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管子坡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670
决定日:2008-06-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91374.0
申请日:2004-09-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华凯坡割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项光春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杨克菲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23Q5/12(2006.01),B23Q5/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项已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公知常识的应用,且该区别并未导致所述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那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26日、名称为“电动管子坡口机”的200420091374.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项光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动管子坡口机,在电机连接减速器电机轴连接小斜齿轮,齿配大斜齿轮,其减速器轴相配一级内齿圈,一级内齿轮、二级内齿圈、二级内齿轮、三级内齿圈,其在花键轴上端设有进给手轮,胀紧手轮、下端设有楔块,膨胀体拉杆从花键轴内孔从下往上直伸出胀紧手轮用膨紧螺母固定,其特征是主动弧齿锥齿轮相配三级行星轮架,从动弧齿锥齿轮连接刀盘主轴、刀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动管子坡口机,其特征在于进给手轮增设有四条手柄。”
针对本专利,温州华凯坡割机械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296781Y、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2:浙江澳大机械有限公司的TCM/ISY系列内涨式管子坡口机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附带有ISY-80型电动管子坡口机图纸。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主要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采用的三级行星减速器,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二级行星减速器,而这样的区别没有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的特定和进步,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置,不能使得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附件1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的减速机构之前采用小斜齿轮和大斜齿轮齿配,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减速效果,并且斜齿轮具有抗振等优点,而附件1中没有这一设计,2)本专利中减速机构的输出轴通过主动弧齿锥齿轮和从动弧齿锥齿轮的配合将动力传输至坡口机构,弧齿锥齿轮的齿形是螺旋状,在运动过程中啮合的齿数可达到2.3个,其传动效率高,传递动力大,运动更平稳,而附件1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3)本专利是采用三级行星架,三级行星架具有使刀架运动更平稳,增大切削力等效果,提高坡口加工的精确度,而且三级行星轮架的设计必须与权利要求书中的主动弧齿锥齿轮和从动弧齿锥齿轮相配合使用,才能达到上述效果,而附件1中只公开了减速传动机构这一特征,4)本专利在花键轴下端设有楔块,附件1中采用的是张紧块,二者结构不同,5)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进给手轮增设了四条手柄,而附件1中无相应设计;附件2仅为复印件,且未记载公开时间,因此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合议组于2008年4月1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在口审前一天,合议组接到请求人电话,希望口头审理能够在当天下午进行,合议组在征询了专利权人的意见后,定于2008年5月19日下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也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2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的原件,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附件2是一份浙江澳大机械有限公司的TCM/ISY系列内涨式管子坡口机使用说明书,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虽然该说明书标有出厂日期为01年7月,但是鉴于该说明书应当是随产品被销售或处于许诺销售状态而为公众所知,因此此时间并不能说明该说明书随着产品销售出去而被公众获知的准确时间,因此,附件2不能构成破坏本专利新颖性的已有技术,合议组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审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管子坡口机,其包括:作为动力的串激电机1、机体2,其中机体2内设有同电机轴14连接的减速传动机构3,该减速传动机构3的输出轴15连接转向传动机构4和作为转向传动机构4输出轴的空心主轴5,空心主轴5的下端设有刀盘6,其内设有进退刀机构和径向张紧机构,其中进退刀机构包括定心在空心主轴5中并由机体2上的花键孔导向的空心花键轴7、安装在机体2上并同空心花键轴7螺纹配合的进退螺母8和同进退螺母8连成一体的进退手轮9,径向张紧机构主要包括套装在空心花键轴7中的拉杆10、分别同拉杆10和空心花键轴7正、反螺纹配合的张紧螺母11、设置在空心花键轴7和拉杆10下端的径向锥度滑道内的锥度张紧块12和将锥度张紧块复位的收缩弹簧13,所述减速传动机构采用串联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转向传动机构采用伞齿轮传动机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包括一、二级内齿圈和一、二级内齿轮(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0行至第2页第4行以及附图1)。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就在于:1)本专利在减速器之前还设置有用于增强减速效果的、相互啮合的大小斜齿轮,而附件1中未公开此机构;2)本专利中的减速机构采用的是三级行星减速机构,而附件1中采用的是二级行星减速机构;3)本专利中的转向传动机构采用的是弧齿锥齿轮,而附件1中采用的是伞齿轮,即普通的锥齿轮;4)本专利中的张紧件采用的是楔块,而附件1中采用的锥度张紧块。
合议组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项已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公知常识的应用,且该区别并未导致所述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那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1)和2)其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减速效果,设计人员在设计管子坡口机时,会针对管子坡口机不同的应用场合,例如,待切割管子的材质、管壁的厚度、要求的加工精度等对管子坡口机的切割速度进行设计,而通过减少或增加减速级,例如本专利中在附件1的减速机构前再增设一级减速级以及在二级行星齿轮上再增设一级行星齿轮来增大或减小切割速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同时斜齿轮也是齿轮中一种常见齿轮结构,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即是斜齿轮自身具有的惯常用途,因此,合议组认为,采用大小斜齿轮和将二级行星减速机构变为三级行星减速机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惯常选择,是一种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1)和2)不能成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就区别3)而言,合议组认为,弧齿锥齿轮属于转向齿轮传动机构中一种公知的齿轮结构,其所具有的传动比稳定、圆弧重叠系数大、传动效率高等优点也是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具有转向功能的齿轮传动机构中,根据不同设计需求,例如,从加工精度、制造成本等方面考虑,选择弧齿锥齿轮作为转向传动机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区别3)也不能成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就区别4)而言,楔形块与锥形件都具有坡状斜面,并且通过沿着坡状斜面滑动从而达到胀紧的目的,也就是说,它们的原理和实现的功能是完全一样的,本专利中的楔形块只是对附件1中锥形件的简单替换,相较于现有技术没有给本发明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其进给手轮上增设四条手柄,其所带来的效果为在旋转手轮的时候,增大对手轮的转矩,在操作时更加省力。对此,合议组认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未给本发明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另外,对于专利权人强调的三级行星齿轮必须与所述弧齿锥齿轮配合使用才能达到的效果,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三级行星齿轮与所述弧齿锥齿轮配合使用所能达到的效果,而且合议组认为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识可预知的,三级行星齿轮的效果仍然是各个齿轮各自产生效果的简单叠加,其相较于现有技术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不能成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9137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