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滚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69
决定日:2008-05-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03361.6
申请日:1999-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宁市矿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三号分公司孟繁英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路传亮
国际分类号:B66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多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这些已有技术组合起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9203361.6、名称为“滚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2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19日,授权公告时专利权人为邹城市中煤精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变更后,现专利权人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三号分公司和孟繁英。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矿山提升容器用滚轮,其结构特征为:在弹性体滚轮上安装轴承和轴;轴的一端与一摆杆固定,摆杆一端与底座用销轴连接,另一端通过缓冲弹簧与底座用销轴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滚轮,其结构特征在于,缓冲弹簧为一复合结构,其上设有弹簧和弹簧予紧力及滚轮位置调整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滚轮,其结构特征在于所述弹簧采用碟形弹簧,弹簧外设密封装置,密封外壳上同时设弹簧予紧力调节及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
1.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山东煤矿泰安机械厂、山东煤矿泰安机械厂矿山设备大修分厂于2001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和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第40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结论是: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在法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第4060号审查决定已生效。
2.针对上述专利权,济宁汇盛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第6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结论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0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在法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第6464号审查决定已生效。
3.针对上述专利权,济宁市矿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7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煤炭工业出版社1983年10月出版的《现代提升设备装置》第150-152页、封面、扉页及版权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1999年1月13日、专利号ZL97236239.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公开日1982年3月25日的德国专利DE3120165A1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8页;
证据4:公开日1975年1月23日的德国专利DT2427714A1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
请求人认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并已生效,故本次无效请求人不再评述权利要求1;(2)证据3中的悬挂装置13相当于本专利的12-壳体Ⅰ,公共支架1相当于15-壳体Ⅱ,悬挂装置13在公共支架1上面用螺纹固定相当壳体Ⅰ和壳体Ⅱ之间的螺纹10连接,弹簧4相当于弹簧14,悬挂装置13一体的悬挂孔相当于本专利悬挂孔13、拉杆14一端的悬挂孔相当于本专利的悬挂孔5,第一端件5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予紧力调整螺母17,端件5与支架1螺纹连接相当于本专利的调整螺母17与壳体Ⅱ之间的螺纹11,因此,证据2、3的结合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缓冲弹簧功能与效果均相同的结构,具体结构描述见证据4译文第1页倒数第5行到第2页第11行,并指出通过托座18的转动就可以调整弹簧7的负荷或机械部件1和2之间的距离,因此,证据2、4的结合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3中的弹簧4等同于权利要求3中的碟形弹簧,悬挂装置13及通过螺纹连接的公共支架1即为弹簧外设的密封装置,弹簧予紧力调节及长度调节装置均与公共支架1连接,因此,证据2、3的结合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也公开了密封的壳体,且弹簧预紧力结构和长度调节结构均与密封壳体同时连接,因此,证据2、4的结合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4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鉴于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无效,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权利要求3为审查基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者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2-4的真实性及证据3、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由于请求人未出示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煤炭工业出版社1983年10月出版的《现代提升设备装置》第150-152页、封面、扉页及版权页复印件,请求人未出示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鉴于请求人未使用证据1,故本案中合议组对证据1不予考虑。
