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度预应力钢棒热处理双线生产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强度预应力钢棒热处理双线生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22
决定日:2008-05-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8411.3
申请日:2004-0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绪森
授权公告日:2005-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市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C21D9/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一篇对比文件要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他人向我国专利局提出;2、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3、具有与本专利同样的技术内容。如果该对比文件不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就不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强度预应力钢棒热处理双线生产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28411.3,申请日是2004年2月26日,专利权人是天津市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强度预应力钢棒热处理双线生产设备,主要包括放线装置、矫直装置、牵引装置、感应加热装置、淬火装置、冷却水槽、剪切装置和收线装置组成,其特征是放线装置、剪切装置和收线装置均为并列两组构成;其中牵引装置包括机架,机架中安装的电机,该电机经传动带及带轮驱动机架上安装的齿轮箱中的传动机构,传动机构中的末级传动轴两端由齿轮箱两侧穿出,其端部各安装有一个输送辊,输送辊上方各对应安装有一个压辊,压辊安装轴由压紧装置加压控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预应力钢棒热处理双线生产设备,其特征是在各感应加热装置内配有两组输出感应器。”

针对本专利权,刘绪森(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9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3489Y(专利号为03246482.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其上记载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4月17日,专利权人为杨关楼、田增发和解洪滨。

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1-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月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08年3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及证据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合议组当庭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认为:(1)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的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即本案专利权人)要求确认第03246482.7号专利(即本案附件2)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因此附件2的专利权人仍然是原专利权人,并且第三人杨关楼为共同专利权人,因此本专利和附件2的申请人不同,附件2可以作为抵触申请。(2)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3-18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放线装置、矫直装置、牵引装置、感应加热装置、淬火装置、冷却水槽、剪切装置和收线装置,放线装置、剪切装置和收线装置均为并列两组构成;第2页第18-21行公开了牵引装置包括传动齿轮,上下轧压辊,上轧压辊使用了气动压紧装置,压辊安装轴由压紧装置;第2页倒数第1-3行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的文字部分和附图虽然没有公开机架,但是按照机械设计的原理,一般都必然有机架,牵引装置不可能悬在空中,电机放在机架中或机架外都有可能。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说明了原告的请求被驳回的理由是因为专利权已经终止,但是其第5页倒数第6行指出了附件2的专利权人应为天津市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即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所有,因此附件2不能作为抵触申请。(2)附件2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了特定结构的牵引装置,包括机架、电机和齿轮箱,并限定了机架、电机和齿轮箱之间的特定的位置关系,电机安装在机架中,齿轮箱安装在机架上,构成了占用体积最小、传动距离最短的整体结构,而附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定结构的牵引装置,也没有公开机架,而机架并不是必不可少的,还可以有其他的解决方法例如放在操作台上、悬挂在空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有新颖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篇对比文件要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他人向我国专利局提出;2、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3、具有与本专利同样的技术内容。如果该对比文件不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就不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强度预应力钢棒热处理双线生产设备,附件2公开了一种感应加热设备(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包含双结构的导线装置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放线装置)、垂直矫直装置3和水平矫直装置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矫直装置)、牵引装置5、加热感应器6和回火感应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感应加热装置)、保温淬火槽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淬火装置)、保温冷却槽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冷却水槽)、齿轮剪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剪切装置)和收料盘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收线装置);每个装置分别设有相应的双结构装置,即为双线加热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放线装置、剪切装置和收线装置均为并列两组构成”);为了保证两条线速度恒定一致,用一台变频电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机)通过传动齿轮5-3同时带动牵引装置的上轧压辊5-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压辊)和下轧压辊5-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输送辊),上轧压辊分别使用了气动压紧装置,由气缸5-4连接上轧压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压辊安装轴由压紧装置加压控制”)。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较,附件2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以及机架与电机、齿轮箱的位置关系即“机架中安装的电机”、“机架上安装的齿轮箱”的技术特征。

由于权利要求1与附件2存在上述区别,因此,二者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附件2不满足上述构成抵触申请的第三个条件,因此不能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附件2不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前提下,附件2同样不能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42002841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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