于工业应用时,主要考虑视图错误对产品整体的影响程度。本专利视图错误属于明显可以通过其它视图判断出的错误,并不足以从整体上影响该外观设计产品在工业上的生产制造,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关于外观设计应适于工业应用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半圆形电磁感应灯玻璃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申请号是 200430019646.1 ,申请日是 2004 年 1 月 18 日,专利权人是上海宏源照明有限公司和宝应县天宝玻璃仪器厂。
针对本专利权,福建源光亚明电器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从本专利主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可以看出玻璃管的管径是均匀的,没有粗细变化,玻璃管的两端高度大致呈平齐状,但左视图和右视图却显示玻璃管左细右粗,玻璃管两端左低右高,各视图反映的形状不一致,不能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如果按照该图片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因此本专利不适于工业应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本专利公报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7月3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日进行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承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图片存在请求人所指出的瑕疵,但认为这些瑕疵属于形式缺陷,该形式缺陷并未使本专利“用工业方法成批地复制”的属性消失,理由首先是本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已充分表达在主、后、仰、俯视图中,上述视图已将产品表达得很清楚,通过这些视图,人们可以确信该产品是一种可“用工业方法成批地复制”的产品,其次,左、右视图是对称的,按审查指南有关规定,可省略其一,左、右视图的形式缺陷不具实质性影响;因此,请求驳回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1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逾期均未提出回避请求。
请求人于2007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强调本专利各视图所反映的形状不一致,各视图之间不能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如果按照该专利的图片,任何人都无法生产一件能够同时满足“左视玻璃管矮且细而右视玻璃管高且粗”的玻璃管产品,即本专利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根本无法工业再现,更谈不上用工业方法成批地复制。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本专利授权公告公开了该产品的6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视图反映产品整体形状为半圆形管状灯管,灯管两端管口缩进,左侧管口内侧设有一连接棒。(详见本专利附图)。
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所指出的本专利视图缺陷确实存在,主要是右视图与其它视图的比例关系不一致,比其它视图比例略大一些。合议组认为:判断外观设计视图错误是否导致其外观设计产品不能适于工业应用时,主要考虑视图错误对产品整体的影响程度,本专利右视图比其它视图比例略大,应属于细小瑕疵,该视图错误属于明显可以通过其它视图判断出的错误,并不足以从整体上影响到该外观设计产品在工业上的生产制造,因此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关于外观设计应适于工业应用的规定。
3、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430019646.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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