证据2-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2-4的真实性及证据3、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2-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3、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4的相应译文为准进行评价。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或者证据2、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
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滚轮导向装置,其包括滚轮1、支架2、液压缓冲器3、螺杆4、滑块5、支座6、滚轮轴7、支座轴8、销轴9和10,支架上设置滚轮轴孔、支座轴孔和销轴孔,支架通过支座轴连接在支座上,滚轮通过滚轮轴与支架连接,液压缓冲器设置在支架与支座之间,一端由销轴与支架连接,另一端由销轴与支座连接,螺旋滑块调整机构设置在支座上,滑块抱住销轴。液压缓冲器采用内外缸筒和缸头、端盖组成的活塞腔内设置活塞和复位弹簧的结构,活塞杆与端盖上设置连接用销轴孔。(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3页及附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2至少没有公开下述技术特征:本专利的缓冲弹簧采用碟形弹簧,弹簧外的密封外壳上同时设弹簧预紧力调节装置及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
证据3公开了一种超负荷和松驰绳索安全保险装置,其包括公共支架1、固定挡块2、中间件3、超负荷弹簧4、端件5、松驰钢丝绳的弹簧6、压力件9、中间件3中弹簧6的凹口7、压力件9中弹簧6的凹口8、端件10、超负荷开关11、松弛绳索开关12、悬挂装置13、拉杆14,悬挂装置13在公共支架1上面用螺丝固定,但也可用其他方式固定,拉杆14可自由活动的穿过端件5、弹簧以及中间件3,并与压力件9固定连接,在螺丝紧固时一方面在支架1和悬挂装置13之间预先安排扭转保险装置,另一方面,拉杆14和压力件9相对的保持耳柄的可转动性,端件5与公共支架1通过内螺纹连接,由此调节弹簧4的预偏压力和超负荷操作的界限(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4页及附图)。
由此可见,证据3中也没有公开密封外壳上设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而且证据3中公开的是一种超负荷和松驰绳索安全保险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均不同于本专利,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矿山提升容器用的滚轮中,此外,即使将其悬挂装置13的一端的悬挂孔安装于本专利支座销轴中,将其拉杆14一端的悬挂孔安装于本专利摆杆销轴中,由于超负荷和松驰绳索安全保险装置中为拉杆的结构,其也不能起到本专利中缓冲弹簧受压时所起到的缓冲作用。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公开了“悬挂装置13在公共支架1上面用螺丝固定,但也可用其他方式固定”,其中的螺丝固定即为螺纹固定,由于悬挂装置13与公共支架1之间为螺纹连接,螺纹固定给出了在有螺纹的地方可以调节任意位置的技术启示,即通过螺纹固定位置的不同,调节整个装置轴向的长度,即直接公开了一种位置调整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即使悬挂装置13与公共支架1之间为螺纹连接,通过它们之间的螺纹连接?ˉ以调节整个装置轴向的长度,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调节并不能够调节弹簧的悬挂长度,其不同于本专利中的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于本专利,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其组合起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滑动和易挠曲的支承零件,支承件3的第一个装置端件4通过一具有中部凸伸部分6的圆盘5形成,它用于在轴的方向固定一螺旋压力弹簧7,内管形件8同轴的焊接在凸伸部分6上,外管形件9同轴的焊接在第一个装置端件4的四周范围,内管形件和外管形件同轴,第二个装置端件10具有杯状或缠绕型的活塞或滑杆11,它滑动设置在外管形件9的内部,活塞或滑杆11的上部有内部的凹槽13,弹簧7下端在槽中静止,第二个装置端件10还具有螺纹孔14,它在中部和活塞或滑杆11同轴设置,杆16的具有外螺纹部分15在螺纹孔14内啮合,它通过托座18的转动,相对活塞或滑杆11可以转动,杆16上部组成活塞或柱塞22形状,它滑动设置在内管形件8的内部,通过托座18的转动就可能调整弹簧7的负荷或机械部件1和2之间的距离。当机械部件2采用固定装配,机械部件1在不同方向承受振动时,垂直的振动分量通过弹簧7来承受,而水平方向的振动分量使得托座18在上部表面25上滑动。栓件26是利用螺栓27或类似件装在滑杆或活塞上面,以便在外管形件9的槽缝28中滑动,防止活塞或滑杆11与外管形件9有关的转动。小孔29在内管形件8的内室上形成空气的进入或排出,外管形件9内室中的空气也可以通过槽缝28进入和排出,冷凝水可以通过小孔13排出(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
由此可见,证据4中也没有公开弹簧外的密封外壳上同时设弹簧预紧力调节装置和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证据4中公开的是一种滑动和易挠曲的支承零件,其放置在第二个机械部件上面用于支承第一个机械部件,其发明的目的在于支承零件在支承第二个部件的同时还要使得第一个部件能够在第二个部件上面滑动,很显然,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于本专利,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矿山提升容器用的滚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不能将证据2、4组合起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设置在弹簧外的密封装置可以有效地保护工作于环境恶劣的矿井下的提升机滚轮装置,设置在密封外壳上的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则可以在保护密封于其内的弹簧不受污染的同时实现滚轮位置的方便调整,而且本专利中同时设置的弹簧预紧力调节装置及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可以实现弹簧预紧力及滚轮位置的分别调整。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维持9920336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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