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阀门口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432
决定日:2008-05-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83932.3
申请日:2006-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国华
授权公告日:2007-0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顾利明
主审员:周佳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严若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7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结构均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点为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显著影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混同,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83932.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阀门口袋”,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7日,专利权人为顾利明。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2007年6月20日常国华(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ZL03346011.6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3页;
附件2:ZL03259796.7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3:03131737.5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4:编号为0081424的送货单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3三份专利文件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其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附件1所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同,附件2和附件3上所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近似;另外,附件4可证明本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和使用。故上述各项证据可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同时,请求人指出,附件4的实物证据封存于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调取。
2007年8月30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及产品封存状态照片,指出附件4中所涉及产品的实物证据被封存于泰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照片上显示的封存时间为2006年3月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封存的实物与本专利一致,结合附件4可证明本专利在先销售的事实,同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调取该份封存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答复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7日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请求人,请求人提出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调取证据的请求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依职权审查的范围,请求人应对其提出的事实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再次告知请求人其请求调取证据的请求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本案依据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证据进行审理。请求人当庭未提交附件4的原件,其以附件1和附件3证明出版物公开,以附件4证明使用公开,并坚持其原有观点。
在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ZL 03346011.6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其所示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7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3349548,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阀口袋(2)”,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所示内容属实,确系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
附件1中所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均为阀口袋的外观设计,两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所示外观设计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其整体形状为近似平面八边形,由四条等边短边和四条等边长边相间而成。从主视图观察,该阀口袋的左右两端折叠形成六边形袋口,即袋口上下两端为三角形,中间为长方形,其中左端袋口的长方形短边一端装有一个延伸出的长方形阀口。左右两个袋口上沿其中部长方形轮廓印有三角形与长方形相间的双线条图案。从后视图观察,在阀口袋右端可看到凸出的阀口的一角。本专利的正面和反面显示阀口袋的上端和下端分别平行排列有三排针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其整体形状为近似平面八边形,由四条等边短边和四条等边长边相间而成。从主视图看,该阀口袋的两端折叠形成六边形袋口,即袋口上下两端为三角形,中间为长方形,其中一端袋口的长方形短边一端装有一个延伸出的长方形阀口。两个袋口上均印有条状烙印。从后视图看,在阀口袋一端可看到凸出的阀口的一角。(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相同,均为八边形,阀口袋的结构相同,即两侧边上为折叠形成的六边形袋口,且袋口的一端上装有一个凸出的阀口,其区别点仅为本专利上显示其上下端有平行排列的针孔,而在先设计没有,另外两者袋口上印的条状图案略不相同,但上述区别点仅为局部细微差别,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显著影响,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结构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混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8393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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